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规划速览,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内蒙古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关键时期,更是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和更可持续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保障体系的攻坚时期。
本规划所指应急物资储备专指救灾物资和医药储备。
一、“十三五”发展成就
1.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形成了适应我区粮食安全保障形势的制度体系,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有效落实,市场供给平稳充裕,地方粮油储备依规管理,粮食市场流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2.粮油保供稳市能力进一步加强
全区地方粮油储备不断充实,品种结构进一步优化,口粮比例进一步提高,地方储备粮中口粮比例56.4%。粮食应急加工企业165家,粮食应急供应网点1021家,粮食应急储备配送中心99家。
3.粮食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
粮油产业产值468.3亿元,实现利润总额35.3亿元。“兴安盟大米”“河套小麦粉”“赤峰小米”等区域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
4.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基础进一步夯实
建成粮食产后服务中心578个,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69个,认定“中国好粮油”内蒙古行动示范旗县27个,示范企业66个。“内蒙古好粮油”项目三年优质粮油增加139.8万吨,农牧民增收15.3亿元,节粮减损71.1万吨。
5.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
全区粮食仓储设施完好仓容达到3788万吨。建成较具规模的粮食专业批发市场24个。
6.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
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库存粮食年度检查、政策性粮销售出库监管等监督检查常态化,12325粮食监管热线作用充分发挥,有效维护了粮食市场正常秩序。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
7.物资储备保障能力进一步发挥
救灾物资和医药储备职能职责有序衔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调拨救灾、医疗物资,为迅速提高疫情防控保障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重要作用。
二、“十四五”面临的形势
发展机遇:
Ø 新形势下国家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重视达到历史新高度。
Ø 后疫情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机遇。
Ø 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提高粮食和物资储备治理效能提供新机遇。
面临挑战:
Ø 国内外环境变化更加复杂
Ø 地方粮食储备效能有待提升
Ø 应急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Ø 粮食供给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
Ø 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存在短板弱项
Ø 粮食物资监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
三、“十四五”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的系列重要论断和重大部署,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核心职能,紧密围绕“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以粮食和物资储备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着力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保障体系,持续增强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保障能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优化供给服务。
——坚持底线思维,保障储备安全。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坚持深化改革,推动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引领,实现绿色发展。
“十四五”时期
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主要目标
1.储备体系更加健全
储备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粮油储备的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进一步优化,物资和医药储备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储备整体效能进一步提升,防范化解风险挑战能力进一步增强。逐步形成自治区级粮食储备为主,盟市级为补充的粮食储备发展格局,实现储备物资“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Ø 落实国家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
Ø 地方储备粮中口粮比例≥70%
Ø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97%
2.宏观调控更加完善
粮食和物资储备调控体系进一步健全,粮食应急监测进一步强化,购销调存各环节与市场流通销售更加吻合,应急网点布设更加合理,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Ø 粮食应急加工能力1万吨/天
Ø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数量1021个
Ø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数量100个
3.粮食产业竞争力持续增强
产购储加销体系更加完善,粮食龙头企业不断壮大,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品质品牌引领作用有效发挥,粮食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Ø 粮油加工业总产值600亿元
Ø “内蒙古好粮油”产品数100个
Ø 科技创新平台数量12个
4.粮食流通效能显著提高
完善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实现粮食顺畅有序流通,仓储设施结构和布局更加优化,粮食物流骨干网络更加完善,物流效率进一步提高,实现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有效对接。
5.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粮食和物资储备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法治环境持续改善,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行业信息化水平逐步提升,流通监管能力显著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形成依法依规、措施有力、覆盖全面、联合协作的流通监管体系。
Ø 地方储备粮承储库点信息化覆盖率100%
四、构建协同高效粮食储备体系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
1.健全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强粮食储备应急管理,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的粮食保障体系。
2.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提升新建和改造标准化仓容比重,建设与地方储备粮规模相适应的现代化粮库,提升粮库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3.完善粮食储备调节体系
优化储备布局、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小麦、稻谷和优质玉米等品种比例,提高地方储备粮中口粮比例,坚决落实国家下达的地方粮油储备任务。
4.提升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水平
坚持自治区级储备为主、盟市旗县级储备为辅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并重,提升粮油承储企业储备管理能力。五、建立完备物资储备保障体系 提升物资储备效能
1.理顺物资储备体制机制
明确机构权责,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立健全物资储备责任制,落实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2.健全物资储备管理机制
逐步建立并完善应急物资和医药储备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和医药储备管理体系。
3.加快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统筹整合现行应急物资和医药储备资源,优化储备品类、科学调整规模结构,实现物资储备能够储得进、轮得出。
4.提升物资储备安全管理水平
建立物资和医药储备购销存报送制度,完善物资仓储软硬件配套设施,提升物资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创新完善粮食宏观调控 激活市场主体活力
1.完善粮食市场化收购制度
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筹抓好政策性收购和市场化收购,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深化粮食产销合作。
2.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带动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维护良好的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3.优化粮食保供应急体系
强化粮食应急综合保障,构建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布局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提升粮食应急配送能力,强化粮食应急加工能力。
4.推进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发展
强化军粮供应应急保障能力,满足多样化任务的保障需求,鼓励军供企业开展放心粮油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七、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粮食产业强区
1.推动现代粮食产业发展
推动粮食全产业链发展,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强化粮食科技创新,加强粮食品牌建设。
2.构建现代粮食物流体系
打通粮食流通通道,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创新粮食物流服务模式。
3.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
开展粮食绿色仓储、品种品质品牌、质量追溯、机械装备、应急保障能力、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发挥“内蒙古好粮油”示范引领作用。
八、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建设智慧仓储
1.推动大数据互联共享
深入开展“互联网+粮食”行动,推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提高宏观调控、行业监管以及公共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2.推进储备监管信息化升级
推进地方政策性粮食信息化管理全覆盖,推广专用智能化装备应用,加强粮食和物资业务的智能化管理。
3.提高物资仓储信息化水平
开发自治区本级医药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库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物资和医药储备全程信息化动态监测。
4.提升应急指挥信息化水平
完善监控监测系统布局,开展成品粮应急管理建设,推动加工企业信息监测系统建设。
5.建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
九、加大依法管粮管储力度 提升管理效能
1.推进安全保障立法修规进程
推动地方性法规立法,完善与区情、粮情相适应的粮食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体系,加强粮食规范性文件制定。
2.加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构建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提高杂粮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加快粮油质量检测信息化升级。
3.提升流通监管效能
加强各级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能力建设,探索第三方机构核查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创新执法监管方式
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突出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开发粮油库存检查应用系统,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5.建立节粮减损长效机制
围绕“科技兴蒙”行动,实施“科技兴粮”工程,完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巩固“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成效,营造爱粮节粮舆论氛围,倡导健康营养的饮食理念,引导公众养成科学合理膳食习惯。 十、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的政治责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扛稳粮食安全重任。
2.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落实资金政策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强化规划评估监督。
关于《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1年2月7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政府储备粮食具有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的作用,是确保社会平稳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保障粮、棉、油、糖、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提升收储调控能力”。进入新发展阶段,政府储备粮食宏观调控作用的持续发挥、市场供需形势的变化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加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粮食储备现代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等决策部署,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依据原则
《办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其中涉及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的内容作了强调和细化,对相关文件中已有的通用质量管理要求尽量减少重复。
《办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完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管理机制,强化源头质量把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注重实用管用、便于操作。坚持完善企业内部管控和加强外部监管相结合,夯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外部监管责任和要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对政府储备粮食的入库质量管控、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检验机构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提出了新要求:
(一)入库质量管控
为严格政府储备粮食的质量管控,有必要从源头抓起,对采购的政府储备的质量进行规定,通过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等制度,把好政府储备的第一关。《办法》规定,采购的政府储备粮源和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其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的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
在验收检验的组织方式和要求上,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组织中央储备粮食的验收检验,地方储备粮食的验收检验要求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职责对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
(二)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
严格储存和出库环节的质量管控,是确保政府储备常储常新,关键时候“用得上”的必然要求。既要加强质量内控,夯实承储单位落实并履行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每年应开展不少于2次的逐货位检验,检验结果按时报送,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也要强化外部监管,及时掌握储备粮食的质量情况。既要建立政府储备粮食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政府储备粮食出库检验制度等刚性约束,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也要做好对承储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承储单位强化管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三)检验机构要求
检验的客观、真实、公正不仅关乎检测结果和承储单位的权益,而且关乎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严格政府储备粮食委托检验要求。政府储备粮食委托检验应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确保扦样过程规范、公正、真实。严格承检机构资质要求,承担政府储备粮食委托检验任务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熟悉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政策要求。
(四)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明确指出,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强化监管,是贯彻中央文件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体现。《办法》主要从粮食和储备部门的职责、检查内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明确了承储单位的配合义务、及时报告义务、整改义务等。
下一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积极推动《办法》落实,不断推动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
关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1年8月6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0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对各地各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原国家粮食局于2005年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新形势、新需要。为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责,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对制定目的、责任分工、适用范围以及证件的申领、使用、管理等内容作出全面规范。
(一)明确了管理责任分工。为落实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该部门统一制发管理,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与行政执法培训、资格考试等工作紧密结合等要求,《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证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含所属各垂直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身份证明;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负责行政执法证制发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司局组织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
(二)细化了申领范围和持证条件。《办法》按照明确发放条件和发放范围的要求,设定了申领范围和持证条件。申领范围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司局、各垂直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人员。持证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公务员或者经局党组批准在机关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从事或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经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培训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等方面。同时,对持证人员学历和工作经历提出了要求。
(三)规范了证件申领、补发、换发等程序。《办法》按照严格发放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坚决防止重复发证、随意发证、超范围发证。同时,对证件丢失、损毁、岗位变动等情形下证件的补发、换发等程序予以明确。
(四)强调了证件使用要求。《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证限持证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各垂直管理局持证人员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或委派,可在本垂直管理局监管职责范围外使用。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件。
(五)完善了证件管理制度。《办法》按照建立执法证件注销、回收和挂失机制等要求,明确了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换发新证。同时规定,在有关情形下,所在单位可以采取报执法督查局暂扣、注销、吊销行政执法证等管理措施。
(六)严格了法律责任追究。《办法》按照对违反规定制发证件,证件管理不严格,造成不良影响要严肃追究责任的要求,明确了不按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下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进一步加大储备监管力度,严格行政处罚、强化监督问责,强力推进法治粮储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一、《考核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论断,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对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作出系统制度安排。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结合实际,2015年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6〕3号),对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全面实施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进行了安排部署。2020年12月,对试行的《考核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二、《考核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试行的《考核办法》已与考核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对《考核办法》进行修订,是以更加适应工作形势任务需要为目标,着力规范考核方法、完善考核体系、优化考核指标,力争使《考核办法》更具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考核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制度体系,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三、《考核办法》的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主体、周期和原则。明确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统一领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明确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等6个方面。明确考核实行分类考评,区分粮食产区与非产区进行评价打分。明确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评分、部门评审、综合评价程序组织实施。明确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根据盟市自评、部门评审、实地抽查评分情况,计算各盟市年度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明确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在充分考虑粮食产区与非产区代表性情况下,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盟市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盟市,向考核工作组作出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体要求
1.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组织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有什么重大现实意义?
答: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悠悠万事,吃饭为大”,“解决好十几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
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丰产丰收,粮食库存充裕。政策性粮食库存在调节粮食市场供求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的有力举措,是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迫切需要,是完善强化粮食流通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查清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的实底,有利于准确研判国内粮食市场的供给形势,增强粮食安全的预见性;有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举措,深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加快消化不合理粮食库存;有利于全面压实各方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提升库存管理能力和水平。
2.本次大清查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这次大清查,是进入新世纪继2001年、2009年之后,国务院组织的第三次全国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在大清查各阶段各环节始终贯彻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摸清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实底为首要任务,做到焦点不散、靶心不偏,确保查清查实,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二是坚持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三是坚持依规清查,创新方法。坚持从严从实清查,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的规定程序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严密组织好清查各环节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四是坚持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签字、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3. 本次大清查与前两次国务院组织的粮食清仓查库相比,有什么新的特点?
答:本次大清查充分借鉴了2001年、2009年两次全国粮食库存清仓查库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结合近年来粮食库存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在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完善。有以下特点:
大清查的重点更加突出。在清查范围上,聚焦查清查实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实底,紧盯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数量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对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和储备粮轮换管理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数量的真实可靠性。同时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要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大清查中各方面的责任更加明确。实行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牵头、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对清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着力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大清查的手段和工作机制更加丰富。从检查方法和工作机制等方面都有创新。在制定大清查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还制定了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准备工作指引、企业自查工作指引、企业自查督导工作指引、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质量检查工作指引、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工作指引等6个重点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检查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统一规范检查工作标准。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运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加强政策性粮食拍卖“三个异常”(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情况的监测和跟踪,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此外,运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开发大清查应用软件,建立货位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为建立粮食库存监管长效机制奠定基础,做好粮食大清查工作。
清查方法的规则和标准更加严格。在库存粮食数量方面,从紧掌握实物测量账实差率范围,确保清查数量更实更准。在粮食质量方面,除检查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外,还增加了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测,保障老百姓口粮的安全。
4. 如何理解“完善机制,压实责任”?
答:这次大清查把“完善机制,压实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完善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协同高效的大清查协调机制,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部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大清查各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牵头建立本级政府大清查协调机制,确保本地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另一方面,要通过大清查建立新时期市场化条件下强化储备粮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压实责任,就是在大清查全过程中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各方面的清查责任,包括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具体来讲,一是承储企业承担大清查工作主体责任,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清查时点粮食库存数量填报。二是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大清查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大清查企业自查和普查工作查实查清,不走过场。大清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及结果将纳入2019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三是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要查清查实粮食库存数量、质量等方面情况,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第二章 时点范围
5. 此次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检查时点是什么时候?
答:目前,不同类型的政策性粮食企业统计结报日尚未统一,账务处理不一致,检查时点不统一,可能导致全国范围内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出现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为此,充分考虑大清查试点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本次大清查明确“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国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同时要求“不得提前和延后”。
6.大清查原则提到以摸清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实底为首要任务,具体清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库存粮食质量。其品种主要是政策性原粮中的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对于纳入清查范围的商品粮、地方储备成品粮和地方储备中的其他品种粮食的质量清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检查内容主要是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同时,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7. 如何理解检查范围中“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
答:本次大清查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这里“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是指实际存放政策性粮食实物的储存库点。
举例一,甲企业管理着5个分库点,其中只有一个分库点储存着政策性粮食,本次清查应将储存政策性粮食的这个分库点纳入大清查范围,而甲粮库本库及其他4个分库点不纳入大清查范围,相应的这些库点粮食统计库存也不再进行分解登统。
举例二,乙民营粮食企业本身没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但其部分仓房分别被多个储备粮承储企业租赁,存有政策性粮食。乙民营粮食企业应视为“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纳入本次大清查范围。
举例三,丙粮库库内只储存了商品粮,其承储的地方储备成品粮委托外省某面粉加工厂异地储存。丙粮库的商品粮不纳入清查范围,但其异地存储的地方储备成品粮纳入清查范围,委托外省进行清查。
举例四,丁民营粮食加工企业的一个厂区或库点存储有应急储备成品粮,自有商品粮原粮和成品粮。其应急储备成品粮纳入清查范围,自有的商品粮原粮和成品粮也相应纳入清查范围。
举例五,甲省地方储备成品粮存放在乙省某粮食加工厂。乙省该粮食加工厂应纳入本省清查范围,根据甲省委托由乙省组织进行清查。
8. 国办发〔2018〕61号文件中,清查范围地方事权粮食只有地方储备粮,为什么大清查实施方案中增加了“地方政策性粮食”?
答:将“地方政策性粮食”纳入清查范围,主要是新修订印发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发〔2018〕263号),将“地方政策性粮食”单独调查统计。
9. 2018年国家确定的大清查试点市(地),今年是否还要开展大清查?
答:2018年国家确定的试点市(地)原则上不再纳入大清查普查范围。试点市(地)由统计报账单位对2019年3月31日24时大清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承储企业或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试点市(地)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2018年试点普查结果与清查时点合并登统数据进行对比,就粮食库存变动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10. 2018年试点市(地)粮食企业受托储存的跨省(省内)异地储备粮,以及试点市(地)粮食企业委托非试点市(地)粮食企业储存的粮食,如何开展检查?
答:跨省异地储备粮,无论是试点市(地)委托的,还是试点市(地)受托的,均由委托省份委托受托省按照大清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清查,并反馈清查结果。省内异地储备粮,无论是试点市(地)委托的,还是试点市(地)受托的,均按照在地原则,由实际储存库点核实、清查、汇总上报。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一节 分解登统
11. 本次年大清查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分解登统原则上由各类性质粮食统计报账单位根据粮食权属进行分解。二是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只分解到政策性粮食实际承储库点,不再要求分解到具体实际仓房(货位)。三是这次分解登统主要通过大清查软件实现,统计报账单位按照粮权所属进行基础数据填报后,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由软件自动形成合并登统表,减少了人工操作工作量,提高了数据分解登统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
12. 大清查分解登统数据如何与粮食库存统计月报表数据衔接?
答:一是大清查分解登统工作要以粮食库存月报为基础。二是检查时点的分解登统表库存数据要与库存统计月报报表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所有政策性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与统计数据一致,防止出现库点名称、粮食性质、粮食库存数量等关键信息遗漏、重复、不一致等问题。三是纳入清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商品粮库存分解登统数据要与其库存统计月报表数据一致。
13. 本次清查粮食库存分解登统中,成品粮如何处理?
答:在目前政策性粮食库存中,有不少地方动态储备为成品粮,在以往年份分解登统中,将成品粮按照当地规定折率折合原粮填报,这样填报方式不能反映当前粮食库存实物的真实形态,也给后续检查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为此,今年大清查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增加“大米”、“面粉”项目,成品粮按照实际储存形态如实进行分解登统。为方便与统计报表数进行核对,仅在计算原粮库存总数时按照“0.7:1”的折率折合成原粮。
14. 跨省储存的地方事权粮食如何进行分解登统?
答: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和承储地方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分解登统。纳入清查范围的跨省储存粮食统计库存,由委托方负责分解登统。
15. 分解登统的政策性粮食企业性质,为什么分为“中储粮直属库、分库及租仓”和“其他”两种类型?
答:政策性粮食企业性质分为“中储粮直属库、分库及租仓”和“其他”两种类型,主要是适应今年大清查普查工作的需要,分别为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以及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提供普查数据。
16. 对于同一个政策性粮食企业同时存在委托、租赁等多种关系的,如何认定粮食企业性质?
答:对同一个政策性粮食企业同时存在中储粮直属企业既租赁又委托,或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同时租赁等关系,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确认:一是无论租赁还是委托,只能认定一种,不能出现既是租赁又是委托的现象;二是如关系复杂,有关单位难以准确认定或认定后有异议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本省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按照确定后的企业性质类型填报分解登统表,并据此开展后期工作。
17. 本次大清查,地方粮库代储的中央事权粮食如何填报分解登统表?
答:地方粮库代储的中央事权粮食,由作为统计报账单位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地方代储企业不用填报。
18. 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既有统贷统还方式,又有分贷分还方式,统计报送途径也不尽相同。这部分粮食库存如何分解登统?
答:目前,库存统计月报中,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国家临时存储粮,属于统贷统还的,由实际储存库点报送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逐级报送到中储粮分公司、中储粮集团公司汇总上报;属于分贷分还的,由实际储存库点报送中粮、中国供销等公司的区域管理公司,区域管理公司审核后报送中粮、中国供销集团总部,最后由集团总部报送中储粮集团公司总部。
考虑到中粮、中国供销等公司贷款方式不同,实际储存库点较多,且大多实行跨区域管理,在不改变原有统计报送途径的同时,大清查就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分解登统进行了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如下: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既含统贷统还又含分贷分还)、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中粮、中国供销所属区域管理公司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送至实际承储库点所在地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此种方式分解登统的仅限于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仍然由中储粮直属企业进行分解登统。为了便于核对,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国家临时存储粮、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中粮、中国供销所属区域管理公司将2019年1月至3月末的统计报表抄送实际承储库点所在地的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19. 对跨区域交叉管理的中储粮子公司,如中储粮油脂公司、物流公司、北方公司,如何进行分解登统?
答: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中储粮系统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作为统计报账单位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所在地上级中储粮分公司进行审核。执行跨区域管理的中储粮油脂公司、物流公司、北方公司等子公司管理的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中储粮系统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由其直属企业分解登统,报上级子公司进行审核。子公司通过光盘拷贝到中储粮涉密内网,由大清查软件系统自动将有关库存数据,连同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的分解登统数据一并汇总。中储粮集团公司要统筹组织子公司,做好有关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工作。
20. 本次大清查引入信息化手段,采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大清查应用软件的使用,在数据精准度、数据逻辑关系和数据的分解登统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确保了库点名称、粮食性质等关键信息的正确性,有效地杜绝了遗漏、重复等问题的发生,提高了工作效率。在自查、普查和抽查工作中,有效地防止了数据汇总中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的发生。通过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为建立全国粮食流通监管信息化提供了数据支撑,为建立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数据库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二节 自查
21. 如何界定租仓储粮和代储?
答:租仓储粮和代储是粮食仓储保管的两种形式。租仓储粮是承租企业(单位或个人)与出租企业(单位或个人)签订仓房租用合同或协议,将承租方的粮食存放在出租方,日常管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代储是委托企业(单位或个人)与受委托企业(单位或个人)签订粮食储存合同或协议,将委托方的粮食存放在受委托方,日常管理由受委托方负责。两者的共同点在于:租仓和代储都是有粮食的一方使用有粮仓一方的仓房设施设备。两者的差别在于:库存粮食日常管理和费用的承担主体不同。租仓由承租方承担,代储由受委托方承担。租仓和代储合同或协议不同,双方对所存储粮食应承担的责任不同,政策性补贴计提的标准也不同。
如果双方签订的是仓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承租方支付租仓费用,但实际上,承租方未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等项目的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核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负责,或者将粮食的日常保管工作完全委托给仓房租赁方负责。上述行为是典型的“假租仓实委托”,检查组可以认定为租仓储粮关系,并作为重大问题上报。
22. 在清查工作中,租仓储粮和代储有什么区别?
答:自查阶段,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储粮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在普查阶段,对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对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这些表述说明,在清查工作中,租仓储粮和代储的最大区别是,租仓储粮的清查责任主体是承租单位,代储的清查责任主体是受委托储粮的单位。
23. 企业自查由作为粮权单位的承储企业实施,还是实际储存库点实施?自查结果如何填报?
答:中储粮直属库负责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自查结果报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既是中储粮直属企业租赁储粮库点,又是其他中央企业或地方粮食企业租赁储粮库点的,由承租方分别进行自查,并使用租赁库点账号登录大清查应用软件填报各自的自查结果。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县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查。
24. 企业自查阶段,如何组织开展政府督导?
答: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制定督导工作方案,按合并登统表明确的清查范围,可采取市(地)级、县级组成联合督导组督导的方式,也可采取市、县级划分企业分别督导的方式。联合督导由市(地)级统筹督导力量,分组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进行逐一督导。分别督导由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划分督导企业名单,避免重复督导或者督导遗漏。采取听取企业汇报、实地查看自查工作、查阅自查工作资料、与有关人员谈话、询问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督导方法。
第三节 普查
25. 普查阶段,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中储粮分公司三者之间的职责任务如何划分?
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制定普查工作方案,明确普查工作组组成,出台普查工作纪律。
各市(地)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大清查普查工作,由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抽调检查人员。一是成立由市(地)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工作组,中储粮分公司选派人员参与配合,对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实施普查,并对普查结果负责。二是成立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工作组,地方粮食等部门派员参与配合,对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实施普查,并对普查结果负责。
26. 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与中储粮分公司如何协调?
答:普查工作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布置。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与中储粮分公司要加强协调沟通,避免出现以下情况:一是对一个库点重复普查或无人普查;二是一个普查组中只有地方粮食系统或中储粮系统人员,没有坚持混合编组、综合交叉原则;三是中储粮牵头的普查组报送的普查结果没有报实际库点所在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汇总。
27. 在普查阶段,如何落实“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要求?
答:统一抽调是指抽调参加普查的所有检查人员,须按照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混合编组是指同一个普查工作组内,既有市(地)级粮食、农发行等系统的检查人员,也有中储粮系统的检查人员。集中培训是指省级、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对所有普查人员、质量扦样检化验人员进行培训。综合交叉是指同一个普查工作组的检查人员,来自于不同的县(区、市)。本地回避是指粮食部门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县(区、市)的检查工作,中储粮直属库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管辖库点进行检查。
28. 非整体租赁储粮库点谁来检查?
答:对于非整体租赁储粮库点,该库点既是中储粮租赁储粮库点,又是其他中央企业或地方粮食企业租赁储粮库点,或者既是中储粮租赁库点,又是中储粮委托库点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检查。一是自查阶段。由承担储粮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分别组织检查并对各自检查结果负责。二是普查阶段。按照一个库点只能由一个普查组进行检查的原则,由租赁储粮数量大的一方牵头开展检查,其他储粮单位配合,具体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决定。
29. 由统计报账单位自行管理的跨省储存粮食,是否由统计报账单位所在地政府组织清查?
答:不是。因为大清查实行在地检查原则,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方案》中明确,对跨省储存库的粮食,由委托方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向受托方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办理委托检查手续,由受托方进行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告知委托方汇总。
30. 普查结果如何报送?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结果是否纳入市级大清查普查结果汇总?
答:普查结果由谱查组通过大清查软件线上填报。同时,将汇总结果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普查结束后,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负责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及时向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第四节 抽查
31. 国家抽查工作时间安排是否与普查阶段重叠?
答: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普查工作在2019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国家抽查工作在普查结束后展开。两个阶段工作不会交叉重叠,便于各地集中精力搞好普查,摸清粮食库存实底。
32.《实施方案》为什么强调抽查组要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清查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情况反馈?
答:按照国办发﹝2018﹞61号文件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大清查相关工作,所以国家抽查组要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情况反馈。
第五节 问题整改
33. 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此次大清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按照粮权和企业归属分别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其他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组织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督促承储企业限期报送整改结果。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报送整改结果。
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企业拒不执行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走过场、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4. 对大清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是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要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二是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需要移交处理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及时移送省级或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35. 大清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是否列入大清查发现问题底稿?现场如何处理?
答:本次大清查主要聚焦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在清查中,如发现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应该列入大清查发现问题底稿。需要立即整改的,检查组现场要求被查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汇报;不能现场整改的,由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要求被查企业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跟踪处理。
第四章 数量清查
第一节 实物检查
36. 本次大清查与以前库存检查比较,实物检查方法有哪些调整?
答:本次大清查与以前粮食库存检查相比,实物检查方法标准等,有以下变化:
账实相符判定。以前账实差率±3%以内,判定为账实相符。新调整后规定,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
修正系数校正。以前密度修正系数正常取值范围为1.03~1.05,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高或调低,但不能超过1.01~1.08的范围。新调整后规定,稻谷、小麦、大豆密度修正系数正常取值范围为1.01~1.03,玉米正常取值范围为1.01~1.05。对装粮高度超过10米以上的,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食超期储存,使用离心机有效通风等情况,可适当放宽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最高不超过1.05,玉米最高不得超过1.07,国产大豆最高不超过1.10,进口大豆最高不超过1.16。
保管自然损耗。以前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都是按每年0.2%的比例计算保管自然损耗。现在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附件2“关于粮油储存损耗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自然损耗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其中原粮的自然损耗按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
自然损耗定额为:原粮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
明确变动货位检查。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从严检查,要求进行实地查看,认真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并标注。
37. 如何减少因特制大容器规格、材质不同带来的稻谷、大豆密度测量误差?
答:对特制大容器进行统一要求,稻谷密度测量使用净空间0.5m3、大豆使用净空间1 m3木质特制大容器为宜,以减少实物测量的误差。
38. 熏蒸粮食如何检查?如何避免企业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
答:严格熏蒸作业库存粮食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需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并委托所在市(地)级粮食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39. 成品粮实物检查是否要按照统计折率折算成原粮?
答:目前,粮食统计报表中及粮食库存检查中,增加了成品粮项目内容,数量据实统计,不再折算原粮。在实物检查中,一般不再考虑加工折差问题,但在检查数据汇总原粮合计表格时,要按照统计折率折算成原粮。
40. 如何判定企业成品粮储备规模数是否落实?
答:判定企业成品粮储备规模数是否落实,主要依据三条:一是总规模数,即以原粮形式储存的成品粮与实际储存的成品粮之和;二是成品粮占比,即实际储存的成品粮占总规模数的比值;三是明确拥有粮食所有权。上述三条全部符合当地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要求,可判定为成品粮储备规模数落实。
41. 使用抽包检斤法对货位进行清点,该货位数量是按照统计账面数认定还是按照实际清点数量认定?
答:因成品粮储备,多为动态储备,货位粮食数量变动比较频繁,往往会出现账务处理不及时现象,导致实际货位数与实际数量不吻合,故使用标包检斤法对货位进行清点,该货位数量应按照实际清点数量认定。
第二节 账务检查
42. 大清查中账务检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彼此间有什么关系?
答:与库存大清查有关的账簿包括统计账、会计账、银行信贷台账以及保管账。本次大清查明确,保管账与其它账务检查所涉及数据的核对由实物检查组完成,因此,账务检查具体包括对统计账、会计账和银行信贷台账的检查。账务检查又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同一检查方向内部核对检查,如会计账、统计账内不同明细科目或项目核对。其中,统计账检查除核实相关库存数据,还包括储备粮食轮换政策执行的检查。会计账的检查中又延伸出企业会计账与银行信贷台账之间的核对检查,以及对拨付企业政策性补贴及时完整性的检查。第二层次是不同检查方向之间的核对检查,又称为账账核对。账账核对的过程中应结合合并登统数据,以企业统计账为核心,分别与会计账、保管账、银行信贷台账数据进行核对,核实库存数量的真实完整。
43. 大清查中账务检查的内容和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大清查账务检查应重点围绕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开展,一是核实政策性粮食的库存数量,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簿记录与实际库存是否一致;二是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购销政策是否合法合规。在检查中,同时对政策性补贴的核算、拨付等收支情况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过账务检查,摸清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情况。
44. 为什么要进行会计账检查?
答:会计账检查是验证核实企业购销业务和库存粮食数量真实性的重要途径或方法。按照《会计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在会计核算中体现。粮食购销存业务都涉及资金的往来核算。从大清查分专业方向看,无论是数量检查、统计检查和质量检查,都侧重于从粮食实物的不同方面进行检查,只有会计账检查是从粮食的资金占用出发,将企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往来结算等环节贯穿起来,形成一个资金链,通过对某一时期资金流轨迹与实物流轨迹的对比判断,或某一时点资金占用形成的粮食数量和实物、统计检查的粮食数量对比,判断粮食数量的真实性。
45. “企业会计账面数”与“企业统计账面数”怎样核对?
答:会计账的账页格式分为两种,一种格式带有“数量”,简称“数量金额账”。另一种格式不带有“数量”,简称“金额账”。对于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都需要在带有“数量”格式的账簿中登记。这个“数量”来源于仓储保管等部门。但财会部门所关注的是粮食实物所占用的资金(即“金额”),而粮食“数量”只是会计法定数据的辅助被查信息。“会计账面数”与“企业统计账面数”就是核对这个会计账上的数量与统计账上的数量。
由于会计账上的“数量”来源于仓储保管等业务部门,是与统计账平行登记的,因此会计账和统计账的记录应彼此相符。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和统计工作期末的结账时点有所差别,出现统计账和会计账出现差异的情况。大清查账账核对就是找清这个原因。
46. 会计账检查中凭证、账簿与报表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会计账务处理的方式是,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账簿记录,再以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编制会计报表。因此,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之间的数据应完全相同。常规的会计账检查包括对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检查。
47. 在大清查的会计账检查中怎么突出重点?
答:这次大清查中会计账检查和常规会计账检查的目的不同,因此不能套搬常规模式。大清查的目的是核查粮食库存数量,因此在会计账检查过程中,可以先从会计报表为出发点,进一步延伸检查相关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判断会计数据的真实性,然后再与其它账务或实物检查的数据核对。
48. 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补贴有何异同之处?
答:政策性补贴又叫财政补贴,是财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政策性业务所发生费用支出进行的补偿。如:这次大清查所涉及的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最低收购价粮食和国家临储粮保管费用补贴等。
在以前的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和企业因对政策性补贴的资金拨补渠道并非直接来源于财政部门,便认为这类补贴不是财政补贴。这次大清查明确,只要资金的来源是由财政部门预算支出,不论其实际拨补渠道是直接来源于财政部门,还是其它拨付渠道,都属于政策性补贴。
49. 怎样判断企业的业务是否属于政策性业务?
答:首先确定企业从事的粮食业务是否属于政策性业务,即检查是否有相关文件、批示、合同或协议。其次检查相关合同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的补贴约定,如补贴标准、范围和时间等规定。一般而言,相关部门在要求企业从事政策性业务时,相应规定了补贴的业务对象、数量时间和补贴标准等内容,以便明确企业日后会计核算中的补贴计提和清算。
50. 政策性补贴检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检查企业会计核算计提补贴的会计账务处理是否规范,二是检查政策性补贴拨补是否及时、足额,三是检查相关补贴标准是否能够弥补具体政策性业务的费用支出。
51. 怎样进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
答:按照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政策性补贴应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在执行政策性业务,核算计提政策性补贴时,不论是否实际得到补贴,都应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计提,并将其列入到“递延收益”等科目核算。但部分企业因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税收筹划等因素,政策性补贴实际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对实行收付实现制核算的企业视作会计核算不规范。
52. 农发行信贷资金核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和粮食企业分别是粮食收购资金的发放者和使用者。粮食收购资金的管理既涉及收购资金的发放,还涉及收购资金的使用。如前所述,本次大清查内容包括库贷核查。库贷核查的目的是以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收购资金为据,检查与信贷资金对应的粮食数量,验证账账、账实数量是否准确。
第五章 质量清查
53.为什么要将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的质量检查融合开展?
答:这次大清查,国务院要求摸清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实底,逐货位建立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档案数据库。为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质量清查结果的公信力,结合试点工作经验,按照从严清查的要求,《实施方案》将质量检查自查阶段由企业自行全面扦样检验,普查阶段抽查10%的规定,调整为自查和普查阶段融合,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实施,对政策性粮食逐库点逐货位进行扦样检验。
54. 本次大清查质量清查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质量清查的范围主要是政策性原粮中的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对于纳入清查范围的商品粮、地方储备成品粮和地方储备中的其他品种粮食的质量清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55. 政策性粮食如何组织扦样检验?
答: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对稻谷、小麦、大豆库存逐货位统一组织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再自行扦样检验;对玉米库存按照兼顾性质、储存年限、承储企业的原则,按不低于10%比例统一组织扦样检验,其余部分由承储企业自行扦样检验。对于其余90%的政策性玉米,企业可提供截止大清查时点3个月以内(即2019年1月1日以后)质量检验报告,没有检验报告的,自行扦样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扦样检验。
56. 跨省储存粮食如何开展扦样检验?
答:跨省储存粮食的扦样检验,由受托方组织实施,检验结果按期反馈至委托方。
57. 哪些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不需要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扦样检验?
答:一是正在移库、入库尚未形成固定货位、熏蒸和充氮气调作业的,暂不安排扦样,但扦样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委托所在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随后实施补扦。二是经过严格确认,已经拍卖销售尚未出库的政策性粮食,可不进行扦样,严防以拍卖销售为名规避质量扦样检验的行为。三是对新收购入库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验收合格,原则上截止大清查时点3个月以内(即2019年1月1日以后)的政策性粮食,可不扦样检验,以验收检验结果为准。四是2018年国家确定的试点市(地),已经扦样的粮食不再扦样,新增货位粮食由承储企业自行扦样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派员扦样检验。五是企业清查时点(2019年3月31日24时)之后形成的粮食新货位,不进行扦样。
58. 本次大清查对检验单位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确保质量清查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这次大清查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进行样品扦取,对于库存数量较大的大型仓房(货位)应按要求增加检验单位。原则上,粮食库存数量不超过8000吨的货位,每一个货位作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个别罩棚仓、简易仓等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5000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5000吨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每个检验单位单独扦取一个检验样品(例如某个货位粮食数量为12000吨,应以每4000吨粮食作为1个检验单位扦样,该货位共扦取3个检验样品)。
59. 本次大清查的质量检验项目是怎样规定的?
答:本次大清查的粮食质量检验项目包括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包括重金属和真菌毒素。稻谷、小麦、大豆检验项目包括以上三项,玉米检验项目不包括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扦取的样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按照样品总份数100%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按照样品总份数10%比例检验。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样品份数,在兼顾不同粮食品种、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基础上,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进行分配。
60. 国家抽查阶段质量扦样比例是多少?实行在地检验吗?
答:国务院部门联合抽查阶段粮食质量抽查扦样的比例,按照不低于国家联合抽查工作组所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扦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者集中检验,以确保检验结果客观准确。
61. 怎样保证质量检查中样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答:首先,确保样品真实有效。质量普查扦样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扦样,并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其次,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本次大清查,样品全部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承检机构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专门考核后确定。承检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市(地)级、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任务和质量清查技术支持工作。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抽取一定数量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自查阶段,由承储企业对库存粮食自行扦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62. 本次大清查质量扦样、检验任务重,是否允许地方提前开展粮食质量扦样、检验工作?
答:质量检查工作任务重、时间长,为确保按期完成大清查工作,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要统一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全省扦样检验具体方式和任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提前安排质量清查扦样、检验的时间。
63. 在实物扦样过程中,某库两个分库区分别存储同批次、同等级、同性质的多个小型仓房,是否可以作为一个货位进行统一扦样?
答:对小型仓房合并扦样首先应满足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的“五同要求”。其次原则上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因此,对不在同一库区的仓房,不符合“同储存条件”要求。不能合并扦样。对同一库区符合“五同”要求的,应视仓房存储粮食数量确定是否只作为一个货位扦样。如样品数量超过2000吨,则应按要求分别扦取多个样品。
64. 本次大清查质量检查中,若地方普查检验和国家抽查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如何处置?
答:在大清查质量检查中,若地方普查检验结果和国家抽查检验结果不一致的,检验结果以国家抽查为准。
65. 在大清查质量检查中,若被检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规定,普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向相关库点所在地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请复议;国家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向大清查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提请复议。
66. 对大清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如何处理?
大清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储粮集团公司负责处置;属于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转省级人民政府处置;属于地方事权粮食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属于企业自营商品粮的,由企业负责处置。
第六章 压实责任
67. 本次大清查中逐级分工负责制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清查工作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逐级签订大清查工作责任状,强化组织协调、凝聚各方合力、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大清查工作扎实有效,不走过场。要把本次大清查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查清查实粮食库存数量、质量等方面情况和问题,严格规范检查程序,落实各环节检查责任,检查结果全程留痕,层层复核签字。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三是压紧压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大清查自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织人员严格按照大清查检查方法、程序和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库存粮食数量和质量开展自查,同时做好迎接普查和抽查的准备工作。
68. 在大清查工作中如何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的要求?
答:自查阶段。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自查结果负全责,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储企业负责,相关中储粮分(子)公司或企业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普查、抽查阶段。实行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各级检查人员对检查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依规严肃查处问责。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和市(地)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各自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的中储粮分公司和市(地)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市(地)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逐级提交的大清查结果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国家联合抽查组对抽查结果负责。
69. 如何落实大清查质量检查责任?
答:样品扦取和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各环节工作责任,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承储企业对自行扦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扦样人员对样品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检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省级、地(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0. 如何落实对大清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责任?
答:本次大清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分别督促整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组织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督促承储企业限期报送整改结果。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报送整改结果。
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企业拒不执行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走过场、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一节 组织协调
71. 如何防止大清查工作在组织上存在“上热下凉”现象?
答:为防止大清查工作在组织上存在“上热下凉”现象,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务必做到“三个到位”,即:认识到位、落实到位、责任到位。认识到位是指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务必将政策性粮食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传达给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所有人员在思想认识上,明确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到位是指在明确大清查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将所有大清查工作落实到人头,做到专事专人,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位是指要坚持大清查原则,压实大清查责任,哪项工作出现问题,就要对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考验。
粮食安全是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担负的责任,上到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下到各县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都应当,也必须担负起此次大清查工作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大清查工作奖惩机制,对于此次大清查工作中表现突出,出色完成大清查工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在大清查工作中存在消极怠工,完成大清查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72. 地方各级大清查协调机构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摸清底数,切实做好大清查工作,防止大清查工作走过场?
答:从大清查协调机制组织层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中储粮分公司参与的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落实工作经费,增强清查保障。为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足额资金支持。加强业务培训,明确清查任务。各省及地市大清查工作协调协调机制要扎实做好清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在确保检查人员业务能力的基础上,将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加强案件核查,严肃处理问责。在大清查期间,加大涉粮举报案件查处力度,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强化外部监督,增强清查权威性。在大清查各个阶段,适时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作为社会监督员,加强人民群众对粮食库存大清查的监督,增强清查结果的权威性。建立大清查工作奖惩机制,对于在大清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以资鼓励。对于在大清查工作中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
在现场检查方面,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召集被检查企业全体人员会议,由检查组组长说明检查目的、内容和要求。在检查库点显著位置张贴大清查检查公告,公示检查目的、检查内容、进驻期限和联系方式等,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听取被检查企业自查详细情况汇报。检查人员要按照大清查实施方案、检查方法和重点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开展全面清查,做到严格清查,规范清查,确保每个检查环节不缺项、不漏项。如实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将检查情况反馈给被检查企业。
第二节 工作纪律
73. 本次大清查对检查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本次大清查要求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库存检查经验,身体健康、电脑操作熟练,并经过2019年各级大清查业务培训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优先选调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优秀人员。
74. 本次大清查“十不准”纪律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国办发〔2018〕6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打造作风优良、纪律严明、风清气正的清查队伍,保证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了大清查“十不准”工作纪律:
一是要严格按照大清查方案、方法、程序、指引和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和收到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核查并向上级报告,不准走过场、搞变通,不准弄虚作假。二是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履行执法职责,不准接受任何形式请托,故意隐瞒被查企业存在的问题或为被查企业存在的问题开脱。三是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不准在检查现场吸烟、不准在检查期间饮酒、不准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四是要所有检查人员要服从统一编组和工作安排,检查工作期间不准请假,不准无特殊原因中途换人。五是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按规定吃工作餐或自助餐。不准在被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准超标乘坐交通工具。六是要心无旁骛、专心致志搞清查,不准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清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向被检查企业和个人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利用抽查之便为个人、他人、企业谋取商业利益,不准以检查为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七是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准向被检查单位、企业及个人违规透露大清查相关信息,不准利用大清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谋取利益,不准将涉及粮食库存检查秘密的计算机等设施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不准将相关数据、信息资料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和在互联网上传递。八是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检查期间一律不准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准违规向外界发布任何大清查相关信息,不准以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有关大清查的敏感信息。九是各级检查部门要足额安排行政检查预算经费,不准将大清查有关费用转嫁给被检查企业。十是地方接待检查人员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陪同人员仅限联络协调抽查工作等必需人员,不准安排迎送和超规格接待,不准超标准安排检查人员食宿,不准向检查人员赠送任何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第三节 案件核查
75. 大清查期间,如何做好举报案件受理工作?
答: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在承储企业、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广泛公布“12325热线”,张贴粮食库存大清查宣传海报、“12325热线”举报须知等。要向社会公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举报电话、网络举报方式,以及受理举报的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等。大清查期间,对“12325热线”受理的举报案件,受理登记后按属地原则转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处理。地方直接收到的实名举报案件,要及时受理登记,研究处理;直接收到的匿名举报案件,要认真分析举报线索,线索具体明确、反映问题重大的,要及时予以受理。
76. 大清查期间,涉及粮食库存的举报案件如何查处?
答: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成立案件核查组,对受理的举报案件,严格按照立案调查、案件审理、作出决定、处理处分等工作程序开展核查。属于粮食流通违法案件,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属于粮食流通政策执行情况的案件,按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属于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及时移交。
77. 近年来粮食库存持续高企,管理难度很大,政府在粮食流通监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答:具体讲,主要从突出重点、压实责任、创新方式三个方面入手,多措并举加强粮食流通监管,为全国人民守住管好“粮仓”。
一是突出重点。紧扣粮食储备、粮食收购、政策性库存出库等执法督查重点,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卖粮难”“打白条”“转圈粮”等专项整治,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等,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二是压实责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围绕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监管,严格落实政策执行主体和承储企业、地方政府、粮食等行政部门的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该担的责任担起来,该履行的职责履行好,逐步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管长效机制。
三是创新方式。畅通“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积极引入委托在地检查、跨省交叉执法检查、“四不两直”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落实粮食巡查制度,积极开展突击检查和暗查暗访。完善中央储备粮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中央储备粮在线监测和巡查。
78. 大清查工作中,如何更好地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
答:本次大清查中,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将实行“电话热线-网络举报平台-微信公众号”三位一体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各界监督。对收到的举报,即接即办、分类处理、层级负责、高效办结。同时,建立落实案件核查反馈制度,采取面对面、电话回复、书面告知等方式,及时反馈举报人查处情况,做到实名举报和12325热线转办件的反馈率达到100%。对直接收到的实名举报案件,将由本级派出核查组或委托下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派出案件核查组进行查处。涉嫌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处理。
从严从实查清粮食库存底数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近日,自治区召开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动员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重点对做好大清查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本次大清查的相关政策和工作主要内容是什么?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接受了内蒙古日报记者采访。
1.本次大清查的背景和现实意义是什么?
答:粮食安全始终关系经济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十几亿人口要吃饭的问题是我国最大的国情,解决好吃饭的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李克强总理指出,要采取有效的监管,堵住储备环节的漏洞,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当前,虽然我国粮食供给总体充裕、人均粮食占有量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但只能算作紧平衡。我区作为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和净调出地区,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开展这次大清查,就是为了全面掌握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数量和质量,全面彻底排查问题,坚决堵塞漏洞,防范化解粮食安全风险隐患,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增强粮食安全的预见性,使社会满意、让群众放心。
2.本次大清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二是坚持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三是坚持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实施方案和检查方法,从严从细组织清查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信息手段进行检查。四是坚持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3.本次大清查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清查库存粮食数量。清查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清
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新闻通气会材料之五(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
材料之五
(2016年11月8日)
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
今年是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的第一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储粮总公司、内蒙古各级政府非常关注。今年秋粮玉米上市以来,分公司及各直属库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今年东北地区玉米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 [2016] 210号)精神,牢牢把握一点,就是一切要为改革服务,经常性地与总公司沟通协调,与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沟通汇报,周密设计,大胆决策,全力以赴打好玉米收购这一仗。自治区政府11月1日全区秋粮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后,分公司及各直属库认真落实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和会议精神,做好新粮收购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几年秋粮收购工作回顾
过去的几年里,在自治区政府和中储粮总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积极会同自治区粮食局、农发行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制度,圆满完成了政策性粮油的收储任务。特别是近三年来,在粮食持续增产、国内外粮食市场严重倒挂、市场低迷等形势下,分公司系统上下克服仓容紧张、管理战线长、监管人员不足等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能力收购农民手中粮食。三年来,累计收购各类政策性粮食4625万吨,其中临储玉米4505万吨、临储大豆61万吨、临储油菜籽59万吨,有效满足了农民卖粮需求,促进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发挥了国家调控的主力军作用,较好履行了央企社会责任,做到了各级政府满意,农民满意,社会满意。
二、收储制度改革落实情况
今年,国家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将执行多年的临时收储政策调整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新机制。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现玉米价格由市场决定,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二是取消玉米临时收储政策,不再由中储粮总公司作为执行主体组织临时收储,而是由多元市场主体随行就市收购农民出售的玉米。三是建立生产者补贴制度,直接对玉米种植者给予补贴,保障东北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
收购制度改革推行以来,分公司及各直属库坚决贯彻国家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精神,及时适应政策调整,积极推进政策落地实施。一是积极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引导;二是向粮食经纪人和种粮大户解读政策,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三是做好秋粮收购宣传。新粮上市后,分公司要求各直属库加大科学保粮措施的宣传和指导,引导农民科学储粮、有序售粮,防范新粮霉变风险。
三、秋粮收购工作开展情况
(一)及时启动轮换玉米收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总公司指示精神,内蒙古分公司于10月14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直属库企业挂牌收购新粮玉米,分公司制作了《2016年中央储备粮轮换玉米收购公告牌》,统一公告牌格式,要求各直属库在各收储库点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牌,按照国家标准收购轮换备用玉米。目前,辖区13家直属库和17家分库已挂牌收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总公司要求,分公司统一收购价格,呼伦贝尔、兴安盟挂牌价0.7元/斤,其他地区0.76元/斤。截止11月6日,辖区各直属库累计收购新粮玉米0.7万吨。
(二)成立了秋粮收购领导机构。分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购销、仓储工作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的秋粮收购领导小组,对秋粮收购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协调、组织。分公司要求各直属库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做好秋粮收购启动工作,确保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三)合理安排拍卖计划,为秋粮收购腾仓。5月25日起,国家组织拍卖2012年临储玉米,随后陆续启动临储大豆、2013年分贷分还临储玉米和2014年包干销售玉米的拍卖。内蒙古分会司会同自治区粮食局和农发行,合理安排销售标的,截止10月12日最后一期拍卖结束,内蒙古分公司辖区累计拍卖成交各类临储粮267万吨,各成交库点积极配合买方出库,为秋粮收购腾仓,截止目前累计完成出库254
万吨。
(四)加大仓储设施建设力度,提高秋粮收购仓容能力。分公司加大建仓项目投入力度,加快项目建设,今年辖区新建成标准仓容56万吨,预计秋粮收购时可全部投入使用,直接服务于今年秋粮收购。
(五)提前做好秋粮收购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各直属企业现有烘干塔4 4台,收购前各库对烘干塔进行了检修,并对部分烘干塔进行功能改造和提升,新增输送清理设备,检化验设施设备完善齐全,各直属企业全部建成“一站式”服务中心;二是对拟启动收购的库点“一卡通”系统进行升级维护,目前已完成调试,收购时由直属库统一向售粮农民支付结算粮款,杜绝打白条现象的发生;三是各直属库开展辖区秋粮收储情况调查并进行全面测算,特别是按计划提前做好库点选点工作,做好空仓验收,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以保证随时投入收购。
四、秋粮收购总体安排
(一)秋粮收购计划安排。内蒙古分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综合考虑市场走势和其他市场主体收购情况,有序轮入储备玉米,合理把握收购时机和节奏。结合内蒙古辖区当前去库存、仓容容量、收储能力等实际情况,计划安排秋粮玉米收购271万吨。东四盟市预计收购207万吨,占总收购计划的76%。收购过程中,我们将密切跟踪收购进度、随时掌握各地农民交售情况,发现收购计划满足不了农民售粮需求时,我们将配合自治区政府及时反映,申请增加收购计划,尽最大可能满足农民售粮需求。
(二)启动收购库点布局情况。第一批储备玉米收购计划下达后,内蒙古分公司拟在全辖区设玉米收购库点76个,辐射全区12个盟市,其中直属企业43个,租赁库点33个,
预计准备空仓容329万吨,其中直属企业201万吨,租赁库
点128万吨。
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新闻通气会材料之四(农发行内蒙古分行),
材料之四
(2016年11月8日)
农发行内蒙古分行
新闻界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好!
今年是国家推进玉米收储市场化改革,取消执行了8年的玉米临储收购政策,实行“市场化收购+生产者补贴”的第一年。当前玉米供需矛盾突出,市场购销形势复杂,收购格局由政策托市收购主导向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面对当前玉米收购形势,农发行将继续发挥收购资金主渠道作用,做好市场化收购背景下的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下面,我就内蒙古农发行秋粮收购信贷工作情况向各位作简要介绍。
一、近年来支持粮食收购情况
粮油信贷业务始终是农发行的立行之本、发展之基,是农发行的核心业务和主体业务。建行以来,农发行内蒙古分行秉承农业政策性金融使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全力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为有效解决农民“卖粮难”和“打白条”问题以及维护市场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全区粮食生产连年丰收以及国家临储粮政策的实施,农发行大力支持政策性收购,择优支持市场性收购,粮食收购贷款投放和支持收购量大幅增长,年均投放收购类贷款高达300亿元,年均支持企业收购粮食300多亿斤。截至9月末,粮油信贷余额达到1177亿元,占全行信贷规模的69%。分区域看,粮油贷款投放主要集中在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和赤峰市等四个盟市,占比80%。粮油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保护了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促进了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为内蒙古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今年支持秋粮收购的主要目标和信贷政策
今年农发行秋粮收购信贷工作要确保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发挥农发行收购信贷资金供应主渠道作用,确保我行贷款企业的玉米收购工作不因农发行资金供应出现“打白条”问题。二是保持合理的市场份额。全区农发行支持玉米收购的市场份额总体要达到60%左右(含政策性收购)。三是确保贷款质量良好。
2016玉米粮食年度发放的贷款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风险,并按规
定期限贷款本息“双结零”。
今年农发行秋粮收购信贷工作的主要信贷政策: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宗粮食收购政策,探索建立市场化条件下粮食购销贷款办贷机制。重点支持中央储备粮增储及轮换等政策性收购,以及涉粮央企市场性收购,发挥央企收购的引领和带动市场。重点支持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快收购、快加工、快销售,提高原材料和产成品周转速度,提高生产经营效率。重点支持有真实购销合同并锁定利润的购销贸易企业快购快销、边购边销,督促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加快周转,杜绝囤积居奇和赌后市行为。
三、今年秋粮收购信贷启动情况
为落实好国家粮油收购政策,农发行信贷工作做到“三早”,确保支持秋季粮油收购顺利进行。
一是早安排。及早预测安排秋粮收购信贷资金。9-10月,全区农发行通过下基层、进企业、走农户,深入开展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提前测算收购信贷资金需求。秋粮收购预计投放贷款160亿元,支持收购玉米200亿斤。年底前全区农发行秋粮收购资金计划100亿元已安排到位,收购贷款将根据企业的收购进度陆续发放,切实做到“钱等粮”。
二是早部署。9月24—25日在通辽市召开全区秋粮收购信贷工作会议,分析市场形势,全面部署信贷支持工作,并结合内蒙古实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秋粮收购信贷工作的通知》以及《2016年玉米市场化收购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全区组织开展了收购企业贷款资格认定和收购网点布局的摸底调查工作。目前农发行意向性支持收购库点达到130个左右,确保了全区玉米主产旗县“全覆盖”,不留收购资金供应“空白点”。
三是早启动。9月30日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积权支持中储粮企业率先启动收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盟市行实行“绿色通道”,及早发出《办贷接洽函》,在新粮上市前及时发出《贷款通知书》,率先安排中储粮企业办理贷款审批和发放手续,确保秋粮收购平稳启动,发挥好带动作用。截至11月5日,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已准备收购资金50亿元,其中:政策性收购资金7.5亿元,对5户加工企业授信12.45亿元,对35户贸易企业共核定收购贷款额度30亿元。目前,已发放铺底资金15亿元,形成了“钱等粮”的良好态势。
四、今年秋粮收购信贷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我行继续强化秋粮收购信贷工作责任制。各分支行建立“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各行成立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组、舆情防控工作组、督导工作组,各工作组团结协作,确保秋粮收购信贷工匪忱小?/span>
二是统筹客户布局。按照央企、地方储备企业、玉米行业的优质龙头加工企业、农发行确认的战略性客户、地方政府托底指定企业的顺序开展客户布局,确保每个产粮大县都有农发行贷款支持的企业设置的收购库点。
三是实施差异化的信贷支持措施。对中央和地方储备企业轮换收购及增储收购及时发放贷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涉粮央企,采取“总对总”的方式统一授信、分别用信;对购销贸易类企业,按照“以销定贷”原则,在落实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基础上,支持有真实购销合同的贸易企业参与市场性收购。对大型的龙头加工企业,突出以流动资金贷款为圭、收购贷款为辅,做到“以效定贷”;对地方政府为解决“卖粮难”,愿意托底并指定的企业,根据收购的基本需要核定贷款额度,但要由地方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同时,按市场化原则积极推动筹建收购贷款信用担保基金,对参与代偿基金的企业按照一定的杠杆倍数予以支持,探索地方政府、部门、企业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的贷款资金供应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地方粮食企业增信和风险防控能力。
四是强化信贷管理。严格按照企业实际收购进度掌握贷款的发放和支取,一次性发放的贷款,原则上不能超过企业7天收购所需资金量,一次支取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的收购资金量。在容易出现农民集中卖粮的时点,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卖粮,企业理性收购。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监督检查,实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五是优化金融服务。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办贷程序,高效审批贷款,及时足额调度和安排资金规模,保证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同时,利用银企直联系统,提升结算效率。对于节假日期间的资金结算,通过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收购资金辅助账户解决,将收购信贷资金直接支付给售粮农民或经纪人个人账户,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
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新闻通气会材料之三(农牧业厅),
材料之三
(2016年11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一、我区玉米生产现状、地位及存在的问题
受临储补贴拉动和种植技术创新支撑,我区玉米种植面积不断扩大,产量逐年增加,2015年面积和产量分别达到5111万亩和450亿斤,占全区粮食作物面积的60%,产量的80%;占全国玉米面积的9%,产量的10%,居全国第3位,是我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作物。但玉米生产也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品种多而杂,满生育期种植比较普遍,部分高寒区收获籽粒含水量高、商品品质较差;二是资源环境压力增加,种植成本较高,市场竞争力不强,农民种植收益基本降至了盈亏点;三是玉米种植比重较大,结构调整的作物和空间有限。
二、我区农牧业部门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是明确思路,合理规划玉米种植区域布局。目前我国粮食供给总体还呈紧平衡状态,玉米相对过剩的根本原因还是品质和市场竞争力的问题。所以,我们在推进收储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主动应对市场变化,科学规划玉米产业发展思路,坚持“因地制宜,有保有压”的原则,把玉米种植区划分为玉米提升产能区、籽粒玉米调减区、籽粒玉米转青贮区,强调按区施策,确保我区玉米生产在收储制度改革中保持产能相对稳定、区域进一步优化、面积适度缩减、竞争力不断提高、品质明显提升,避免玉米产业大起大落,对市场形成冲击。
二是提质增效降成本,主动适应玉米市场变化。收储制度改革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让玉米价格回归市场,按照市场竞争原则调整结构、组织生产、扩大效益,这就要求玉米生产必须要依靠科技提质节本降耗,拓宽收益空间。今年农牧业厅在玉米生产中贯彻落实绿色发展、节本增效理念,在全区开展了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水降耗、控膜提效“四大行动”,发挥我区绿色生态环境优势,生产优质玉米,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种植收益。同时,进一步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实现以质增效、规模增效。
三是加强示范带动,稳定主产区农民生产积极性。去年国家下调了临储价格,今年进行彻底改革,取消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农民缓冲余地很小,对玉米生产茫然不知所从。农牧业部门紧紧抓住生产的关键季节,加大收储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积极落实玉米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种植结构调整补助资金、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和粮改饲项目等国家出台的相应配套措施,补贴政策向玉米优势主产区倾斜,稳定农民种植收益,保护玉米主产区农民生产积极性。
四是积极采取措施,引导玉米种植结构调整。年初农牧业厅就制定下发了《内蒙古玉米种植结构调整实施意见》,支持光热水资源丰富的玉米优势区,提高集中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升米产能和市场竞争力;立足“为养而种、以种促养、以养增收”,鼓励农区养殖聚集区和农牧交错带发展粮饲兼用全株青贮玉米;压缩高纬度、高海拔冷凉及严重干旱区玉米种植。经过努力,今年全区共调减籽粒玉米933万亩,其中压减612万亩,转青贮321万亩,玉米种植结构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完成了到2020年调减目标的93%。
五是强化技术支撑,全力提升玉米种植水平。我厅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依靠科技支撑,努力提高玉米种植水平,稳定农民收益。积极支持玉米生产优势区推广精量机播、无膜滴灌、水肥一体、绿色防控、机械粒收、秸秆还田等全程机械化技术,增强优势玉米产区的比较效益。同时,在玉米调减的旱作区,立足我区生态环境优势发展特色种植业,重点发展旱作绿色、有机农业,创建品牌,通过提升产品价值,解决产量低收入低的难题。
三、今年我区玉米生产情况及种植收益
当前,我区玉米收获已基本结束。据农情统计,全区籽粒玉米种植面积5247万亩,同比减少933万亩,减幅15%,粮饲兼用型玉米面积827万亩,增幅64%;专用青贮玉米面积394万亩,增幅30%,已超额完成2016年调减任务。今年我区自然灾害重发频发,玉米平均单产降低4.6%。
目前,我区玉米已开始出售,但价格持续低迷,市场偏冷,农民多持观望态度。据抽样调查,西部区玉米价格略高于东部,自然含水量全区均价0.57元/斤,按标准含水量折算,全区玉米平均价格为0.7元/斤,同比下降20%左右。
按照今年我区玉米预计单产840斤/亩计算,每亩玉米收益588元,虽然今年农资成本较去年下降约40元/亩,但普通农户每亩玉米种植总成本约650元,流转土地种植每亩总成本约920元,土地入股合作社每亩成本约548元(见附表)。扣除生产成本,普通农户亩亏损62元,流转种植每亩亏损332元,土地入股合作社亩收入40元。按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平均每亩170元,普通农户亩收入108元;再加玉米种植大户补贴20-60元/亩,土地流转种植亩亏损102-142元,土地入股合作社亩收入230-270元。
如果按照玉米平均亩产840斤测算,保持普通农户盈亏平衡的市场价格为0.77元/斤,保持流转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盈亏平衡的市场价格1.1元/斤;如果按照玉米市场价格0.7元/斤,普通农户玉米的单产需在929斤/亩才能实现盈亏平衡,流转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玉米的单产需达到1314斤/亩才可实现盈亏平衡。
建议:一是继续加大玉米生产者补贴力度,避免政策补贴摊薄;二是加大对我区玉米优势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扩大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工程实施范围,稳定提高玉米产能、品质和市场竞争力;三是对我区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提高就地转化和拉动增收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立足实际,发挥部门优势,配合相关部门在政策宣传、措施落实、发挥引导等方面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推动收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不断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农民种植收益。
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新闻通气会材料之二(财政厅),
材料之二
(2016年11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一、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
落实好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是实施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种粮合理收益的重要支撑,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东北三省和我区农业结构性战略性调整的重大举措。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建立对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鼓励地方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保障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
2.定额补贴、调整结构。在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自治区综合考虑玉米种植面积和产量,充分发挥价格、财政补贴对生产的调节作用,体现优质优价,促进我区种植
结构调整。
3.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充分利用此前粮食直接补贴的工作基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有效。
三、补贴政策
自治区对盟市补贴额度根据当年国家对自治区的补贴总额、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因素测算确定,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所占分配比例分别为50%、50%,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基期定为国家统计局认定的2014年数据,三年保持不变。补助标准随国家标准和资金下达情况一年一定。由盟市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办法。盟市可以自主确定补贴旗县和区域,也可以确定不享受补贴的非优势区域;确定本地区的补贴标准、补贴依据,允许同自治区财政补助水平有差异,鼓励地方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保障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鼓励地方积极调整种植结构。
四、补贴资金发放
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列支,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不需列支。自治区财政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各盟(市)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盟(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补助款后,必须及时拨付旗县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将资金拨入其他账户。
旗县财政部门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补贴资金“双公示”制度。首先,旗县统计,农业部门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的种植户花名册开展入户调查和地块核实工作,并将核实后的种植花名册在嘎查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旗县财政部门收到盟市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由苏木乡镇政府根据补贴标准和经过公示的玉米种植花名册编制玉米生产者补贴发放花名册,对玉米生产者的补贴信息也要在嘎查村(农场)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时间同样不少于7天。完善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充分利用财政粮食直补数据信息库等已有信息,建立并不断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对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确保补贴信息真实完整。
旗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采取“一折通(一卡通)”的形式及时、足额兑付给玉米生产者。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文件规定,将补贴对象明确为实际生产者。对于此前流转合同有约定的,要通过引导土地承包者降低地租等方式,真正使玉米生产者得益。为没有“一卡通”的种植者及时开立补贴账户。禁止集体代领“一折通(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
2016年,中央财政拨付我区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86亿
元。按照自治区政府确定的方案,我厅已于8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各盟市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
险基金”专户。目前补贴资金正在发放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