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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仓储活动,自治区修订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现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一、修订背景与意义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油仓储的规范管理直接关系到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原《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内发改粮字〔2020〕271号)已临近有效截止期限,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上位法的出台实施,以及自治区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粮油仓储管理的实际需求。此次修订旨在通过完善备案管理制度,优化备案流程,强化日常监管,推动粮油仓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为保障自治区粮食安全提供制度保障。二、主要内容解读(一)总则部分1.修订依据:《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范为依据。2.定义:明确“粮油”涵盖各类粮食和油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指粮油仓储单位向仓储设施所在地旗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3.适用范围: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地方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全部纳入管理,避免监管盲区。4.职责分工:确立了“自治区指导监督、盟市统筹管理监督、旗县具体实施”的监管体系,明确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承担对旗县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二)备案要求1.备案对象:明确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在粮油经营各环节中涉及仓储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需履行备案义务。2.备案条件:从场地和设施两方面设定准入门槛,要求拥有固定经营场地且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配备与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满足消防要求。3.规范名称:严禁新设立单位在名称中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等层级储备粮字样,确需使用的需提供对应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4.备案时限与内容:要求仓储单位自设立或开始从事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明确备案需提供单位基本信息、仓储设施信息、设备配套情况和人员情况四项内容。5.多库区备案规则:仓储单位在同一旗县内有多个库区的,由仓储单位统一备案;仓储单位存在跨旗县库区的,需分别向所在地备案。6.动态备案机制:明确备案单位名称、场地、仓容、罐容规模等六类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需在30个工作日内报告变更事项。(三)备案程序1.办理渠道:提供现场办理和线上办理(通过自治区粮食购销领域监管平台备案系统)两种方式,为需备案单位提供便捷服务。2.材料要求:明确现场备案需提交备案表、库区平面图、营业执照、场地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备案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3.审核流程:对材料不齐全的,监管部门需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备案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审核时可进行实地核查。4.证书发放: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需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证书,证书由自治区统一样式、盟市印制。(四)日常管理1.档案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完善备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推进电子化动态备案,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2.信息报送:明确旗县(主管部门)需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盟市(主管部门)上报上年度备案情况,盟市汇总后于1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五)附则部分1.责任追究:明确粮油仓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2.解释权: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3.实施时间与废止条款:《办法》自2025年3月30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同时明确国家新规定出台时从其规定。三、重点事项说明(一)监管范围:《办法》将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粮油仓储单位全部纳入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主体都受到规范约束。(二)数字化转型:推行线上备案渠道和电子化动态备案,不仅便捷备案企业,更便于监管部门实时掌握行业动态,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三)主体责任强化:从备案材料真实性、仓容、罐容计算、名称使用等方面明确了粮油仓储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通过动态备案、实地核查等监管手段,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四)衔接性保障:明确了与国家新规定衔接的原则,以及原办法的废止时间,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加强全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内粮调发〔2025〕30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于2025年9月5日起施行。现就《管理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等五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协调的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必要时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93号)要求“省级及以下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等有关文件。三、主要内容《管理细则》包括七章共3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第二章规划和布局,明确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功能定位、规划和布局要求。第三章条件和标准,明确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各项能力细分指标。第四章确定和备案程序,明确企业确定和备案的原则及步骤。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监督,明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终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的情形。第六章责任与义务,明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第七章附则,明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样式、制发要求,及该细则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 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有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于2025年5月26日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2021年4月15日,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对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处罚种类、内容等情况事项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将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额度升高到500万,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结合具体情形,及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同时,也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更好地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需要结合新的法规政策,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统一和明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粮食流通工作实际,2023年我局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设定了119种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和参考标准。经过一年以来的实践运行,对全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起到积极指导作用。2024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实施,国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对多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调整。对此,我们结合一年来的实践运行,也对《基准规则》中相关行政处罚的设定进行修订和调整,同时,按照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相关要求,增加了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裁量基准,使我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更加全面,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二、起草情况此次修订,将原《基准规则》中裁量规则、裁量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融入三项基准中,即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三大基准共同组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其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6项,行政强制基准1项,行政检查基准3项。 修订中,将原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5项内容进行删除,对《粮食安全保障法》中涉及的处罚事项,在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了8项裁量基准。三、主要内容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现行的一部法律、一部条例、三部规章共20余种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共设定126种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和参考标准,明确了每项情形的裁量阶次。为落实包容审慎执法要求,同时明确了6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唯一一项行政强制,结合《行政强制法》规定,明确其程序、时限等。粮食流通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结合日常工作需要,确定了3项检查事项范围,即库存检查、日常检查、统计制度执行检查,并对各项检查事项明确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及检查权限。四、落实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情况《裁量权基准》起草过程中,始终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工作主线,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始终坚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全过程、各方面。起草过程中坚决纠治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错误做法,确保同一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政策一致性。五、征求意见情况2024年10月31日在征求过局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后向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采纳4条,未采纳6条,未采纳意见已与相关部门及盟市进行充分沟通。11月15日-11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内粮财发〔2024〕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现就《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和意义2016年,国家根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推行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实行“市场化收购+补贴”的新机制。为保障粮食收储市场化改革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在东北三省一区率先建立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2016年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联合出台了《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要求东北三省一区建立玉米市场化收购贷款基金。2016年12月,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细则》,建立了自治区级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2021年12月,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基金建立8年以来,支持粮食市场化收购力度不断增加,总体运行平稳,有效落实了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为进一步完善基金政策,我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有关厅局单位以及盟市粮食和储备局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并制订了《管理办法》。二、制定依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发银发〔2016〕302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构建粮食收购资金长效保障机制的通知》(国粮办财〔2020〕38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农发银规章〔2021〕14号)。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包括十章35条内容第一章总则,提出总体要求、基金定义等。第二章机构与职责,规定了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等。第三章基金设立,规定了账户管理、各级政府认缴的基金统一归集方式、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基金终止和清算的条件等。第四章申请条件与资格审定,对基金贷款企业申请条件、额度认定、风险共担、资格审定和资格备案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五章基金认缴和退出,明确了基金认缴、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第六章贷款办理,明确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以及还款时限等。第七章基金代偿与追偿,规定了启动代偿(损失认定)的条件、审核及代偿(损失认定)顺序和金额还款时限等。第八章监督检查,规定了基金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职责等。第九章奖惩机制,明确了奖励条件和责任追究等。第十章附则,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四、《管理办法》的主要作用和特点(一)规范了基金管理小组成员单位及属地管理责任。(二)优化了基金贷款企业申请条件和审定流程。(三)明确了基金贷款银行审批、发放、还款流程。(四)明确了基金代偿和损失认定流程和比例。(五)明确了其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运作的条件和流程。五、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计划一是积极开展《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等媒介,对《管理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全力做好《管理办法》的答疑解惑工作。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参与基金的相关盟市粮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盟市金融监管分局、农发行盟市分行人员就《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粮食市场价格信息,提高粮情监测预警能力,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7日起施行。一、制定背景和意义2021年4月,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提出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确保粮食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防止“谷贱伤农”。《管理办法》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将相关工作职责分解至自治区、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监测点,形成了自治区统筹、盟市负责、监测点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监测点核定和监测粮油品种,监测点涵盖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粮食集贸和批发市场、大型粮油超市等,结合我区实际,确定监测品种及价格类别,确保监测点和监测品种设置的合理性。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将监测点监测信息采集费用、购买市场化服务等费用纳入监测费用使用范围。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包括六章共21条。由总则、监测点及监测品种、工作职责及要求、监测经费、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第二章监测点及监测品种,明确监测点定义、选取、类型以及上报信息内容。第三章工作职责及要求,规定了自治区、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监测点的工作职责和详细内容。第四章监测经费,主要明确了经费来源、拨付范围和开支范围。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责任追究和监管方式。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服务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月14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和意义2021年4月,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切实规范区域粮食收购活动,为健全完善我区粮食收购运行机制,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有力支撑。《办法》立足我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站位,在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压紧压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为我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以确保我区粮食收购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二、制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等有关文件。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由总则、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粮食收购行为规范、粮食收购质量管理、粮食收购服务保障、粮食收购监督检查、附则等七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总则”,对制定的目的、依据、管理服务对象、适用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第二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对粮食收购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规范备案流程,持续优化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粮食营商环境,鼓励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第三章“粮食收购行为规范”,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收购政策、应当具备的条件、报告收购数量及价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进行明确。第四章 “粮食收购质量管理”,对粮食收购企业保障粮食质量安全能力提出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第五章“粮食收购服务保障”,加强粮食产后服务和运力保障,强化为农服务措施,降低粮食损失浪费,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建立市场监测联系机制,聚焦秋粮收购等重点时段,完善粮食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对接机制。引导市场预期,不断深化产销合作,引导市场主体平稳购销。第六章“粮食收购监督检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粮食收购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强化粮食收购企业信用监管。第七章“附则”,主要是对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经营活动做了相关规定,以及《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进行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政策性粮食监管的积极性,2023年7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涉粮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渠道,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提供重要保障。《办法》明确要求各地要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标准、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二、出台目的及依据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监管的积极性,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拓展涉粮案件线索来源,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标准、发放程序等工作,依据上述《办法》,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包括六章21条内容,第一章为总则,提出制定目的、适用原则、资金来源等;第二章为奖励条件,规定了奖励举报人须满足的条件,不予奖励情形和多人、多次举报奖励发放规则等;第三章为奖励标准,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提出具体奖励标准;第四章为奖励程序,对启动举报奖励审核、发放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第五章为监督管理,明确发放举报奖励资金过程需接受的监管内容;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有关规定,各部门应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二、出台目的及依据2021年4月15日,新修订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对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处罚种类、内容等情况事项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将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额度升高到500万,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结合具体情形,及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同时,也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更好地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需要结合新的法规政策,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统一和明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粮食流通工作实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对执行标准进行了细化,在全区范围内适用。三、主要内容《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裁量规则、裁量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裁量权适用的各种情形。《规则》共23条1个附件,其中23条主要规则规定了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原则等;规定了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处罚原则、冲突适用解决;规定了裁量权行使当事人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力;规定了对裁量权进行监督以及调整机制;规定了文件生效、解释权等内容。1个附件即《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以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对各类情形下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标准进行了逐项分解细化。《标准》对现行的一部条例、三部规章共20余种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共设定119种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和参考标准。为落实包容审慎执法要求,《标准》明确了6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11月,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2021年12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对管理机构与职责、储备单位的条件任务、计划、采购、储存、调用、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更好地规范本级医药储备管理,明确医药储备职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医药储备工作实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二、修订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形势下医药储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多次征求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等单位意见,并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三、主要内容《内蒙古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对管理机构、储备单位的职责及储备计划、采购、储存、调用、资金管理、监督等各环节进行了规范。《办法》共九章43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自治区级医药储备使用范围、储备原则和储备模式;第二章规定了管理机构和职责,建立本级医药储备工作机制,明确了成员单位的职责;第三章规定了储备单位的选取方式、条件和主要任务;第四章至第七章分别对储备计划、采购、储存、调用和资金管理做了规范;第八章规定了监督检查方式,明确了相关责任追究;第九章为附则,对其他事宜作出补充。四、印发和实施自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医药储备及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规划速览,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内蒙古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关键时期,更是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和更可持续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保障体系的攻坚时期。
本规划所指应急物资储备专指救灾物资和医药储备。
一、“十三五”发展成就
1.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形成了适应我区粮食安全保障形势的制度体系,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有效落实,市场供给平稳充裕,地方粮油储备依规管理,粮食市场流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2.粮油保供稳市能力进一步加强
全区地方粮油储备不断充实,品种结构进一步优化,口粮比例进一步提高,地方储备粮中口粮比例56.4%。粮食应急加工企业165家,粮食应急供应网点1021家,粮食应急储备配送中心99家。
3.粮食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
粮油产业产值468.3亿元,实现利润总额35.3亿元。“兴安盟大米”“河套小麦粉”“赤峰小米”等区域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
4.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基础进一步夯实
建成粮食产后服务中心578个,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69个,认定“中国好粮油”内蒙古行动示范旗县27个,示范企业66个。“内蒙古好粮油”项目三年优质粮油增加139.8万吨,农牧民增收15.3亿元,节粮减损71.1万吨。
5.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
全区粮食仓储设施完好仓容达到3788万吨。建成较具规模的粮食专业批发市场24个。
6.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
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库存粮食年度检查、政策性粮销售出库监管等监督检查常态化,12325粮食监管热线作用充分发挥,有效维护了粮食市场正常秩序。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
7.物资储备保障能力进一步发挥
救灾物资和医药储备职能职责有序衔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调拨救灾、医疗物资,为迅速提高疫情防控保障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重要作用。
二、“十四五”面临的形势
发展机遇:
Ø 新形势下国家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重视达到历史新高度。
Ø 后疫情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机遇。
Ø 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提高粮食和物资储备治理效能提供新机遇。
面临挑战:
Ø 国内外环境变化更加复杂
Ø 地方粮食储备效能有待提升
Ø 应急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Ø 粮食供给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
Ø 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存在短板弱项
Ø 粮食物资监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
三、“十四五”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的系列重要论断和重大部署,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核心职能,紧密围绕“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以粮食和物资储备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着力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保障体系,持续增强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保障能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优化供给服务。
——坚持底线思维,保障储备安全。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坚持深化改革,推动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引领,实现绿色发展。
“十四五”时期
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主要目标
1.储备体系更加健全
储备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粮油储备的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进一步优化,物资和医药储备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储备整体效能进一步提升,防范化解风险挑战能力进一步增强。逐步形成自治区级粮食储备为主,盟市级为补充的粮食储备发展格局,实现储备物资“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Ø 落实国家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
Ø 地方储备粮中口粮比例≥70%
Ø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97%
2.宏观调控更加完善
粮食和物资储备调控体系进一步健全,粮食应急监测进一步强化,购销调存各环节与市场流通销售更加吻合,应急网点布设更加合理,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Ø 粮食应急加工能力1万吨/天
Ø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数量1021个
Ø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数量100个
3.粮食产业竞争力持续增强
产购储加销体系更加完善,粮食龙头企业不断壮大,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品质品牌引领作用有效发挥,粮食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Ø 粮油加工业总产值600亿元
Ø “内蒙古好粮油”产品数100个
Ø 科技创新平台数量12个
4.粮食流通效能显著提高
完善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实现粮食顺畅有序流通,仓储设施结构和布局更加优化,粮食物流骨干网络更加完善,物流效率进一步提高,实现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有效对接。
5.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粮食和物资储备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法治环境持续改善,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行业信息化水平逐步提升,流通监管能力显著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形成依法依规、措施有力、覆盖全面、联合协作的流通监管体系。
Ø 地方储备粮承储库点信息化覆盖率100%
四、构建协同高效粮食储备体系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
1.健全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强粮食储备应急管理,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的粮食保障体系。
2.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提升新建和改造标准化仓容比重,建设与地方储备粮规模相适应的现代化粮库,提升粮库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3.完善粮食储备调节体系
优化储备布局、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小麦、稻谷和优质玉米等品种比例,提高地方储备粮中口粮比例,坚决落实国家下达的地方粮油储备任务。
4.提升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水平
坚持自治区级储备为主、盟市旗县级储备为辅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并重,提升粮油承储企业储备管理能力。五、建立完备物资储备保障体系 提升物资储备效能
1.理顺物资储备体制机制
明确机构权责,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立健全物资储备责任制,落实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2.健全物资储备管理机制
逐步建立并完善应急物资和医药储备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和医药储备管理体系。
3.加快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统筹整合现行应急物资和医药储备资源,优化储备品类、科学调整规模结构,实现物资储备能够储得进、轮得出。
4.提升物资储备安全管理水平
建立物资和医药储备购销存报送制度,完善物资仓储软硬件配套设施,提升物资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创新完善粮食宏观调控 激活市场主体活力
1.完善粮食市场化收购制度
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筹抓好政策性收购和市场化收购,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深化粮食产销合作。
2.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带动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维护良好的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3.优化粮食保供应急体系
强化粮食应急综合保障,构建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布局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提升粮食应急配送能力,强化粮食应急加工能力。
4.推进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发展
强化军粮供应应急保障能力,满足多样化任务的保障需求,鼓励军供企业开展放心粮油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七、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粮食产业强区
1.推动现代粮食产业发展
推动粮食全产业链发展,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强化粮食科技创新,加强粮食品牌建设。
2.构建现代粮食物流体系
打通粮食流通通道,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创新粮食物流服务模式。
3.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
开展粮食绿色仓储、品种品质品牌、质量追溯、机械装备、应急保障能力、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发挥“内蒙古好粮油”示范引领作用。
八、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建设智慧仓储
1.推动大数据互联共享
深入开展“互联网+粮食”行动,推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提高宏观调控、行业监管以及公共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2.推进储备监管信息化升级
推进地方政策性粮食信息化管理全覆盖,推广专用智能化装备应用,加强粮食和物资业务的智能化管理。
3.提高物资仓储信息化水平
开发自治区本级医药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库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物资和医药储备全程信息化动态监测。
4.提升应急指挥信息化水平
完善监控监测系统布局,开展成品粮应急管理建设,推动加工企业信息监测系统建设。
5.建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
九、加大依法管粮管储力度 提升管理效能
1.推进安全保障立法修规进程
推动地方性法规立法,完善与区情、粮情相适应的粮食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体系,加强粮食规范性文件制定。
2.加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构建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提高杂粮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加快粮油质量检测信息化升级。
3.提升流通监管效能
加强各级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能力建设,探索第三方机构核查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创新执法监管方式
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突出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开发粮油库存检查应用系统,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5.建立节粮减损长效机制
围绕“科技兴蒙”行动,实施“科技兴粮”工程,完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巩固“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成效,营造爱粮节粮舆论氛围,倡导健康营养的饮食理念,引导公众养成科学合理膳食习惯。 十、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的政治责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扛稳粮食安全重任。
2.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落实资金政策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强化规划评估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