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01 15:43
来源:安全仓储与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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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仓储活动,自治区修订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现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与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油仓储的规范管理直接关系到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原《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内发改粮字〔2020〕271号)已临近有效截止期限,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上位法的出台实施,以及自治区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粮油仓储管理的实际需求。

此次修订旨在通过完善备案管理制度,优化备案流程,强化日常监管,推动粮油仓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为保障自治区粮食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总则部分

1.修订依据:《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范为依据。

2.定义:明确“粮油”涵盖各类粮食和油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指粮油仓储单位向仓储设施所在地旗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3.适用范围: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地方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全部纳入管理,避免监管盲区。

4.职责分工:确立了“自治区指导监督、盟市统筹管理监督、旗县具体实施”的监管体系,明确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承担对旗县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备案要求

1.备案对象:明确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在粮油经营各环节中涉及仓储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需履行备案义务。

2.备案条件:从场地和设施两方面设定准入门槛,要求拥有固定经营场地且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配备与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满足消防要求。

3.规范名称:严禁新设立单位在名称中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等层级储备粮字样,确需使用的需提供对应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

4.备案时限与内容:要求仓储单位自设立或开始从事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明确备案需提供单位基本信息、仓储设施信息、设备配套情况和人员情况四项内容。

5.多库区备案规则:仓储单位在同一旗县内有多个库区的,由仓储单位统一备案;仓储单位存在跨旗县库区的,需分别向所在地备案。

6.动态备案机制:明确备案单位名称、场地、仓容、罐容规模等六类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需在30个工作日内报告变更事项。

(三)备案程序

1.办理渠道:提供现场办理和线上办理(通过自治区粮食购销领域监管平台备案系统)两种方式,为需备案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2.材料要求:明确现场备案需提交备案表、库区平面图、营业执照、场地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备案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3.审核流程:对材料不齐全的,监管部门需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备案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审核时可进行实地核查。

4.证书发放: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需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证书,证书由自治区统一样式、盟市印制。

(四)日常管理

1.档案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完善备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推进电子化动态备案,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

2.信息报送:明确旗县(主管部门)需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盟市(主管部门)上报上年度备案情况,盟市汇总后于1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

(五)附则部分

1.责任追究:明确粮油仓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解释权: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3.实施时间与废止条款:《办法》自2025年3月30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同时明确国家新规定出台时从其规定。

三、重点事项说明

(一)监管范围:《办法》将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粮油仓储单位全部纳入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主体都受到规范约束。

(二)数字化转型:推行线上备案渠道和电子化动态备案,不仅便捷备案企业,更便于监管部门实时掌握行业动态,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

(三)主体责任强化:从备案材料真实性、仓容、罐容计算、名称使用等方面明确了粮油仓储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通过动态备案、实地核查等监管手段,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四)衔接性保障:明确了与国家新规定衔接的原则,以及原办法的废止时间,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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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01
来源:安全仓储与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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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仓储活动,自治区修订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现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一、修订背景与意义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油仓储的规范管理直接关系到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原《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内发改粮字〔2020〕271号)已临近有效截止期限,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上位法的出台实施,以及自治区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粮油仓储管理的实际需求。此次修订旨在通过完善备案管理制度,优化备案流程,强化日常监管,推动粮油仓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为保障自治区粮食安全提供制度保障。二、主要内容解读(一)总则部分1.修订依据:《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范为依据。2.定义:明确“粮油”涵盖各类粮食和油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指粮油仓储单位向仓储设施所在地旗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3.适用范围: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地方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全部纳入管理,避免监管盲区。4.职责分工:确立了“自治区指导监督、盟市统筹管理监督、旗县具体实施”的监管体系,明确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承担对旗县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二)备案要求1.备案对象:明确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在粮油经营各环节中涉及仓储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需履行备案义务。2.备案条件:从场地和设施两方面设定准入门槛,要求拥有固定经营场地且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配备与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满足消防要求。3.规范名称:严禁新设立单位在名称中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等层级储备粮字样,确需使用的需提供对应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4.备案时限与内容:要求仓储单位自设立或开始从事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明确备案需提供单位基本信息、仓储设施信息、设备配套情况和人员情况四项内容。5.多库区备案规则:仓储单位在同一旗县内有多个库区的,由仓储单位统一备案;仓储单位存在跨旗县库区的,需分别向所在地备案。6.动态备案机制:明确备案单位名称、场地、仓容、罐容规模等六类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需在30个工作日内报告变更事项。(三)备案程序1.办理渠道:提供现场办理和线上办理(通过自治区粮食购销领域监管平台备案系统)两种方式,为需备案单位提供便捷服务。2.材料要求:明确现场备案需提交备案表、库区平面图、营业执照、场地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备案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3.审核流程:对材料不齐全的,监管部门需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备案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审核时可进行实地核查。4.证书发放: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需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证书,证书由自治区统一样式、盟市印制。(四)日常管理1.档案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完善备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推进电子化动态备案,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2.信息报送:明确旗县(主管部门)需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盟市(主管部门)上报上年度备案情况,盟市汇总后于1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五)附则部分1.责任追究:明确粮油仓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2.解释权: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3.实施时间与废止条款:《办法》自2025年3月30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同时明确国家新规定出台时从其规定。三、重点事项说明(一)监管范围:《办法》将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粮油仓储单位全部纳入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主体都受到规范约束。(二)数字化转型:推行线上备案渠道和电子化动态备案,不仅便捷备案企业,更便于监管部门实时掌握行业动态,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三)主体责任强化:从备案材料真实性、仓容、罐容计算、名称使用等方面明确了粮油仓储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通过动态备案、实地核查等监管手段,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四)衔接性保障:明确了与国家新规定衔接的原则,以及原办法的废止时间,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仓储活动,自治区修订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现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与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油仓储的规范管理直接关系到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原《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内发改粮字〔2020〕271号)已临近有效截止期限,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上位法的出台实施,以及自治区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粮油仓储管理的实际需求。

此次修订旨在通过完善备案管理制度,优化备案流程,强化日常监管,推动粮油仓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为保障自治区粮食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总则部分

1.修订依据:《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范为依据。

2.定义:明确“粮油”涵盖各类粮食和油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指粮油仓储单位向仓储设施所在地旗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3.适用范围: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地方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全部纳入管理,避免监管盲区。

4.职责分工:确立了“自治区指导监督、盟市统筹管理监督、旗县具体实施”的监管体系,明确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承担对旗县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备案要求

1.备案对象:明确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在粮油经营各环节中涉及仓储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需履行备案义务。

2.备案条件:从场地和设施两方面设定准入门槛,要求拥有固定经营场地且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配备与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满足消防要求。

3.规范名称:严禁新设立单位在名称中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等层级储备粮字样,确需使用的需提供对应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

4.备案时限与内容:要求仓储单位自设立或开始从事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明确备案需提供单位基本信息、仓储设施信息、设备配套情况和人员情况四项内容。

5.多库区备案规则:仓储单位在同一旗县内有多个库区的,由仓储单位统一备案;仓储单位存在跨旗县库区的,需分别向所在地备案。

6.动态备案机制:明确备案单位名称、场地、仓容、罐容规模等六类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需在30个工作日内报告变更事项。

(三)备案程序

1.办理渠道:提供现场办理和线上办理(通过自治区粮食购销领域监管平台备案系统)两种方式,为需备案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2.材料要求:明确现场备案需提交备案表、库区平面图、营业执照、场地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备案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3.审核流程:对材料不齐全的,监管部门需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备案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审核时可进行实地核查。

4.证书发放: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需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证书,证书由自治区统一样式、盟市印制。

(四)日常管理

1.档案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完善备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推进电子化动态备案,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

2.信息报送:明确旗县(主管部门)需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盟市(主管部门)上报上年度备案情况,盟市汇总后于1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

(五)附则部分

1.责任追究:明确粮油仓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解释权: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3.实施时间与废止条款:《办法》自2025年3月30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同时明确国家新规定出台时从其规定。

三、重点事项说明

(一)监管范围:《办法》将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粮油仓储单位全部纳入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主体都受到规范约束。

(二)数字化转型:推行线上备案渠道和电子化动态备案,不仅便捷备案企业,更便于监管部门实时掌握行业动态,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

(三)主体责任强化:从备案材料真实性、仓容、罐容计算、名称使用等方面明确了粮油仓储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通过动态备案、实地核查等监管手段,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四)衔接性保障:明确了与国家新规定衔接的原则,以及原办法的废止时间,避免出现管理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