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有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于2025年5月26日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15日,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对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处罚种类、内容等情况事项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将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额度升高到500万,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结合具体情形,及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同时,也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更好地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需要结合新的法规政策,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统一和明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粮食流通工作实际,2023年我局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设定了119种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和参考标准。经过一年以来的实践运行,对全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起到积极指导作用。2024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实施,国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对多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调整。对此,我们结合一年来的实践运行,也对《基准规则》中相关行政处罚的设定进行修订和调整,同时,按照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相关要求,增加了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裁量基准,使我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更加全面,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二、起草情况
此次修订,将原《基准规则》中裁量规则、裁量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融入三项基准中,即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三大基准共同组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其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6项,行政强制基准1项,行政检查基准3项。
修订中,将原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5项内容进行删除,对《粮食安全保障法》中涉及的处罚事项,在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了8项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现行的一部法律、一部条例、三部规章共20余种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共设定126种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和参考标准,明确了每项情形的裁量阶次。为落实包容审慎执法要求,同时明确了6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唯一一项行政强制,结合《行政强制法》规定,明确其程序、时限等。
粮食流通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结合日常工作需要,确定了3项检查事项范围,即库存检查、日常检查、统计制度执行检查,并对各项检查事项明确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及检查权限。
四、落实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情况
《裁量权基准》起草过程中,始终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工作主线,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始终坚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全过程、各方面。起草过程中坚决纠治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错误做法,确保同一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政策一致性。
五、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10月31日在征求过局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后向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采纳4条,未采纳6条,未采纳意见已与相关部门及盟市进行充分沟通。11月15日-11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 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有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于2025年5月26日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2021年4月15日,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对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处罚种类、内容等情况事项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将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额度升高到500万,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结合具体情形,及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同时,也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更好地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需要结合新的法规政策,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统一和明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粮食流通工作实际,2023年我局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设定了119种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和参考标准。经过一年以来的实践运行,对全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起到积极指导作用。2024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实施,国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对多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调整。对此,我们结合一年来的实践运行,也对《基准规则》中相关行政处罚的设定进行修订和调整,同时,按照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相关要求,增加了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裁量基准,使我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更加全面,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二、起草情况此次修订,将原《基准规则》中裁量规则、裁量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融入三项基准中,即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三大基准共同组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其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6项,行政强制基准1项,行政检查基准3项。 修订中,将原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5项内容进行删除,对《粮食安全保障法》中涉及的处罚事项,在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了8项裁量基准。三、主要内容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现行的一部法律、一部条例、三部规章共20余种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共设定126种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和参考标准,明确了每项情形的裁量阶次。为落实包容审慎执法要求,同时明确了6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唯一一项行政强制,结合《行政强制法》规定,明确其程序、时限等。粮食流通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结合日常工作需要,确定了3项检查事项范围,即库存检查、日常检查、统计制度执行检查,并对各项检查事项明确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及检查权限。四、落实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情况《裁量权基准》起草过程中,始终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工作主线,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始终坚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全过程、各方面。起草过程中坚决纠治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错误做法,确保同一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政策一致性。五、征求意见情况2024年10月31日在征求过局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后向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采纳4条,未采纳6条,未采纳意见已与相关部门及盟市进行充分沟通。11月15日-11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有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于2025年5月26日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15日,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对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处罚种类、内容等情况事项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将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额度升高到500万,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结合具体情形,及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同时,也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更好地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需要结合新的法规政策,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统一和明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粮食流通工作实际,2023年我局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设定了119种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和参考标准。经过一年以来的实践运行,对全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起到积极指导作用。2024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实施,国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对多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调整。对此,我们结合一年来的实践运行,也对《基准规则》中相关行政处罚的设定进行修订和调整,同时,按照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相关要求,增加了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裁量基准,使我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更加全面,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二、起草情况
此次修订,将原《基准规则》中裁量规则、裁量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融入三项基准中,即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三大基准共同组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其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6项,行政强制基准1项,行政检查基准3项。
修订中,将原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5项内容进行删除,对《粮食安全保障法》中涉及的处罚事项,在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了8项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现行的一部法律、一部条例、三部规章共20余种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共设定126种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和参考标准,明确了每项情形的裁量阶次。为落实包容审慎执法要求,同时明确了6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唯一一项行政强制,结合《行政强制法》规定,明确其程序、时限等。
粮食流通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结合日常工作需要,确定了3项检查事项范围,即库存检查、日常检查、统计制度执行检查,并对各项检查事项明确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及检查权限。
四、落实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情况
《裁量权基准》起草过程中,始终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工作主线,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始终坚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全过程、各方面。起草过程中坚决纠治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错误做法,确保同一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政策一致性。
五、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10月31日在征求过局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后向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采纳4条,未采纳6条,未采纳意见已与相关部门及盟市进行充分沟通。11月15日-11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