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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治机关建设2021年工作总结和2022年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2-0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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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反馈报送有关材料的函》(司局便函法规  〔2021〕48号)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法治机关建设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我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 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 全面依法行政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利用三会一课、理论 中心组等,采取集中学习、讨论交流、会后自学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 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做好粮食和物资储备法律法规、“12·4”国家宪法日和防控疫情等法治宣传工作,提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二)加快推进重点立法修规项目,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改废”工作。一是《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列入我区2022年立法调研计划。目前,正在开展书面调研,积极推动粮食安全立法进程。二是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65号)。三是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1号),经与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协商,结合专项整治整改情况再行修正。

(三)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执法工作规范有序。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等工作流程,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一是为规范储备粮紧急动用行为,我区于今年8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二是加强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质量安全管理,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细则》(内发改粮字〔2021〕908号),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政府储备粮质量管理提供重要制度支撑。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内发改粮字〔2021〕1161号)和《关于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内发改粮字〔2021〕1162号)。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银保监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四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2021年共梳理规范性文件26件,其中继续有效13件,失效11件,废止2件。

(四)强化法制思维,严格依法决策。一是认真执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二是加强法律顾队伍建设,与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协议》,辅助重大行政决策及复杂疑难案件办理。

(五)始终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主要领导亲自抓“放管服”改革,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加以落实,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落实改革任务要求。一是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内粮调字〔2021〕123号)印发至全区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后新旧衔接和过渡问题。二是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年修改版)相关规定,配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局开展中央储备粮事后事中监管,强化协同监管责任。三是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事后事中监管方案〉的通知》,加强事后事中监管。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断加强权力制约监督。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上尽上。指派专人负责全国一体化政府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工作。二是健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意见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并及时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呈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建立执法资格准入制。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统一组织培训和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二是健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便于以后工作中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三是落实执法监督责任。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 工作成效和亮点

持续关注执法方法创新,我局创新强化动态监管和信用监管,大力推进穿透式监管,加大“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持续完善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事项清单,在全区大力推进使用全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加强12325监管热线平台的宣传和使用,准确接收举报投诉案件,按时报送办理结果,充分发挥12325监管热线作用,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共处置问题线索26件。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发挥案件查办的教育、警示和威慑作用,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涉粮违法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三、2022年工作思路和主要举措

(一)加强法治机关建设组织保障

充分发挥法治机关建设领导机构作用,研究解决法治工作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工作。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形成了在党组统一领导下,主要负责人为全面落实法治机关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格局,建立了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处室负责人积极落实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二)全力落实立法修规工作

1.2022 年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加快推动我区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进程。

2.结合专项整治和工作实际,继续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令141号)的修正工作。

3.扎实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适时启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三)按计划出台规范性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医药储备及资金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

则》

3.《内蒙古自治区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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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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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治机关建设2021年工作总结和2022年工作计划,
  按照《关于反馈报送有关材料的函》(司局便函法规  〔2021〕48号)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法治机关建设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我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 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 全面依法行政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利用三会一课、理论 中心组等,采取集中学习、讨论交流、会后自学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 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做好粮食和物资储备法律法规、“12·4”国家宪法日和防控疫情等法治宣传工作,提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二)加快推进重点立法修规项目,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改废”工作。一是《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列入我区2022年立法调研计划。目前,正在开展书面调研,积极推动粮食安全立法进程。二是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65号)。三是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1号),经与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协商,结合专项整治整改情况再行修正。
  (三)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执法工作规范有序。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等工作流程,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一是为规范储备粮紧急动用行为,我区于今年8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二是加强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质量安全管理,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细则》(内发改粮字〔2021〕908号),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政府储备粮质量管理提供重要制度支撑。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内发改粮字〔2021〕1161号)和《关于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内发改粮字〔2021〕1162号)。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银保监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四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2021年共梳理规范性文件26件,其中继续有效13件,失效11件,废止2件。
  (四)强化法制思维,严格依法决策。一是认真执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二是加强法律顾队伍建设,与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协议》,辅助重大行政决策及复杂疑难案件办理。
  (五)始终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主要领导亲自抓“放管服”改革,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加以落实,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落实改革任务要求。一是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内粮调字〔2021〕123号)印发至全区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后新旧衔接和过渡问题。二是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年修改版)相关规定,配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局开展中央储备粮事后事中监管,强化协同监管责任。三是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事后事中监管方案〉的通知》,加强事后事中监管。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断加强权力制约监督。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上尽上。指派专人负责全国一体化政府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工作。二是健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意见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并及时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呈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建立执法资格准入制。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统一组织培训和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二是健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便于以后工作中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三是落实执法监督责任。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 工作成效和亮点
  持续关注执法方法创新,我局创新强化动态监管和信用监管,大力推进穿透式监管,加大“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持续完善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事项清单,在全区大力推进使用全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加强12325监管热线平台的宣传和使用,准确接收举报投诉案件,按时报送办理结果,充分发挥12325监管热线作用,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共处置问题线索26件。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发挥案件查办的教育、警示和威慑作用,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涉粮违法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三、2022年工作思路和主要举措
  (一)加强法治机关建设组织保障
  充分发挥法治机关建设领导机构作用,研究解决法治工作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工作。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形成了在党组统一领导下,主要负责人为全面落实法治机关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格局,建立了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处室负责人积极落实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二)全力落实立法修规工作
  1.2022 年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加快推动我区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进程。
  2.结合专项整治和工作实际,继续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令141号)的修正工作。
  3.扎实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适时启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三)按计划出台规范性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医药储备及资金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
  则》
  3.《内蒙古自治区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按照《关于反馈报送有关材料的函》(司局便函法规  〔2021〕48号)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法治机关建设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我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 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 全面依法行政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利用三会一课、理论 中心组等,采取集中学习、讨论交流、会后自学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 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做好粮食和物资储备法律法规、“12·4”国家宪法日和防控疫情等法治宣传工作,提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二)加快推进重点立法修规项目,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改废”工作。一是《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列入我区2022年立法调研计划。目前,正在开展书面调研,积极推动粮食安全立法进程。二是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65号)。三是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1号),经与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协商,结合专项整治整改情况再行修正。

(三)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执法工作规范有序。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等工作流程,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一是为规范储备粮紧急动用行为,我区于今年8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二是加强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质量安全管理,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细则》(内发改粮字〔2021〕908号),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政府储备粮质量管理提供重要制度支撑。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内发改粮字〔2021〕1161号)和《关于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内发改粮字〔2021〕1162号)。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银保监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四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2021年共梳理规范性文件26件,其中继续有效13件,失效11件,废止2件。

(四)强化法制思维,严格依法决策。一是认真执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二是加强法律顾队伍建设,与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协议》,辅助重大行政决策及复杂疑难案件办理。

(五)始终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主要领导亲自抓“放管服”改革,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加以落实,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落实改革任务要求。一是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内粮调字〔2021〕123号)印发至全区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后新旧衔接和过渡问题。二是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年修改版)相关规定,配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局开展中央储备粮事后事中监管,强化协同监管责任。三是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事后事中监管方案〉的通知》,加强事后事中监管。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断加强权力制约监督。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上尽上。指派专人负责全国一体化政府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工作。二是健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意见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并及时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呈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建立执法资格准入制。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统一组织培训和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二是健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便于以后工作中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三是落实执法监督责任。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 工作成效和亮点

持续关注执法方法创新,我局创新强化动态监管和信用监管,大力推进穿透式监管,加大“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持续完善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事项清单,在全区大力推进使用全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加强12325监管热线平台的宣传和使用,准确接收举报投诉案件,按时报送办理结果,充分发挥12325监管热线作用,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共处置问题线索26件。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发挥案件查办的教育、警示和威慑作用,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涉粮违法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三、2022年工作思路和主要举措

(一)加强法治机关建设组织保障

充分发挥法治机关建设领导机构作用,研究解决法治工作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工作。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形成了在党组统一领导下,主要负责人为全面落实法治机关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格局,建立了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处室负责人积极落实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二)全力落实立法修规工作

1.2022 年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加快推动我区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进程。

2.结合专项整治和工作实际,继续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令141号)的修正工作。

3.扎实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适时启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三)按计划出台规范性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医药储备及资金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

则》

3.《内蒙古自治区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