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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北粮南运铁路运输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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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北粮南运铁路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华粮经营[2007]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地区的直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控股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通过铁路部门外运的粮食,实行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按以下原则组织安排粮食运输:确保政策性粮源,优先安排集团公司直接经营和组织所属企业经营的粮源,保障所属企业自主经营的粮源,兼顾社会客户经营的粮源。

第二章  运输范围

    第四条  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时对集团公司下达的粮食调运任务。

    第五条  集团公司直接和组织所属企业统一经营粮食的运输业务。

    第六条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良公司)、所属企业自主经营粮食的运输业务。

    第七条  集团公司、北良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社会粮源的运输业务。

    第八条  北良公司非粮食货物中转、运输业务。

    第九条  其它企业或单位承运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组织的粮源,暂不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和管理铁路运输的范围。

第三章  运输形式

    第十条  按粮食包装情况,分为包粮运输和散粮运输。

    第十一条  按粮食运输方向及区域情况,分为入关(指山海关)方向,以包粮运输为主;港口(主要是北良港)方向,以散粮运输为主,开展陆海联运。

    第十二条  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所属企业分为大客户试点单位和一般运输企业。

    第十三条  在北良港能够承接的前提下,原则上安排北良港方向,运力以北良港散粮自备车为主,铁路部门保障包粮所需国铁车。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和管理运输业务。

    (一)签订铁路运输大客户协议,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运输中的重大事项。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季度、月份运输计划、北良港中转计划。

    (三)监督、检查、考核运输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北良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负责北良港方向的集港和中转等事项。

    (一)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粮食经营、港口中转和散粮自备车运能计划。

    (二)与分公司衔接、确认北良港方向的月份运输计划。

    (三)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北良港方向的月份散粮运输计划,落实自备车排空计划并及时配车。

    (四)与铁路部门传递自备车资源、港口接卸能力等方面的信息,并衔接有关事项。

    (五)保障北良港口接卸、装船、周转仓容等环节有效衔接,及时与分公司、所属企业沟通和协调。

    (六)制定散粮车管理细则,与货主签订中转、运输合同;组织循环班列,提高散粮自备车使用效率,保证运量。

    第十六条  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实施粮食运输。

    (一)编制辖区内年度、季度、月份运输计划草案,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运输计划。

    (二)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落实铁路部门批准的月份车皮计划。

    (三)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处理有关运输问题。

    (四)监督、检查、考核辖区内所属企业运输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办理发运事项。

    (一)编报年度、季度、月份运输计划草案,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运输计划。

    (二)与当地铁路部门协调日常运输中的请(配)车以及组织备载、装车等事项。

    (三)与货主签订代运合同,及时交纳各项费用,做好运费结算等工作。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运输计划由所属企业中的发运方编制,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提供计划草案,自上而下核定下达的办法。

    第十九条  编制年度、季度运输计划

    所属企业在年度结束前一个半月、季度结束前一个月,分别编制下个年度、季度运输计划草案并上报分公司,格式见附件1。分公司审核、汇编后分别在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季度结束前25日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后下达。

    北良公司编制年度、季度经营和港口中转计划草案,按上述时间要求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后下达。同时,北良公司制定散粮自备车年度、季度运能计划,并按上述时间要求报集团公司备案。格式见附件2至4。

    第二十条  编制月份运输计划

    (一)计划申报。所属企业逐月编制当月计划草案(格式见附件5),并于上月前10日(含,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报送到分公司;分公司审核、汇总并与北良公司衔接、确认后连同所属企业申报的计划草案,于上月前12日上报到集团公司。

    (二)计划下达。集团公司根据经营计划、市场需求、装运能力等因素及分公司上报的计划草案、北良公司确认意见及其上报的港口中转和月份运能计划,编制月份计划,向分公司、北良公司、所属企业下达。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散粮、包粮数量,北良港、其他方向的数量,沈阳、哈尔滨铁路局辖区内的大客户试点单位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北良公司逐月编制经营和北良港中转计划草案,当月计划草案于上月前10日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后下达。同时,北良公司逐月编制散粮自备车运能计划,当月计划于上月前10日上报集团公司备案。格式见附件6至8。

第六章  车皮计划申报

    第二十二条  沈阳、哈尔滨铁路局辖区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月份车皮计划,分别由辽宁、黑龙江分公司负责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月份车皮计划

    辽宁、黑龙江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月份运输计划,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大客户试点单位车皮计划申报和下达

    1、通过铁路商务网向铁道部申请月份车皮计划。

    2、收到铁道部核准的月份车皮计划后,向大客户试点单位反馈车皮计划核准号,并向北良公司反馈北良港方向的车皮计划核准号。

    (二)一般运输企业车皮计划申报和下达

    1、分别向沈阳、哈尔滨铁路局申请月份车皮计划。

    2、收到沈阳、哈尔滨铁路局核准的月份车皮计划后,向一般运输企业反馈车皮计划核准号,并向北良公司反馈北良港方向的车皮计划核准号。

    第二十四条  临时车皮计划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申请车皮,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大客户试点单位随时向辽宁或黑龙江分公司提出申请。辽宁或黑龙江分公司审核并与北良公司衔接确认涉及北良港方向的运量后,按上述第二十三条的程序申报车皮计划。

    (二)一般运输企业先向当地车站申请。在当地车站不予批准的情况下,向辽宁或黑龙江分公司提出申请。辽宁或黑龙江分公司审核并与北良公司衔接确认涉及北良港方向的运量后,按上述第二十三条的程序申报车皮计划。

    (三)超出月份运输计划的临时车皮计划,分别由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和北良公司于每月的20日、月末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上报格式参照月份运输计划格式。

    第二十五条  为使北良港方向车皮计划的申报做到有效衔接,北良公司向辽宁、黑龙江分公司派驻人员,共同协商、确定申报车皮计划等事项。

第七章  运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北良公司根据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反馈的北良港方向的车皮计划核准号,向铁路部门申报旬、日自备车排空计划,做好配送车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在办理每日请(配)车手续前,涉及北良港方向的散粮运输,须与北良公司衔接散粮自备车车辆使用预付款、返空费、排空能力等事项,对请(配)车事项基本达成一致。

    第二十八条  大客户试点单位运输实施。大客户试点单位根据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反馈的车皮计划核准号,向辽宁、黑龙江分公司提出每日请(配)车申请。辽宁、黑龙江分公司据此向铁道部办理具体请车手续,并将在铁路商务网上获取的日承认车数量通知大客户试点单位。

    北良公司及时将发送出的日承认车中的散粮自备车情况通知大客户试点单位。同时,大客户试点单位也要与北良公司保持沟通,衔接有关事项。

    大客户试点单位要与当地车站紧密联系,做好衔接、备载、装车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沈阳、哈尔滨铁路局辖区内的一般运输企业,根据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反馈的车皮计划核准号,向当地火车站办理每日请车、备载、装车等事项。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对运输计划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制度

    北良公司按时向集团公司上报经营、中转、自备车发送情况,格式及时间要求见附件9至11。所属企业按时上报装车、发运情况,格式及时间要求见附件12。

    北良公司、所属企业月份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和建议,分别由北良公司、分公司在月后8日(含)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一条  根据铁路部门的要求和具体条件情况,对大客户试点单位整列装车作业时间作了规定,见附件14。大客户试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延误。

第八章  数据传递

    第三十二条  运输计划的上报、下达、执行等相关数据的传递,统一在华粮内网上操作。

    第三十三条  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15。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铁路运输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集团公司另行制定铁路运输考核办法,对分公司、北良公司、所属企业运输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北良公司、所属企业不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安排的运输计划,不遵守运输工作流程造成运输事故的,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具体业务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非大客户试点单位运杂费按现行办法结算。大客户试点单位在2007年底以前,仍按现行办法结算;从2008年1月1日起,结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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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北粮南运铁路运输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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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北粮南运铁路运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北粮南运铁路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华粮经营[2007]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地区的直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控股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通过铁路部门外运的粮食,实行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按以下原则组织安排粮食运输:确保政策性粮源,优先安排集团公司直接经营和组织所属企业经营的粮源,保障所属企业自主经营的粮源,兼顾社会客户经营的粮源。
  第二章 运输范围
  第四条 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时对集团公司下达的粮食调运任务。
  第五条 集团公司直接和组织所属企业统一经营粮食的运输业务。
  第六条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良公司)、所属企业自主经营粮食的运输业务。
  第七条 集团公司、北良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社会粮源的运输业务。
  第八条 北良公司非粮食货物中转、运输业务。
  第九条 其它企业或单位承运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组织的粮源,暂不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和管理铁路运输的范围。
  第三章 运输形式
  第十条 按粮食包装情况,分为包粮运输和散粮运输。
  第十一条 按粮食运输方向及区域情况,分为入关(指山海关)方向,以包粮运输为主;港口(主要是北良港)方向,以散粮运输为主,开展陆海联运。
  第十二条 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所属企业分为大客户试点单位和一般运输企业。
  第十三条 在北良港能够承接的前提下,原则上安排北良港方向,运力以北良港散粮自备车为主,铁路部门保障包粮所需国铁车。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和管理运输业务。
  (一)签订铁路运输大客户协议,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运输中的重大事项。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季度、月份运输计划、北良港中转计划。
  (三)监督、检查、考核运输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北良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负责北良港方向的集港和中转等事项。
  (一)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粮食经营、港口中转和散粮自备车运能计划。
  (二)与分公司衔接、确认北良港方向的月份运输计划。
  (三)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北良港方向的月份散粮运输计划,落实自备车排空计划并及时配车。
  (四)与铁路部门传递自备车资源、港口接卸能力等方面的信息,并衔接有关事项。
  (五)保障北良港口接卸、装船、周转仓容等环节有效衔接,及时与分公司、所属企业沟通和协调。
  (六)制定散粮车管理细则,与货主签订中转、运输合同;组织循环班列,提高散粮自备车使用效率,保证运量。
  第十六条 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实施粮食运输。
  (一)编制辖区内年度、季度、月份运输计划草案,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运输计划。
  (二)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落实铁路部门批准的月份车皮计划。
  (三)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处理有关运输问题。
  (四)监督、检查、考核辖区内所属企业运输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办理发运事项。
  (一)编报年度、季度、月份运输计划草案,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运输计划。
  (二)与当地铁路部门协调日常运输中的请(配)车以及组织备载、装车等事项。
  (三)与货主签订代运合同,及时交纳各项费用,做好运费结算等工作。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运输计划由所属企业中的发运方编制,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提供计划草案,自上而下核定下达的办法。
  第十九条 编制年度、季度运输计划
  所属企业在年度结束前一个半月、季度结束前一个月,分别编制下个年度、季度运输计划草案并上报分公司,格式见附件1。分公司审核、汇编后分别在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季度结束前25日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后下达。
  北良公司编制年度、季度经营和港口中转计划草案,按上述时间要求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后下达。同时,北良公司制定散粮自备车年度、季度运能计划,并按上述时间要求报集团公司备案。格式见附件2至4。
  第二十条 编制月份运输计划
  (一)计划申报。所属企业逐月编制当月计划草案(格式见附件5),并于上月前10日(含,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报送到分公司;分公司审核、汇总并与北良公司衔接、确认后连同所属企业申报的计划草案,于上月前12日上报到集团公司。
  (二)计划下达。集团公司根据经营计划、市场需求、装运能力等因素及分公司上报的计划草案、北良公司确认意见及其上报的港口中转和月份运能计划,编制月份计划,向分公司、北良公司、所属企业下达。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散粮、包粮数量,北良港、其他方向的数量,沈阳、哈尔滨铁路局辖区内的大客户试点单位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北良公司逐月编制经营和北良港中转计划草案,当月计划草案于上月前10日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后下达。同时,北良公司逐月编制散粮自备车运能计划,当月计划于上月前10日上报集团公司备案。格式见附件6至8。
  第六章 车皮计划申报
  第二十二条 沈阳、哈尔滨铁路局辖区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月份车皮计划,分别由辽宁、黑龙江分公司负责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月份车皮计划
  辽宁、黑龙江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月份运输计划,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大客户试点单位车皮计划申报和下达
  1、通过铁路商务网向铁道部申请月份车皮计划。
  2、收到铁道部核准的月份车皮计划后,向大客户试点单位反馈车皮计划核准号,并向北良公司反馈北良港方向的车皮计划核准号。
  (二)一般运输企业车皮计划申报和下达
  1、分别向沈阳、哈尔滨铁路局申请月份车皮计划。
  2、收到沈阳、哈尔滨铁路局核准的月份车皮计划后,向一般运输企业反馈车皮计划核准号,并向北良公司反馈北良港方向的车皮计划核准号。
  第二十四条 临时车皮计划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申请车皮,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大客户试点单位随时向辽宁或黑龙江分公司提出申请。辽宁或黑龙江分公司审核并与北良公司衔接确认涉及北良港方向的运量后,按上述第二十三条的程序申报车皮计划。
  (二)一般运输企业先向当地车站申请。在当地车站不予批准的情况下,向辽宁或黑龙江分公司提出申请。辽宁或黑龙江分公司审核并与北良公司衔接确认涉及北良港方向的运量后,按上述第二十三条的程序申报车皮计划。
  (三)超出月份运输计划的临时车皮计划,分别由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和北良公司于每月的20日、月末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上报格式参照月份运输计划格式。
  第二十五条 为使北良港方向车皮计划的申报做到有效衔接,北良公司向辽宁、黑龙江分公司派驻人员,共同协商、确定申报车皮计划等事项。
  第七章 运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北良公司根据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反馈的北良港方向的车皮计划核准号,向铁路部门申报旬、日自备车排空计划,做好配送车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在办理每日请(配)车手续前,涉及北良港方向的散粮运输,须与北良公司衔接散粮自备车车辆使用预付款、返空费、排空能力等事项,对请(配)车事项基本达成一致。
  第二十八条 大客户试点单位运输实施。大客户试点单位根据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反馈的车皮计划核准号,向辽宁、黑龙江分公司提出每日请(配)车申请。辽宁、黑龙江分公司据此向铁道部办理具体请车手续,并将在铁路商务网上获取的日承认车数量通知大客户试点单位。
  北良公司及时将发送出的日承认车中的散粮自备车情况通知大客户试点单位。同时,大客户试点单位也要与北良公司保持沟通,衔接有关事项。
  大客户试点单位要与当地车站紧密联系,做好衔接、备载、装车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沈阳、哈尔滨铁路局辖区内的一般运输企业,根据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反馈的车皮计划核准号,向当地火车站办理每日请车、备载、装车等事项。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对运输计划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制度
  北良公司按时向集团公司上报经营、中转、自备车发送情况,格式及时间要求见附件9至11。所属企业按时上报装车、发运情况,格式及时间要求见附件12。
  北良公司、所属企业月份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和建议,分别由北良公司、分公司在月后8日(含)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一条 根据铁路部门的要求和具体条件情况,对大客户试点单位整列装车作业时间作了规定,见附件14。大客户试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延误。
  第八章 数据传递
  第三十二条 运输计划的上报、下达、执行等相关数据的传递,统一在华粮内网上操作。
  第三十三条 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15。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铁路运输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集团公司另行制定铁路运输考核办法,对分公司、北良公司、所属企业运输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北良公司、所属企业不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安排的运输计划,不遵守运输工作流程造成运输事故的,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具体业务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非大客户试点单位运杂费按现行办法结算。大客户试点单位在2007年底以前,仍按现行办法结算;从2008年1月1日起,结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北粮南运铁路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华粮经营[2007]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地区的直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控股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通过铁路部门外运的粮食,实行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按以下原则组织安排粮食运输:确保政策性粮源,优先安排集团公司直接经营和组织所属企业经营的粮源,保障所属企业自主经营的粮源,兼顾社会客户经营的粮源。

第二章  运输范围

    第四条  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时对集团公司下达的粮食调运任务。

    第五条  集团公司直接和组织所属企业统一经营粮食的运输业务。

    第六条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良公司)、所属企业自主经营粮食的运输业务。

    第七条  集团公司、北良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社会粮源的运输业务。

    第八条  北良公司非粮食货物中转、运输业务。

    第九条  其它企业或单位承运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组织的粮源,暂不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和管理铁路运输的范围。

第三章  运输形式

    第十条  按粮食包装情况,分为包粮运输和散粮运输。

    第十一条  按粮食运输方向及区域情况,分为入关(指山海关)方向,以包粮运输为主;港口(主要是北良港)方向,以散粮运输为主,开展陆海联运。

    第十二条  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所属企业分为大客户试点单位和一般运输企业。

    第十三条  在北良港能够承接的前提下,原则上安排北良港方向,运力以北良港散粮自备车为主,铁路部门保障包粮所需国铁车。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和管理运输业务。

    (一)签订铁路运输大客户协议,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运输中的重大事项。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季度、月份运输计划、北良港中转计划。

    (三)监督、检查、考核运输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北良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负责北良港方向的集港和中转等事项。

    (一)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粮食经营、港口中转和散粮自备车运能计划。

    (二)与分公司衔接、确认北良港方向的月份运输计划。

    (三)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北良港方向的月份散粮运输计划,落实自备车排空计划并及时配车。

    (四)与铁路部门传递自备车资源、港口接卸能力等方面的信息,并衔接有关事项。

    (五)保障北良港口接卸、装船、周转仓容等环节有效衔接,及时与分公司、所属企业沟通和协调。

    (六)制定散粮车管理细则,与货主签订中转、运输合同;组织循环班列,提高散粮自备车使用效率,保证运量。

    第十六条  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实施粮食运输。

    (一)编制辖区内年度、季度、月份运输计划草案,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运输计划。

    (二)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落实铁路部门批准的月份车皮计划。

    (三)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处理有关运输问题。

    (四)监督、检查、考核辖区内所属企业运输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办理发运事项。

    (一)编报年度、季度、月份运输计划草案,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运输计划。

    (二)与当地铁路部门协调日常运输中的请(配)车以及组织备载、装车等事项。

    (三)与货主签订代运合同,及时交纳各项费用,做好运费结算等工作。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运输计划由所属企业中的发运方编制,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提供计划草案,自上而下核定下达的办法。

    第十九条  编制年度、季度运输计划

    所属企业在年度结束前一个半月、季度结束前一个月,分别编制下个年度、季度运输计划草案并上报分公司,格式见附件1。分公司审核、汇编后分别在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季度结束前25日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后下达。

    北良公司编制年度、季度经营和港口中转计划草案,按上述时间要求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后下达。同时,北良公司制定散粮自备车年度、季度运能计划,并按上述时间要求报集团公司备案。格式见附件2至4。

    第二十条  编制月份运输计划

    (一)计划申报。所属企业逐月编制当月计划草案(格式见附件5),并于上月前10日(含,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报送到分公司;分公司审核、汇总并与北良公司衔接、确认后连同所属企业申报的计划草案,于上月前12日上报到集团公司。

    (二)计划下达。集团公司根据经营计划、市场需求、装运能力等因素及分公司上报的计划草案、北良公司确认意见及其上报的港口中转和月份运能计划,编制月份计划,向分公司、北良公司、所属企业下达。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散粮、包粮数量,北良港、其他方向的数量,沈阳、哈尔滨铁路局辖区内的大客户试点单位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北良公司逐月编制经营和北良港中转计划草案,当月计划草案于上月前10日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后下达。同时,北良公司逐月编制散粮自备车运能计划,当月计划于上月前10日上报集团公司备案。格式见附件6至8。

第六章  车皮计划申报

    第二十二条  沈阳、哈尔滨铁路局辖区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月份车皮计划,分别由辽宁、黑龙江分公司负责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月份车皮计划

    辽宁、黑龙江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月份运输计划,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大客户试点单位车皮计划申报和下达

    1、通过铁路商务网向铁道部申请月份车皮计划。

    2、收到铁道部核准的月份车皮计划后,向大客户试点单位反馈车皮计划核准号,并向北良公司反馈北良港方向的车皮计划核准号。

    (二)一般运输企业车皮计划申报和下达

    1、分别向沈阳、哈尔滨铁路局申请月份车皮计划。

    2、收到沈阳、哈尔滨铁路局核准的月份车皮计划后,向一般运输企业反馈车皮计划核准号,并向北良公司反馈北良港方向的车皮计划核准号。

    第二十四条  临时车皮计划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申请车皮,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大客户试点单位随时向辽宁或黑龙江分公司提出申请。辽宁或黑龙江分公司审核并与北良公司衔接确认涉及北良港方向的运量后,按上述第二十三条的程序申报车皮计划。

    (二)一般运输企业先向当地车站申请。在当地车站不予批准的情况下,向辽宁或黑龙江分公司提出申请。辽宁或黑龙江分公司审核并与北良公司衔接确认涉及北良港方向的运量后,按上述第二十三条的程序申报车皮计划。

    (三)超出月份运输计划的临时车皮计划,分别由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和北良公司于每月的20日、月末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上报格式参照月份运输计划格式。

    第二十五条  为使北良港方向车皮计划的申报做到有效衔接,北良公司向辽宁、黑龙江分公司派驻人员,共同协商、确定申报车皮计划等事项。

第七章  运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北良公司根据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反馈的北良港方向的车皮计划核准号,向铁路部门申报旬、日自备车排空计划,做好配送车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在办理每日请(配)车手续前,涉及北良港方向的散粮运输,须与北良公司衔接散粮自备车车辆使用预付款、返空费、排空能力等事项,对请(配)车事项基本达成一致。

    第二十八条  大客户试点单位运输实施。大客户试点单位根据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反馈的车皮计划核准号,向辽宁、黑龙江分公司提出每日请(配)车申请。辽宁、黑龙江分公司据此向铁道部办理具体请车手续,并将在铁路商务网上获取的日承认车数量通知大客户试点单位。

    北良公司及时将发送出的日承认车中的散粮自备车情况通知大客户试点单位。同时,大客户试点单位也要与北良公司保持沟通,衔接有关事项。

    大客户试点单位要与当地车站紧密联系,做好衔接、备载、装车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沈阳、哈尔滨铁路局辖区内的一般运输企业,根据辽宁、黑龙江分公司反馈的车皮计划核准号,向当地火车站办理每日请车、备载、装车等事项。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对运输计划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制度

    北良公司按时向集团公司上报经营、中转、自备车发送情况,格式及时间要求见附件9至11。所属企业按时上报装车、发运情况,格式及时间要求见附件12。

    北良公司、所属企业月份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和建议,分别由北良公司、分公司在月后8日(含)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一条  根据铁路部门的要求和具体条件情况,对大客户试点单位整列装车作业时间作了规定,见附件14。大客户试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延误。

第八章  数据传递

    第三十二条  运输计划的上报、下达、执行等相关数据的传递,统一在华粮内网上操作。

    第三十三条  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15。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铁路运输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集团公司另行制定铁路运输考核办法,对分公司、北良公司、所属企业运输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北良公司、所属企业不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安排的运输计划,不遵守运输工作流程造成运输事故的,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具体业务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非大客户试点单位运杂费按现行办法结算。大客户试点单位在2007年底以前,仍按现行办法结算;从2008年1月1日起,结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