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粮办发〔2024〕4号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制定修订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要求,依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内粮办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军粮供应站及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修订印发<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粮军〔2022〕217号)。
(二)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能职责作出的各项行政决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第一项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五)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干部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或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单位和个人的履职尽责违法违规行为
1.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
(1)从事和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2)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法定途径: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二)检举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干部职工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法定途径:纪检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具体投诉请求及法定途径
(1)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3)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内粮办发〔2024〕4号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根据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制定修订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要求,依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内粮办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4年6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一)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军粮供应站及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修订印发<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粮军〔2022〕217号)。(二)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能职责作出的各项行政决定。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三)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第一项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1.具体投诉请求: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五)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干部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1.具体争议: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或仲裁。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一)检举控告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单位和个人的履职尽责违法违规行为1.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1)从事和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2)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2.法定途径: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二)检举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干部职工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2.法定途径:纪检监察举报。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具体投诉请求及法定途径(1)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2)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3)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内粮办发〔2024〕4号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制定修订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要求,依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内粮办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军粮供应站及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修订印发<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粮军〔2022〕217号)。
(二)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能职责作出的各项行政决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第一项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五)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干部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或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单位和个人的履职尽责违法违规行为
1.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
(1)从事和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2)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法定途径: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二)检举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干部职工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法定途径:纪检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具体投诉请求及法定途径
(1)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3)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