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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内...

    2024-06-26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内粮办发〔2024〕4号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根据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制定修订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要求,依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内粮办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4年6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一)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军粮供应站及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修订印发<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粮军〔2022〕217号)。(二)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能职责作出的各项行政决定。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三)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第一项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1.具体投诉请求: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五)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干部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1.具体争议: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或仲裁。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一)检举控告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单位和个人的履职尽责违法违规行为1.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1)从事和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2)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2.法定途径: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二)检举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干部职工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2.法定途径:纪检监察举报。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具体投诉请求及法定途径(1)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2)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3)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关于辛建清...

    2023-12-06 朗读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关于辛建清等同志转正任职及职级晋升的通知, 内粮党组字〔2023〕45号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2号)文件要求,通过转正程序考核合格,经2023年11月21日党组会议研究,同意辛建清等2名同志按期转正,刘广宇同志职级晋升。辛建清任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总工程师;邵艳生任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策法规处(研究室)处长。以上人员任职时间从2022年9月29日算起。刘广宇晋升为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调控处三级主任科员。任职时间从2023年11月21日算起。特此通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          2023年12月5日

  •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关于李旭等...

    2021-12-14 朗读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关于李旭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内粮党组字〔2021〕14号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内人社函〔2021〕6.87号),决定任免:
      李旭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综合保障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内蒙古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副主任职务;
      贾俊亭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标准质量监测中心主任,免去其内蒙古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主任职务;
      丁进宝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免去其内蒙古自治区储备粮购销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特此通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
                       2021年12月13日

  •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

    2021-11-25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粮办执法发〔2021〕30号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部署在全国开展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38号)要求,现制定《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
      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38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各项监管任务,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在全区粮食流通领域加快形成知法用法、依法监管和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全区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全区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流通领域、地方储备粮、除中央储备粮和周转储备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原粮质量卫生以及安全生产、安全储粮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力量不足的,上级部门要适当予以倾斜或在实施方式上进行创新,以保证基层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问题清单。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2021年全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当地涉粮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认真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清单应列明问题来源、内容、发现时间以及产生原因等重要事项。同时,针对问题清单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将问题清单中列出的问题逐条整改到位。对辖区内多发易发问题和企业,特别是对影响区域粮食安全、种粮农民获得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高度关注,建立快速执法通道,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严肃查处。
      (二)明确执法重点。
      1.收购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是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是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2.储存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二是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3.销售出库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二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4.运输环节。重点关注: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5.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重点关注:一是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是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是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是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是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应重点关注: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严查涉粮案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各地要建立案件查办台账,强化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送达与执行、结案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全力以赴开展调查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配齐配全执法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确保重大案件查处经得起历史检验。对影响国家或者当地粮食安全、性质恶劣的重大涉粮案件,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必要时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级管辖,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四)依规处罚追责。对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粮食经营者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五)发挥警示作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众号等形式,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通过对当地重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粮食经营者,及时梳理典型案例、新发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教育,举一反三、引为镜鉴,切实让粮食经营者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之念。在严厉惩治的同时,要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相关粮食经营者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阶段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至12月底。分动员部署、具体实施、总结验收、成果展示4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2021年6月底前,全区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自治区组织召开视频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盟市也要及时进行安排;各盟市、旗县按要求认真梳理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并将专项行动实施中发现问题不断进行补充,整改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完善。
      (二)具体实施。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中旬,各地结合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秋粮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等,开展专项行动。
      1.7月中旬前,各地结合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要重点对储存环节中的仓储设施使用情况和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的八类重点关注问题进行检查,检查要严格对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对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同时,督促企业对照库存检查和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认真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另外,要深挖细查产生问题的背后深层次原因,从根本上加以解决,避免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2. 7月中旬至8月底,自治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制定具体方案、印发工作通知,检查同时对企业粮食销售出库环节和近期群众12325举报反映强烈的拖欠售粮款等重点问题和重点地区的信访举报处理情况一并开展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粮食销售出库环节存在问题,进一步强化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同时,帮助群众协调解决信访举报事项,及时发现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12325等信访举报案件中产生的问题,提升案件办理水平。
      3.9月中旬,自治区组织开展全区粮食执法检查业务培训,将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近两年颁布的有关粮食政策法规作为培训重点,通过培训进一步加强我区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我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升执法能力。
      4.10月份,自治区将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行动问题整改“回头看”,在全面调度专项行动发现发现问题和2021年粮油库存检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对政策性粮食储存环节、仓储设施、政策性粮食经营等方面进一步深入摸排,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消除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5. 我区秋粮收购开始后至次年4月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执法检查,结合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内容,重点对收购环节、储存环节、运输环节以及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期间,开展“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打白条”、挪用收购资金、“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不出现卖粮难。
      具体实施期间,自治区将适时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导。
      (三)总结验收。2021年11月30日前,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本辖区专项行动的总结验收,汇总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1、2、3),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2月10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全区专项行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成果展示。2021年12月31日前,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一批全国粮食流通领域典型案件,展示行动成果。期间,自治区将视情况开展典型案件通报,盟市、旗县也可根据实际开展典型案件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由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靠前指挥、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推动专项执法行动深入扎实开展;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对本辖区粮食安全的新动态、新情况,影响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要害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精准研判,精准整治。盟市、旗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专项行动,确保执法成效。要统筹协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研判,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指定相关业务科室一名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盟市级联络员名单格式见附件4,6月20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络员应按要求定期调度专项行动成效,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完善执法机制。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农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与垂管局之间将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共享相关信息。要敢于较真碰硬,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粮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方法。要结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要求,立足职能,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队伍履职能力。加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用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发挥随机检查震慑作用。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大关注和抽查力度,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探索实施联合惩戒。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要以粮食行业大型宣传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粮食执法宣传。各地要建立宣传队伍,明确宣传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宣传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回应专项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持续释放“大国粮仓”强监管信号。
      (五)锻炼执法队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把讲政治、业务强、敢担当的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氛围。通过专项行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坚持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执法队伍。
      联系人:任晓军 田永亮   
      联系电话(传真):0471-6946670、6913019
       
      附件:1.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置情况汇总表
            2.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置情况统计表
            3.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4.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联络员名单
       
      

  •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

    2021-11-25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集中开展相关人员培训,结合“秋粮收购”“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机节点,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内容的知晓度。
      二、处理好新旧衔接和过渡问题,做好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调查了解各类粮食收购企业有关情况,提醒、督促其按照规定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下简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随着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粮食市场主体更为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更加活跃,粮食收购更趋均衡化、常态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是顺应粮食购销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及现实要求,切实增强市场理念和法治思维,着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严禁变相审批。《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施行后,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三、规范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要加强统筹指导,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做好备案及备案变更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要求。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展。
      四、优化收购服务。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要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密切跟踪收购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售粮主体均衡有序卖粮、收购企业合理把握收购节奏,确保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

    2021-04-07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内粮办发〔2021〕16号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更好地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增强服务政府决策能力,提升参谋辅政作用,我们对《粮食系统政务信息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为了加强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考评标准,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政务信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调研处、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处(以下简称“两办信息调研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政务信息报送情况。
      (二)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采用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信息采用及局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采用及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五)政务信息约稿完成情况。
      二、报送程序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是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的报送主体。
      (一)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信息按程序编发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平台报送至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处室(单位)拟稿编制信息,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办公室核稿、报送。其中,两办信息调研部门约稿信息报送程序:办公室收文并提出拟办意见,主办处室(单位)拟稿,处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办公室核稿、报送。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两办信息调研部门约稿信息,在接到约稿单后,立即组织人员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对于涉及重要内容、需经分管领导审阅的信息,由主办处室(单位)提出送审意见,经办公室核稿后,呈分管领导签发。需要主要领导阅知的事项,由主办处室(单位)提出送审意见,经办公室核稿后,由分管领导核签,呈送主要领导签发;如涉及两位及以上分管领导分管的工作,分别由分管领导正签,呈送主要领导签发。
      三、考评办法
      政务信息考评工作按年度进行,采取量化积分方式,年度计分起止日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
      (一)评分标准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分,依据采用情况及局办公室核稿报送情况进行评分。
      综合分=报送分+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分+自治区领导批示分+转报中办、国办分+中办、国办采用分+国家领导批示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用分+国家局领导批示分+完成约稿分-扣分
      其中:
      (1)报送分:经办公室核稿并报送的工作信息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简报1分/条、专报信息2分/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分:3分/条;
      自治区领导批示分:另加20分/条;
      转报中办、国办分:另加10分/条;
      中办、国办采用分:另加20分/条;
      国家领导批示分:另加50分/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用分:10分/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领导批示分:另加30分/条;
      完成约稿分:另加5分/条;
      扣分:未完成报送任务扣减1分/条,未按时完成约稿、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扣减20分/条。
      (2)同一条信息被党委、政府多个刊物采用可累计加分。
      (二)考评分组
      1.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一组,进行得分考评。各盟市单月报送信息条数不得少于2条,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得少于1条。
      2.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为一组,进行得分考评。粮食与物资储备处、调控处、规划财务处、产业与科技发展处、执法督查处、机关党委单月报送信息条数不得少于4条,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不得少于1条。
      3. 各直属单位为一组,进行得分考评。各单位单月报送信息条数不得少于2条。
      (三)考评反馈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按季度汇总整理政务信息采用和领导批示情况,定期公布各信息报送单位累计得分情况,当年度各报送主体最终得分和各组排名情况于次年初公布。
      四、考评结果运用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按年度对先进政务信息报送主体和工作人员进行公布表扬。
      按照各组年度得分排名情况,按比例分别评出各组的先进报送主体;被表扬的报送主体,可推荐1名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考评年度内有2个月以上完不成报送任务的报送主体,取消评先资格。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系统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内粮办发﹝2016﹞16号)同时废止。
      

  •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农牧厅 教育厅 科技厅 妇...

    2020-09-11 朗读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农牧厅 教育厅 科技厅 妇联关于印发《全区2020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粮食和储备局、农牧局、教育局、科技局、妇联:
      现将《全区2020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内蒙古自治区妇联
      2020年9月9日
      全区2020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2020年世界粮食日和粮食安全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国粮发〔2020〕21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请做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确定发布工作的函》精神及强化粮食执法监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的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持续扩散蔓延,全球粮食供应秩序面临严峻挑战,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广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扩大对粮食执法监管、信用监管、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社会宣传,让公众充分认识“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的重要性和我国粮食安全形势,强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习惯,增强爱粮节粮意识,不断提升政策性粮食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全社会自觉形成珍惜食物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主题
      2020年10月16日是第40个世界粮食日,今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将全球活动主题确定为“齐成长、同繁荣、共持续。行动造就未来。”联合国粮农组织呼吁,全球各国团结一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粮食体系的可持续性和冲击抵御力,帮助最弱势群体恢复生活。在政府通力合作的同时,每个个人也应该有所作为,从自己做起,从小处做起,从家庭做起,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培养有利于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饮食习惯,共同致力于维护全球粮食安全。
      世界粮食日所在周为我国粮食安全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端牢中国饭碗 共筑全球粮安”。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持续扩散蔓延背景下,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持续向好,粮食和其他重要农副产品稳定供给。立足国内,放眼全球,中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粮食安全之路,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同时,与世界各国携手合作,持续加强粮食安全治理合作,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共同保障全球粮食供给,维护全球粮食安全。
      三、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农牧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
      (二)联合主办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乌兰察布市粮食和储备局。
      四、活动安排
      (一)开展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周期间,举办自治区主会场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并开展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粮食安全重要战略部署,强化粮食行业监管的举措。
      牵头单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农牧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
      (二)确定发布全区第二批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统一部署安排,各盟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当地农牧局、教育局、科技局、妇联,选择确定本地的第二批全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名单(每个盟市推荐1—2个基地),上报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
      牵头单位:各盟市粮食和储备局
      配合单位:各盟市农牧局、教育局、科技局、妇联
      (三)盟市分会场举办“公众走进粮食安全”系列宣教活动
      各盟市要在本地设分会场。当地粮食和储备局、农牧局、教育局、科技局、妇联,结合本地实际,围绕粮食安全战略、爱粮节粮,在农村和社区、学校、办公场所、粮食经营企业、餐饮企业,开展“公众走进粮食安全”系列宣教活动,并向广大农民和涉粮企业宣介有关强化行业监管的举措办法。
      各盟市粮食和储备局要组织本地粮食企业、粮食质检机构、科研机构面向社区居民、各阶段学生、媒体记者等社会公众,举办开放日、职业体验、主题实践等活动;或组织专业力量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普及讲解粮食安全科普知识、营养健康常识等内容。
      各盟市教育局要组织引导各阶段学生积极参与各类粮食安全形势教育、粮食科学知识普及、粮食安全主题体验实践等活动。
      牵头单位:各盟市粮食和储备局
      配合单位:各盟市农牧局、教育局、科技局、妇联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盟市粮食和储备局、农牧局、教育局、科技局、妇联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落实人员,形成合力,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实施,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并形成规模声势。9月30日前,各盟市粮食和储备局要将活动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备案。对不按期报送活动实施方案备案的盟市,将在今年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
      (二)丰富形式、浓厚氛围
      认真组织开展2020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以及加强粮食执法监管的宣传报道,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在借助国家和自治区印制的相关宣传品开展宣传的同时,要结合本地特色,从实际出发,制作展板、条幅、手册、其他宣传品开展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短信、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电子平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公众大力普及爱粮节粮、粮食安全理念和知识,宣传国家强化粮食执法监管的行动举措。此外,各盟市粮食和储备局、农牧局、教育局、科技局、妇联,要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三)厉行节约、确保安全
      各地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活动举办方式,防止聚集性传染事件发生。严格遵循中央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既要保证宣传活动有声势有影响,又要坚持勤俭节约办活动,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开展集体活动时,要高度重视安全防护工作,同步部署消防、交通、防踩踏等安全防护措施,消除隐患,落实应急预案,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联 系 人:郭羿 李强
      电 话:0471-6945869 6945763
      传 真:0471-6944580
      电子邮箱:842250748@qq.com
      

  • 关于召开全区粮食安全和物资储备暨执法督查工作会...

    2020-09-11 朗读

    关于召开全区粮食安全和物资储备暨执法督查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盟市粮食和储备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储备局:
      为贯彻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作好全区粮食安全、物资储备安全和粮食执法督查工作,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决定召开全区粮食安全和物资储备暨执法督查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的重要论述;
      (二)传达贯彻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经验交流会议精神;
      (三)有关盟市、旗县粮食和储备局典型发言;
      (四)分析当前储备粮体制机制改革和物资储备工作形势、面临的问题;
      (五)安排部署下阶段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重点任务;
      (六)各盟市粮食和储备局座谈交流有关今年以来重点、亮点工作和“十四五”行业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二、参会人员
      (一)各盟市粮食和储备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督查科科长,粮食、物资储备科科长;
      (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领导,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
      三、时间、地点
      时间:2020年9月22日上午(会期1天),9月21日全天报到。
      地点:呼和浩特市水木年华阳光大酒店(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南路9号,电话:0471-5258888)。
      四、有关要求
      (一)典型发言材料时间控制在8分钟以内;
      (二)请各参会单位于9 月17日前,将参会人员回执反馈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
      (三)请参会人员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等事宜。
      联 系 人:杨晨霞 田永亮
      联系电话:0471—6945740 15184713606
      传 真:0471—6944580
      电子邮箱:nmglsjbgs@163.com
      附件:参会人员回执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参 会 人 员 回 执
       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单位
      职务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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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举办2020年全区粮食执法督查业务能力提升暨粮...

    2020-09-09 朗读

    关于举办2020年全区粮食执法督查业务能力提升暨粮食库存检查专家培训班的通知,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增强执法督查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全区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水平,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于2020年9月23日举办2020年全区粮食执法督查业务能力提升暨粮食流通检查专家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
      (二)粮食行政执法实务;
      (三)粮食库存检查组织;
      (四)粮食仓储管理;
      (五)粮食企业库存统计、账务检查。
      二、参会人员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科科长和业务骨干;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专家库成员;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业务处相关人员。
      三、时间、地点
      时间:2020年9月22日报到,9月23日—24日培训。
      地点:呼和浩特水木年华(阳光)大酒店(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南路9号,电话:0471—5258888)。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参会单位于9月15日前,将参培人员回执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请与会人员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等防控工作;
      (三)此次培训人员食宿费用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负责,往返交通费各单位自理。
      联系人:田永亮 15184713606
      任晓军 0471-6945476(传真)13664819892
      电子邮箱: nmlsjjdjcc@126.com
       附件:1.各盟市参培人数分配表
       2.培训人员报名回执表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附件1
       各盟市参培人数分配表
      序号
      盟市
      人数
      1
      呼和浩特市
      25
      2
      包头市
      25
      3
      呼伦贝尔市
      30
      4
      兴安盟
      30
      5
      通辽市
      30
      6
      赤峰市
      30
      7
      锡林郭勒盟
      25
      8
      乌兰察布市
      25
      9
      鄂尔多斯市
      25
      10
      巴彦淖尔市
      25
      11
      乌海市
      5
      12
      阿拉善盟
      5
      13
      满洲里市
      3
      14
      二连浩特市
      3
       
      附件2
       培 训 人 员 报 名 回 执 表
       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单位
      职务
      手机
      备注
       
       
       
       
       
       
       
       
       
       
       
       
       
       
       
       
       
       
       
       
       
       
       
       
       
       
       
       
       
       
       
       
       
       
       
       
       
       
       
       
       
       
       
       
       
       
       
       
       
       
       
       
       
       
       
       
       请在备注中注明领队人员。
       
      

  • 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批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推荐名单...

    2020-08-26 朗读

    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批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推荐名单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在今年我国有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积极应对不利天气影响、确保粮食生产的特殊年份,扎实做好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就显得更加尤为重要。在国家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有关做好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做好第二批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发布工作。近日,国家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有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又再次向各省(区、市)粮食和储备局发送《关于请做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确定发布工作的函》。强调各地要在今年的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期间,会同相关部门,切实组织开展好本地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确定发布工作。并借助基地,持续深入向社会各界做好爱粮节粮、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局的上述安排并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请各盟市粮食和储备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在9月10日前,选择确定本地2个宣传教育基地,并填写《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情况表》(见附件),上报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请发送至本通知指定电子邮箱),作为第二批全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备选名单。同时,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将在各盟市的推荐上报名单中,择优选择1—2个基地作为国家级宣传教育基地向上推荐。
      联 系 人:李 强
      联系电话:0471—6945763 13074746260
      电子邮箱:842250748@qq.com
      附件: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情况表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