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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5 16:4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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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粮办执法发〔202130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部署在全国开展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38)要求,现制定《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616


粮食流通亮剑2021”

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38)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各项监管任务,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在全区粮食流通领域加快形成知法用法、依法监管和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全区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全区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流通领域、地方储备粮、除中央储备粮和周转储备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原粮质量卫生以及安全生产、安全储粮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力量不足的,上级部门要适当予以倾斜或在实施方式上进行创新,以保证基层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问题清单。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2021年全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当地涉粮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认真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清单应列明问题来源、内容、发现时间以及产生原因等重要事项。同时,针对问题清单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将问题清单中列出的问题逐条整改到位。对辖区内多发易发问题和企业,特别是对影响区域粮食安全、种粮农民获得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高度关注,建立快速执法通道,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严肃查处。

(二)明确执法重点。

1.收购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是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是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2.储存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二是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3.销售出库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二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4.运输环节。重点关注: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5.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重点关注:一是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是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是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是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是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应重点关注: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严查涉粮案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各地要建立案件查办台账,强化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送达与执行、结案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全力以赴开展调查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配齐配全执法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确保重大案件查处经得起历史检验。对影响国家或者当地粮食安全、性质恶劣的重大涉粮案件,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必要时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级管辖,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四)依规处罚追责。对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粮食经营者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五)发挥警示作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众号等形式,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通过对当地重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粮食经营者,及时梳理典型案例、新发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教育,举一反三、引为镜鉴,切实让粮食经营者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之念。在严厉惩治的同时,要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相关粮食经营者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阶段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6月至12月底。分动员部署、具体实施、总结验收、成果展示4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20216前,全区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自治区组织召开视频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盟市也要及时进行安排;各盟市、旗县按要求认真梳理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并将专项行动实施中发现问题不断进行补充,整改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完善。

(二)具体实施。20216月至202111中旬,各地结合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秋粮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等,开展专项行动。

1.7月中旬前,各地结合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要重点对储存环节中的仓储设施使用情况和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的八类重点关注问题进行检查,检查要严格对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对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同时,督促企业对照库存检查和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认真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另外,要深挖细查产生问题的背后深层次原因,从根本上加以解决,避免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2. 7月中旬至8月底,自治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制定具体方案、印发工作通知,检查同时对企业粮食销售出库环节和近期群众12325举报反映强烈的拖欠售粮款等重点问题和重点地区的信访举报处理情况一并开展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粮食销售出库环节存在问题,进一步强化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同时,帮助群众协调解决信访举报事项,及时发现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12325等信访举报案件中产生的问题,提升案件办理水平。

3.9月中旬,自治区组织开展全区粮食执法检查业务培训,将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近两年颁布的有关粮食政策法规作为培训重点,通过培训进一步加强我区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我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升执法能力。

4.10月份,自治区将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行动问题整改回头看,在全面调度专项行动发现发现问题和2021年粮油库存检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对政策性粮食储存环节、仓储设施、政策性粮食经营等方面进一步深入摸排,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消除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5. 我区秋粮收购开始后至次年4月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执法检查,结合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内容,重点对收购环节、储存环节、运输环节以及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期间,开展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打白条、挪用收购资金、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不出现卖粮难。

具体实施期间,自治区将适时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导。

(三)总结验收。20211130日前,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本辖区专项行动的总结验收,汇总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123),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1210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全区专项行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成果展示。20211231日前,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一批全国粮食流通领域典型案件,展示行动成果。期间,自治区将视情况开展典型案件通报,盟市、旗县也可根据实际开展典型案件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由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靠前指挥、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推动专项执法行动深入扎实开展;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对本辖区粮食安全的新动态、新情况,影响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要害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精准研判,精准整治。盟市、旗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专项行动,确保执法成效。要统筹协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研判,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指定相关业务科室一名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盟市级联络员名单格式见附件4620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络员应按要求定期调度专项行动成效,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完善执法机制。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农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与垂管局之间将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共享相关信息。要敢于较真碰硬,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粮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方法。要结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要求,立足职能,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队伍履职能力。加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用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发挥随机检查震慑作用。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大关注和抽查力度,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探索实施联合惩戒。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要以粮食行业大型宣传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粮食执法宣传。各地要建立宣传队伍,明确宣传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宣传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回应专项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持续释放大国粮仓强监管信号。

(五)锻炼执法队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把讲政治、业务强、敢担当的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氛围。通过专项行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坚持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执法队伍。

联系人:任晓军田永亮   

联系电话(传真):0471-69466706913019

附件:1.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置情况汇总表

      2.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置情况统计表

      3.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4.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联络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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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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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粮办执法发〔2021〕30号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部署在全国开展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38号)要求,现制定《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
  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38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各项监管任务,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在全区粮食流通领域加快形成知法用法、依法监管和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全区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全区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流通领域、地方储备粮、除中央储备粮和周转储备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原粮质量卫生以及安全生产、安全储粮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力量不足的,上级部门要适当予以倾斜或在实施方式上进行创新,以保证基层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问题清单。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2021年全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当地涉粮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认真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清单应列明问题来源、内容、发现时间以及产生原因等重要事项。同时,针对问题清单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将问题清单中列出的问题逐条整改到位。对辖区内多发易发问题和企业,特别是对影响区域粮食安全、种粮农民获得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高度关注,建立快速执法通道,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严肃查处。
  (二)明确执法重点。
  1.收购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是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是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2.储存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二是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3.销售出库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二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4.运输环节。重点关注: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5.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重点关注:一是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是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是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是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是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应重点关注: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严查涉粮案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各地要建立案件查办台账,强化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送达与执行、结案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全力以赴开展调查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配齐配全执法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确保重大案件查处经得起历史检验。对影响国家或者当地粮食安全、性质恶劣的重大涉粮案件,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必要时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级管辖,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四)依规处罚追责。对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粮食经营者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五)发挥警示作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众号等形式,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通过对当地重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粮食经营者,及时梳理典型案例、新发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教育,举一反三、引为镜鉴,切实让粮食经营者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之念。在严厉惩治的同时,要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相关粮食经营者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阶段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至12月底。分动员部署、具体实施、总结验收、成果展示4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2021年6月底前,全区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自治区组织召开视频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盟市也要及时进行安排;各盟市、旗县按要求认真梳理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并将专项行动实施中发现问题不断进行补充,整改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完善。
  (二)具体实施。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中旬,各地结合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秋粮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等,开展专项行动。
  1.7月中旬前,各地结合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要重点对储存环节中的仓储设施使用情况和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的八类重点关注问题进行检查,检查要严格对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对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同时,督促企业对照库存检查和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认真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另外,要深挖细查产生问题的背后深层次原因,从根本上加以解决,避免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2. 7月中旬至8月底,自治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制定具体方案、印发工作通知,检查同时对企业粮食销售出库环节和近期群众12325举报反映强烈的拖欠售粮款等重点问题和重点地区的信访举报处理情况一并开展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粮食销售出库环节存在问题,进一步强化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同时,帮助群众协调解决信访举报事项,及时发现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12325等信访举报案件中产生的问题,提升案件办理水平。
  3.9月中旬,自治区组织开展全区粮食执法检查业务培训,将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近两年颁布的有关粮食政策法规作为培训重点,通过培训进一步加强我区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我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升执法能力。
  4.10月份,自治区将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行动问题整改“回头看”,在全面调度专项行动发现发现问题和2021年粮油库存检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对政策性粮食储存环节、仓储设施、政策性粮食经营等方面进一步深入摸排,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消除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5. 我区秋粮收购开始后至次年4月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执法检查,结合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内容,重点对收购环节、储存环节、运输环节以及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期间,开展“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打白条”、挪用收购资金、“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不出现卖粮难。
  具体实施期间,自治区将适时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导。
  (三)总结验收。2021年11月30日前,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本辖区专项行动的总结验收,汇总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1、2、3),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2月10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全区专项行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成果展示。2021年12月31日前,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一批全国粮食流通领域典型案件,展示行动成果。期间,自治区将视情况开展典型案件通报,盟市、旗县也可根据实际开展典型案件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由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靠前指挥、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推动专项执法行动深入扎实开展;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对本辖区粮食安全的新动态、新情况,影响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要害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精准研判,精准整治。盟市、旗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专项行动,确保执法成效。要统筹协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研判,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指定相关业务科室一名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盟市级联络员名单格式见附件4,6月20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络员应按要求定期调度专项行动成效,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完善执法机制。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农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与垂管局之间将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共享相关信息。要敢于较真碰硬,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粮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方法。要结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要求,立足职能,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队伍履职能力。加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用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发挥随机检查震慑作用。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大关注和抽查力度,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探索实施联合惩戒。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要以粮食行业大型宣传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粮食执法宣传。各地要建立宣传队伍,明确宣传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宣传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回应专项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持续释放“大国粮仓”强监管信号。
  (五)锻炼执法队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把讲政治、业务强、敢担当的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氛围。通过专项行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坚持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执法队伍。
  联系人:任晓军 田永亮   
  联系电话(传真):0471-6946670、6913019
   
  附件:1.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置情况汇总表
        2.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置情况统计表
        3.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4.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联络员名单
   
  

内粮办执法发〔202130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部署在全国开展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38)要求,现制定《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616


粮食流通亮剑2021”

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38)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各项监管任务,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在全区粮食流通领域加快形成知法用法、依法监管和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全区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全区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流通领域、地方储备粮、除中央储备粮和周转储备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原粮质量卫生以及安全生产、安全储粮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力量不足的,上级部门要适当予以倾斜或在实施方式上进行创新,以保证基层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问题清单。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2021年全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当地涉粮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认真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清单应列明问题来源、内容、发现时间以及产生原因等重要事项。同时,针对问题清单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将问题清单中列出的问题逐条整改到位。对辖区内多发易发问题和企业,特别是对影响区域粮食安全、种粮农民获得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高度关注,建立快速执法通道,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严肃查处。

(二)明确执法重点。

1.收购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是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是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2.储存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二是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3.销售出库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二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4.运输环节。重点关注: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5.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重点关注:一是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是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是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是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是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应重点关注: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严查涉粮案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各地要建立案件查办台账,强化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送达与执行、结案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全力以赴开展调查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配齐配全执法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确保重大案件查处经得起历史检验。对影响国家或者当地粮食安全、性质恶劣的重大涉粮案件,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必要时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级管辖,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四)依规处罚追责。对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粮食经营者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五)发挥警示作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众号等形式,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通过对当地重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粮食经营者,及时梳理典型案例、新发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教育,举一反三、引为镜鉴,切实让粮食经营者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之念。在严厉惩治的同时,要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相关粮食经营者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阶段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6月至12月底。分动员部署、具体实施、总结验收、成果展示4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20216前,全区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自治区组织召开视频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盟市也要及时进行安排;各盟市、旗县按要求认真梳理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并将专项行动实施中发现问题不断进行补充,整改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完善。

(二)具体实施。20216月至202111中旬,各地结合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秋粮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等,开展专项行动。

1.7月中旬前,各地结合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要重点对储存环节中的仓储设施使用情况和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的八类重点关注问题进行检查,检查要严格对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对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同时,督促企业对照库存检查和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认真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另外,要深挖细查产生问题的背后深层次原因,从根本上加以解决,避免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2. 7月中旬至8月底,自治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制定具体方案、印发工作通知,检查同时对企业粮食销售出库环节和近期群众12325举报反映强烈的拖欠售粮款等重点问题和重点地区的信访举报处理情况一并开展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粮食销售出库环节存在问题,进一步强化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同时,帮助群众协调解决信访举报事项,及时发现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12325等信访举报案件中产生的问题,提升案件办理水平。

3.9月中旬,自治区组织开展全区粮食执法检查业务培训,将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近两年颁布的有关粮食政策法规作为培训重点,通过培训进一步加强我区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我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升执法能力。

4.10月份,自治区将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行动问题整改回头看,在全面调度专项行动发现发现问题和2021年粮油库存检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对政策性粮食储存环节、仓储设施、政策性粮食经营等方面进一步深入摸排,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消除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5. 我区秋粮收购开始后至次年4月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执法检查,结合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内容,重点对收购环节、储存环节、运输环节以及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期间,开展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打白条、挪用收购资金、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不出现卖粮难。

具体实施期间,自治区将适时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导。

(三)总结验收。20211130日前,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本辖区专项行动的总结验收,汇总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123),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1210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全区专项行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成果展示。20211231日前,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一批全国粮食流通领域典型案件,展示行动成果。期间,自治区将视情况开展典型案件通报,盟市、旗县也可根据实际开展典型案件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由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靠前指挥、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推动专项执法行动深入扎实开展;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对本辖区粮食安全的新动态、新情况,影响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要害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精准研判,精准整治。盟市、旗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专项行动,确保执法成效。要统筹协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研判,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指定相关业务科室一名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盟市级联络员名单格式见附件4620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络员应按要求定期调度专项行动成效,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完善执法机制。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农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与垂管局之间将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共享相关信息。要敢于较真碰硬,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粮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方法。要结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要求,立足职能,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队伍履职能力。加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用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发挥随机检查震慑作用。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大关注和抽查力度,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探索实施联合惩戒。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要以粮食行业大型宣传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粮食执法宣传。各地要建立宣传队伍,明确宣传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宣传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回应专项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持续释放大国粮仓强监管信号。

(五)锻炼执法队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把讲政治、业务强、敢担当的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氛围。通过专项行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坚持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执法队伍。

联系人:任晓军田永亮   

联系电话(传真):0471-69466706913019

附件:1.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置情况汇总表

      2.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置情况统计表

      3.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4.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联络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