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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4-11-18 朗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立法质量,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附相关理由和依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8日。一、联系人:任晓军    联系电话:0471-6946670二、电子邮件:nmglsjzcfgc@126.com三、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邮编:010055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11月18日

  •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公开征...

    2024-11-15 朗读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全国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们对2023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同时新增了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联系人:耿岩    联系电话:0471-69457902.电子邮件:nmlsjjdjcc@126.com3.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封上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11月15日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

    2024-11-04 朗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11月19日下班前反馈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 系 人:钱卓夫联系电话:0471-6946309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邮    编:010055

  •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

    2024-09-24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相关规定,决定废止《关于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内粮调发〔2023〕49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9月24 日

  •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遴选2023年第7批项目...

    2024-09-13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遴选2023年第7批项目第一包终止采购公告, 一、项目编号:BJMSJY-230084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遴选2023年第7批项目三、采购需求及分包包号服务名称服务要求11000吨自治区级储备大豆油承储在内蒙古自治区内遴选1家承储企业,承储1000吨自治区级储备大豆油。详见《招标文件》。四、终止原因因承储企业(内蒙古白塔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有限公司)申请退出,决定终止本包采购计划。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六、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一)采购人信息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814房间联系方式:刘广宇   0471-6945227(二)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玉泉大厦21层邮政编码:010031联系方式:0471-4682038、4682138-8004邮箱:bjmsjy@163.com(三)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周洋、许盈盈电话:0471-4682038、4682138-8004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公...

    2024-08-19 朗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进一步规范粮油仓储单位仓储活动,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联系人:伊慧敏    联系电话:0471-69457442.电子邮件:aqccjsc@126.com3.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封上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8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第5号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第40号令)等相关法规,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按照规定向其仓储设施所在地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地方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    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盟市、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第二章 备案要求 第五条 备案对象: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备案对象:适用于上述备案对象的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油仓储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库区及周边情况、是否存在租赁等;(二)仓储设施基本信息:仓房(油罐)类型、建筑结构、体积(容量)等;(三)设备和配套设施:收购、整理、储藏、装卸等设施设备情况;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控温储粮等技术设备情况;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情况;烘干设施、消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信息化系统等配套设施情况;   (四)人员情况:保管、检验、财务等专业人员的数量及职称等级情况。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按属地原则,由其所在地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如旗县没有设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由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如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库区,在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应由粮油仓储单位统一备案。不在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应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分别向库区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第九条 新设立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和“自治区储备粮”字样。如需使用,应提供经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申报备案,可通过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办理,也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购销领域监管平台线上办理。向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现场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以下备案材料:(一)《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二)库区平面图;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五)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仓(罐)容量应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库区平面图应能反映仓房(油罐)与库区主要建筑物的位置。第十二条 纸质备案资料用A4纸(库区平面图除外)打印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备案受理工作。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第十四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可以对粮油仓储单位的经营场所、仓储物流设施设备、检验仪器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和储备政管理部门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粮油仓储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单位发放《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样式,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备案信息安全。积极推进电子化动态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上报上年度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由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于每年1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备案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变更事项,实行动态备案:(一)单位名称、性质、场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二)库点的仓(罐)容规模发生变化;   (三)库点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四)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拆迁,改变规模、用途,被施予行政征收、征用;(五)签订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出租、出借合同;   (六)其他重大变化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2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          2.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          3.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汇总表

  •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油承储企业遴选2024年第一批项...

    2024-08-02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油承储企业遴选2024年第一批项目(二次)成交结果公告, 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受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委托,于2024年08月02日就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油承储企业遴选2024年第一批项目(二次)(招标编号:HT-2024CG-060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现就本次招标的成交结果公示如下:一、项目编号HT-2024CG-0601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油承储企业遴选2024年第一批项目(二次)三、成交信息:   标包1:供应商名称:包头市金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地址:东河区生态工业园区南绕城公路4公里处四、评审委员会名单:赛汉胡尔、霍晶、贾桂荣、魏彦峰、安红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六、其它无招 标 人: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5号楼联 系 人:刘科长联系电话:0471-6945227 代理机构: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博雅园6号商业楼5层联 系 人:吴飞霞联系电话:0471-3121052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办法(征...

    2024-07-18 朗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8月2日前反馈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 系 人:斯琴联系电话:0471-4505416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邮    编:010055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7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油承储企业遴选2024年第一批项...

    2024-07-12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油承储企业遴选2024年第一批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受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委托,于2024年07月12日就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油承储企业遴选2024年第一批项目(招标编号:HT-2024CG-060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现就本次招标的成交结果公示如下:一、项目编号HT-2024CG-0601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油承储企业遴选2024年第一批项目三、成交信息:标包2:供应商名称:内蒙古塞星食品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摩尔沟综合加工园区经三路、维四街G2-2号标包3:供应商名称:鄂尔多斯市桥头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109国道南甘草南街东侧四、评审委员会名单:郭建明、张树莲、恽丽娟、霍磊、陈素卿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六、其它无招 标 人: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5号楼联 系 人:刘科长联系电话:0471-6945227 代理机构: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博雅园6号商业楼5层联 系 人:吴飞霞联系电话:0471-3121052

  •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油承储企业遴选2024年第一批项...

    2024-07-12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油承储企业遴选2024年第一批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为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油承储企业遴选2024年第一批项目(二次)。招标人为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均可参加。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油承储企业遴选2024年第一批项目(二次);2.项目编号:HT-2024CG-0601;3.标包划分:本次按照一个标包进行招标;4.招标内容:包号标包内容服务要求11500吨自治区级储备食用植物油遴选1家承储企业,新购1500吨自治区级储备食用植物油。5.合同履行期限:以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批准后下达的储备计划文件中的要求为准。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粮油仓储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供应商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仓储单位备案证明;7.如需贷款的供应商,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设立基本账户且信用状况良好,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L14级(含)以上,并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8.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9.供应商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未发生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事故;10.供应商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1.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12.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四、招标文件获取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在2024年07月12日上午8:30至2024年07月19日下午17:30(北京时间),提供下列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件发送至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邮箱hengtaigczx@163.com,资料提供不全或逾期的资料将被拒绝(以邮箱收到时间为准)。(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须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三证合一);(3)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4)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粮油仓储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5)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6)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7)供应商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仓储单位备案证明;(提供证明材料)(8)如需贷款的供应商,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设立基本账户且信用状况良好,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L14级(含)以上,并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提供证明材料)(9)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提供承诺函)(10)供应商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未发生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事故;(提供承诺函)(11)供应商关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的承诺函(格式自拟);(12)供应商提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承诺函(格式自拟);(13)供应商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截图。五、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为资格后审。六、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8月02日   上午09:30;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博雅园6号商业楼5层会议室;开标时间:2024年08月02日   上午09:30;开标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博雅园6号商业楼5层会议室。七、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http://lsj.nmg.gov.cn/)”上发布,其他媒介转发无效。八、联系方式招 标 人: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5号楼联 系 人:刘科长联系电话:0471-6945227 代理机构: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博雅园6号商业楼5层联 系 人:吴飞霞联系电话:0471-312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