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为适应粮食流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5年3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等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粮食流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讲求绩效、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和盟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申报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审核项目及绩效目标、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三)盟市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相应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价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仓储设施升级改造。(二)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三)粮食品牌建设与宣传推广。(四)粮食物流体系升级改造。(五)粮食公共交易平台建设。(六)粮油加工技术改造。(七)用于支持优质粮食工程、军民融合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区粮食流通发展事项。(八)不得用于人员和单位日常运转方面的支出。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的方式分配。具体分配方式根据项目和专项资金情况以及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粮食流通发展工作重点选择确定。需要由自治区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当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列入自治区本级支出。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第八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明确申报主体、范围、条件、流程、时间、支持方式及其他具体要求。申报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开展申报材料编制。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形成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并附完整申报材料文件,联合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九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盟市上报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根据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自治区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向进行合规性审查。项目评审原则上采取竞争机制。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采取措施的可行性、产生的效益等情况。项目评审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实施。评审专家或中介机构应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评审结果负责。第十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擅自调整。第十一条盟市财政局收到指标文件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局。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监管等相关规定。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快项目进度,并按照规定用途全部用于已核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对结余结转的专项资金,按照盘活存量资金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总体绩效目标,审核盟市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在提出分配意见的同时将分项目目标和分地区目标一同下达,指导、督促盟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绩效自评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各级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十六条各级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各盟市需在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分项目目标和分地区目标的绩效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自治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专项资金补助的参考依据。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监督。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违规分配、虚列支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除涉密信息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管理规定与此办法不符的,按此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期限为3年(2025年到2027年),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取消。确需延续的,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5年2月13日 (本文有删减)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就业优先导向,更加注重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更加注重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注重塑造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现代化人力资源,2025年城镇新增就业18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预期目标5.5%左右。二、重点任务(一)提高产业发展的就业带动力1.推动产业与就业互促共进。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推动招商引资、产业落地带动更多本地就业,将人才和劳务供给与企业用地、用能一同纳入要素保障,重大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前开展用工需求预测,提前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实时将各类企业名单及用工需求推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自然资源厅、能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任务均涉及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2.提高第二产业就业比重。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养体系,推动重点工业项目落地,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做好岗位归集发布等工作,挖掘新就业岗位15万个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行业主管部门)3.扩大第三产业就业规模。大力发展现代金融、邮政快递、商务服务、科技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文体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升级,培育一批跨境电商企业和产业园,第三产业新开拓就业岗位35万个以上。(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4.推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建设。发展富民产业壮大县域经济,重点扶持600个中小型家庭农牧场、200家中小型合作社,新认证1万个家庭农牧场,建立40个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通过产业联结和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10万户。(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5.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落实税收减免、普惠金融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援企稳岗等政策,支持经营主体发展壮大,2025年企业总量力争突破71万户,个体工商户总量突破220万户,企业活跃度突破70%。(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管理局,内蒙古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6.培育壮大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支持直播电商、外卖配送、网约车、快递等新业态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新机会。(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党委网信办、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团委,内蒙古邮政管理局)7.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引进培育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聘、培训、外包、劳务派遣等全链条服务,承接市场调查、岗位归集、招聘活动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到2025年底产业规模突破200亿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8.强化创业政策支持。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对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正常运营3年以上且带动就业人数未减少的,再给予2万元的创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9.优化创业服务。广泛征集发布创新创业项目。培育创业指导专业化队伍,每个盟市至少建设1个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因地制宜扩大创业园(孵化基地)规模,降低门槛、简化流程,鼓励更多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园(孵化基地)。(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农牧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团委、妇联、总工会)(三)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10.强化教育就业联动。前瞻性优化自治区高等教育专业布局。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机制,结合毕业生就业状况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对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给予红黄牌提示,并相应核减招生计划安排。扩大职业院校订单式人才培养规模,在现有3万人基础上逐年递增。充分发挥内蒙古工匠学院作用,加大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项技能提升、职业院校在校生新质生产力赋能培训力度,每年动态培训2万人左右。鼓励职业院校开展社会化职业培训,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11.支持发展技工教育。深入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全区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专业占比提高到50%以上。允许企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12.提升培训质效。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区各行业培训规模达到35万人次以上。加强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每个盟市至少培育1个“职业技能培训+劳务”品牌,形成“特色产业+特色劳务”双品牌。强化培训就业导向,对培训后6个月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课时基准补贴标准上浮50%。建立补贴性培训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对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可以将培训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企业。(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13.完善高校毕业生考录招聘政策。高校毕业生在2年择业期内未在各类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的,在公务员招录、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可以报考面向应届毕业生的岗位,不对其是否签订就业协议、缴纳社保作限制。扩大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至3000人。将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人员月补贴标准由700元/人提高至不低于1000元/人。(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委)14.提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求职就业能力。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校实习、离校见习基地互认,开发更多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不低于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100%,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团委)15.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积极争取中央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在农业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优先支持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带动当地群众务工人数多的项目。基层政府和组织要把帮助群众就业作为重要事项,通过组建农牧民施工队、劳务合作社等方式,引导农牧民积极参与防沙治沙、高标准农田、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应急管理厅、林草局、能源局)16.强化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落实“人员分类、服务分级、部门联动”就业帮扶工作机制,引导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密切关注登记失业人员数量变化,因人施策精准帮扶就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常住人口纳入就业服务范围,有针对性地提供岗位推介、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对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根据实际开发就业援助岗位,促进其实现就业。(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总工会、残联)(五)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17.夯实就业公共服务基础。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制定自治区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将就业公共服务纳入基层民生保障服务事项。2025年依托党群服务中心、高校、零工市场、工会驿站、商圈等优化升级不少于300个“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总工会)18.搭建便捷高效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打造“就业内蒙古”求职招聘平台和“蒙速聘”移动客户端,汇集发布“有活没人干”的岗位清单和“有人没活干”的人员清单,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利用大数据精准匹配。(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总工会)19.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促就业服务。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就业供需对接活动,对介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地区可结合工作实际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开展分行业、分领域专场招聘。(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行业主管部门)三、保障措施(六)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就业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地区要健全制度机制,细化落实举措,统筹各方力量抓好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把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责任清单,同向发力,抓好落实,并指派1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协调联络。要密切关注行业动态、经济走势及政策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加强对高失业风险行业、企业的监测,完善风险应对预案。(七)强化统筹调度。自治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就业促进行动,实行月调度、季分析、半年总结、年度评估,编发简报宣传交流各地好的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不力、工作迟缓的及时提醒和催办,必要时纳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推动落实,对统计数据造假的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玉米质量品质信息的通告,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做好2024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有关工作的要求,将2024年度新收获玉米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情况通告如下。一、玉米监测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在12个玉米主产盟市采集样品3282份。其中:呼和浩特市166份,包头市122份,呼伦贝尔市366份,兴安盟596份,通辽市934份,赤峰市521份,乌兰察布市61份,锡林郭勒盟采集样品8份,鄂尔多斯市210份,巴彦淖尔市279份,乌海市4份,阿拉善盟15份。二、质量调查检测情况容重均值733g/L,一等玉米比例71.2%,二等玉米比例20.5%,三等玉米比例6.3%,三等及三等以上玉米占比98.0%,水分平均值15.6%,不完善粒平均值2.2%,霉变粒平均值0.2%,色泽气味正常。与2023年相比,2024年收购粮食玉米容重和等级变幅不大,水分涨幅2.5%,霉变粒涨幅0.1%。三、品质测报检测情况监测样品512份,黄玉米,容重732g/L,不完善粒平均值2.2%,淀粉平均值70.3%,粗蛋白平均值8.6%,粗脂肪平均值3.7%。与2023年相比,2024年收购粮食玉米淀粉含量降幅2.0%,其他指标变幅不大。四、分地区监测情况(一)呼和浩特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共采集样品166份,百粒重平均值38.43g,容重平均值760g/L,一等玉米比例99.4%,二等玉米比例0.6%,三等及三等以下玉米比0%,变幅717g/L--g790/L,水分平均值14.1%,,不完善粒平均值1.5%,霉变粒平均值0%,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26份,黄玉米,容重平均值760g/L,不完善粒平均值1.5%,淀粉平均值71.9%,粗蛋白平均值7.05%,粗脂肪平均值4.85%。(二)包头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118份,百粒重平均值38.8g,容重平均值757g/L,一等玉米比例98.8%,二等玉米比例1.2%,三等及三等以下玉米比0%,变幅710g/L--774g/L,水分平均值12.9%,不完善粒平均值2.6%,霉变粒平均值0.2%,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19份,黄玉米,容重754g/L,不完善粒平均值2.5%,淀粉平均值73.5%,粗蛋白平均值7.9%,粗脂肪平均值3.4%。(三)呼伦贝尔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百粒重平均值27.0g,容重平均值696g/L,一等玉米比例11%,二等玉米比例60%,三等及三等以下玉米比29%,变幅638g/L--741g/L,水分平均值13.1%,不完善粒平均值5.0%,无霉变粒,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55份黄玉米,容重692g/L,不完善粒平均值5.0%,淀粉平均值72.0%,粗蛋白平均值8.4%,粗脂肪平均值3.8%。(四)兴安盟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586份,百粒重平均值35.8g,容重平均值698g/L,一等玉米比例3.2%,二等玉米比例76.8%,三等及三等以下玉米比20%,变幅627g/L--706g/L,水分平均值13.5%,不完善粒平均值2.9%,霉变粒平均值0.01%,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92份,黄玉米,容重692g/L,不完善粒平均值2.7%,淀粉平均值60.6%,粗蛋白平均值6.8%,粗脂肪平均值2.9%。(五)通辽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920份样品。百粒重平均值39.2g,容重平均值746g/L,一等玉米比例96.4%,二等玉米比例3.5%,三等及三等以下玉米比0.1%,变幅630g/L--788g/L,水分平均值22%,,不完善粒平均值0.5%,霉变粒平均值0.02%,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141份,黄玉米,容重742g/L,不完善粒平均值0.4%,淀粉平均值71%,粗蛋白平均值9.9%,粗脂肪平均值3.9%。(六)赤峰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506份,百粒重平均值36.5g,容重平均值733g/L,一等玉米比例100%,其他等级无占比,变幅745g/L~720g/L,水分平均值12.4%,不完善粒平均值2.6%,霉变粒平均值0.04%,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80份,黄玉米,容重733g/L,不完善粒平均值2.8%,淀粉平均值73.9%,粗蛋白平均值8.6%,粗脂肪平均值3.9%。(七)锡林郭勒盟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8份,百粒重平均值29.8g,容重平均值714g/L,一等玉米比例62.5%,二等玉米比例12.5%,三等玉米比例25%,变幅667g/L--744g/L,水分平均值13.9%,不完善粒平均值1.1%,霉变粒平均值0%,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2份,黄玉米,容重704g/L,不完善粒平均值1.7%,淀粉平均值73.56%,粗蛋白平均值9.5%,粗脂肪平均值4.3%。(八)乌兰察布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61份百粒重平均值36.7g,容重平均值728g/L,一等玉米比例75%,二等玉米比例18%,三等及三等以下玉米比7%,变幅664g/L--775g/L,水分平均值15.4%,,不完善粒平均值1.7%,霉变粒平均值0.02%,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10份,为黄玉米,容重平均值728g/L,不完善粒平均值1.9%,淀粉平均值74.5%,粗蛋白平均值10.7%,粗脂肪平均值4.3%。(九)鄂尔多斯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205份。百粒重平均值37.6g,容重平均值782g/L,一等玉米比例100%,变幅728g/L--814g/L,水分平均值12.4%,不完善粒平均值0.1%,霉变粒平均值0.1%,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36份,黄玉米,容重788g/L,不完善粒平均值0.1%,淀粉平均值72.7%,粗蛋白平均值8.7%,粗脂肪平均值3.4%。(十)巴彦淖尔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275份。检测样品275份,百粒重平均值36.76g,容重平均值742g/L,一等玉米比例100%,变幅720g/L--772g/L,水分平均值13.1%,不完善粒平均值3.7%,霉变粒平均值0%,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测样品46份,黄玉米,容重平均值744.18g/L,不完善粒平均值3.9%,淀粉平均值73.5%,粗蛋白平均值8.6%,粗脂肪平均值3.7%。(十一)乌海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4份,百粒重平均值43.5g,容重平均值769g/L,一等玉米比例100%,变幅735g/L--790g/L,水分平均值13.4%,不完善粒平均值1.9%,霉变粒平均值0%,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2份,黄玉米,容重790g/L,不完善粒1.9%,淀粉总量73.4%,粗蛋白7.4%,粗脂肪3.9%。(十二)阿拉善盟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15份,百粒重平均值37.9g,容重平均值773.7g/L,一等玉米比例100%,变幅g/L750.00--793.00g/L,水分平均值12.4%,,不完善粒平均值0.59%,霉变粒平均值0.11%,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3份,黄玉米,容重773.7g/L,不完善粒平均值0.59%,淀粉平均值65.4%,粗蛋白平均值8.6%,粗脂肪平均值3.5%。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12月13 日
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小麦质量品质信息的通告,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做好2024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有关工作的要求,将2024年度新收获小麦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情况通告如下。一、小麦监测情况全区在10个小麦主产盟市采集样品152份,其中:呼和浩特市2份,包头市6份,呼伦贝尔市82份,兴安盟3份,通辽市1份,赤峰市10份,乌兰察布市10份,锡林郭勒盟采集样品3份,鄂尔多斯市2份,巴彦淖尔市33份。二、质量调查检测情况千粒重平均值40.8g、容重平均值781g/L,变幅752g/L--810g/L,一等小麦比例67.1%,二等小麦比例23.7%,三等小麦比例3.2%,四等小麦比例2.0%,五等小麦比例0.7%,等外小麦比例3.9%,三等以上小麦占比94.1%。与2023年相比,2024年收购粮食小麦容重一等比例较去年上升15%左右,水分平均值11.9%,不完善粒平均值5.1%,色泽气味正常,其他指标变幅不大。三、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32份,不完善粒平均值4.1%,硬度指数平均值67%,粗蛋白含量平均值13.7g/100g,湿面筋含量平均值28.4%,降落数值平均值367s,沉淀指数平均值35.5ml,面团稳定时间2.1min、拉伸面积38㎝²,烘焙品质评分值平均值79分。与2023年相比,2024年收购粮食小麦湿面筋降幅2.0%,其他指标变幅不大。四、分地区监测情况(一)呼和浩特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小麦样品2份,千粒重平均值44.7g、容重平均值781g/L,变幅810g/L--752g/L,一等小麦比例50%,二等小麦比例0%,三等及三等以下小麦比例50%,水分平均值11.5%,不完善粒平均值2.4%,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1份,红小麦,不完善粒平均值1.2%,硬度指数平均值68%,粗蛋白含量平均值15.6g/100g,湿面筋含量平均值32.6%,降落数值平均值367s,沉淀指数平均值35.5ml,面团稳定时间2.1min、拉伸面积38㎝²,烘焙品质评分值平均值79分。 (二)包头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2份,千粒重平均值46.1g、容重平均值808g/L,变幅806g/L--809g/L,一等小麦比例100%,二等小麦比例0%,三等及三等以下小麦比例0%,水分平均值9.8%,不完善粒平均值0.8%,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2份,红小麦,不完善粒平均值0.9%,硬度指数平均值62%,粗蛋白含量平均值13.5g/100g,湿面筋含量平均值31.5%,降落数值平均值440s,沉淀指数平均值42.0mL,面团稳定时间4.4min、拉伸面积45㎝²,烘焙品质评分值平均值80分。(三)呼伦贝尔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82份,千粒重40.21g、容重平均值793g/L,变幅776g/L--832g/L,一等小麦比例83%,二等小麦比例100%,无三等及三等以下小麦,水分平均值13.2%,不完善粒平均值5.7%,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13份红小麦、1份白小麦,不完善粒平均值5.7%,硬度指数平均值72%,粗蛋白含量平均值12.5g/100g,湿面筋含量平均值24.9%,降落数值平均值203s,沉淀指数平均值45.3ml,面团稳定时间4.0min、拉伸面积47㎝²,烘焙品质评分值平均值78分。(四)兴安盟 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3份,千粒重31.5g,容重平均值794.7g/L,变幅7.92g/L--7.99g/L,一等小麦比例100%,二等小麦比例0%,三等及三等以下小麦比例0%,水分平均值10.7%,不完善粒平均值3%,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1份,红小麦,不完善粒平均值3%,硬度指数平均值73%,粗蛋白含量平均值12g/100g,湿面筋含量平均值29.8%,降落数值平均值462s,沉淀指数平均值33.5ml,面团稳定时间8.2min、拉伸面积84㎝²,烘焙品质评分值平均值78分。(五)通辽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检验样品1份,千粒重36.6g,容重:794g/L,水分:12.4%,不完善粒:0.5%,色泽气味正常。(六)赤峰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检验样品10份,2024年新收获小麦中等(三等)以上比例为100%,其中一等无占比;二等占比100%;三等无占比。小麦质量指标千粒重平均值为38.5g;容重平均值为777g/L;不完善粒平均值为3.5%;与上年相比小麦质量等级有所提升。水分平均值11.0%。品质测报检测情况:降落数值平均值260;硬度指数平均值:64.8%,蛋白质15%,湿面筋30.8%;沉淀指数39.6% 面筋指数77%,形成时间3.5min,面团稳定时间8.6min,粉质质量指数93.5%,最大拉伸阻力450EU,50MM拉伸阻力356EU,拉伸性156MM,拉伸面积101㎝²,烘焙品质评分87分。(七)乌兰察布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10份,千粒重平均值31.9g、容重平均值719g/L,变幅662g/L--785g/L,一等小麦比例0%,二等小麦比例20%,三等及三等以下小麦比例80%,水分平均值10.7%,不完善粒平均值16.5%,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2份,为红小麦,不完善粒平均值5.5%,硬度指数平均值62.5%,粗蛋白含量平均值13.5g/100g,湿面筋含量平均值29.3%,降落数值平均值110s,沉淀指数平均值41.25ml,面团稳定时间平均值2.7min、拉伸面积平均值83.55㎝²,烘焙品质评分值平均值79分。(八)鄂尔多斯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 :采集样品2份。千粒重平均值44.9g、容重平均值818g/L,变幅814g/L--822g/L,一等小麦比例100%,水分平均值9.5%,不完善粒平均值0.1%,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1份,硬质红小麦,不完善粒平均值0.1%,硬度指数平均值67.1%,粗蛋白含量平均值14.24%,湿面筋含量平均值28.2%,降落数值平均值398s,沉淀指数平均值61.5ml,面团稳定时间5.2min、拉伸面积70.6㎝²,烘焙品质评分值平均值79分。(九)锡林郭勒盟质量调查检测情况 :采集样品8份,百粒重平均值29.8g,容重平均值714g/L,一等玉米比例62.5%,二等玉米比例12.5%,三等玉米比例25%,变幅667g/L--744g/L,水分平均值13.9%,不完善粒平均值1.1%,霉变粒平均值0%,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验检测样品2份,黄玉米,容重704g/L,不完善粒平均值1.7%,淀粉平均值73.56%,粗蛋白平均值9.51%,粗脂肪平均值4.28%。(十)巴彦淖尔市质量调查检测情况:采集样品 25份,千粒重平均值45.4g,容重平均值794g/L,变幅752g/L--829g/L,一等小麦比例60%,二等小麦比例24%,三等及三等以下小麦比例16%,水分平均值9.9%,不完善粒平均值2.1%,色泽气味正常。品质测报检测情况:检测样品6份,红小麦,不完善粒平均值2.52%,硬度指数平均值60.33%,粗蛋白含量平均值16.0g/100g,湿面筋含量平均值31.6%,降落数值平均值363.67s,沉淀指数平均值36.5ml,面团稳定时间3.38min、拉伸面积47.17㎝²,烘焙品质评分值平均值78分。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2月13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立法质量,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附相关理由和依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8日。一、联系人:任晓军 联系电话:0471-6946670二、电子邮件:nmglsjzcfgc@126.com三、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邮编:010055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11月18日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全国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们对2023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同时新增了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联系人:耿岩 联系电话:0471-69457902.电子邮件:nmlsjjdjcc@126.com3.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封上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11月15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11月19日下班前反馈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 系 人:钱卓夫联系电话:0471-6946309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邮 编:010055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相关规定,决定废止《关于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内粮调发〔2023〕49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9月24 日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遴选2023年第7批项目第一包终止采购公告, 一、项目编号:BJMSJY-230084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遴选2023年第7批项目三、采购需求及分包包号服务名称服务要求11000吨自治区级储备大豆油承储在内蒙古自治区内遴选1家承储企业,承储1000吨自治区级储备大豆油。详见《招标文件》。四、终止原因因承储企业(内蒙古白塔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有限公司)申请退出,决定终止本包采购计划。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六、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一)采购人信息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814房间联系方式:刘广宇 0471-6945227(二)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玉泉大厦21层邮政编码:010031联系方式:0471-4682038、4682138-8004邮箱:bjmsjy@163.com(三)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周洋、许盈盈电话:0471-4682038、4682138-8004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进一步规范粮油仓储单位仓储活动,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联系人:伊慧敏 联系电话:0471-69457442.电子邮件:aqccjsc@126.com3.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封上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8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第5号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第40号令)等相关法规,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按照规定向其仓储设施所在地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地方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 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盟市、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第二章 备案要求 第五条 备案对象: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备案对象:适用于上述备案对象的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油仓储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库区及周边情况、是否存在租赁等;(二)仓储设施基本信息:仓房(油罐)类型、建筑结构、体积(容量)等;(三)设备和配套设施:收购、整理、储藏、装卸等设施设备情况;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控温储粮等技术设备情况;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情况;烘干设施、消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信息化系统等配套设施情况; (四)人员情况:保管、检验、财务等专业人员的数量及职称等级情况。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按属地原则,由其所在地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如旗县没有设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由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如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库区,在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应由粮油仓储单位统一备案。不在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应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分别向库区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第九条 新设立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和“自治区储备粮”字样。如需使用,应提供经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申报备案,可通过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办理,也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购销领域监管平台线上办理。向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现场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以下备案材料:(一)《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二)库区平面图;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五)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仓(罐)容量应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库区平面图应能反映仓房(油罐)与库区主要建筑物的位置。第十二条 纸质备案资料用A4纸(库区平面图除外)打印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备案受理工作。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第十四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可以对粮油仓储单位的经营场所、仓储物流设施设备、检验仪器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和储备政管理部门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粮油仓储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单位发放《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样式,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备案信息安全。积极推进电子化动态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上报上年度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由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于每年1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备案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变更事项,实行动态备案:(一)单位名称、性质、场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二)库点的仓(罐)容规模发生变化; (三)库点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四)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拆迁,改变规模、用途,被施予行政征收、征用;(五)签订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出租、出借合同; (六)其他重大变化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2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 2.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 3.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