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巡视公告,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按照自治区党委统一部署,2025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自治区党委第七巡视组对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视期间,巡视组围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履行职能责任、落实改革任务、防范化解风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整改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主要受理反映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有关方面认真处理。巡视期间,巡视组设立了专门值班电话:0471—3124187,受理电话时间为工作日的8:30至12:00、14:30至17:30;邮政信箱:内蒙古呼和浩特市A114邮政信箱;电子邮箱:dqxszlsj@163.com。同时,在自治区政府办公北区5号楼门口东侧设置联系信箱,在局机关及下属二级单位张贴“码上巡”二维码。巡视组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5年10月26日。欢迎广大干部群众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巡视组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自治区党委第七巡视组2025年9月10日
关于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的公示,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71号)精神,经各盟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自治区推荐评选工作组审核,并报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拟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标准质量监测中心为先进集体正式推荐对象,柴玉生等3名同志为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具体名单见附件)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现将上述推荐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11月3日至11月7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推荐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11月7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的形式向自治区推荐评选工作组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到达邮戳时间为准)。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受理电话: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党委(人事处) 0471-6945496来信地址及邮编: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81号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912办公室,010055内蒙古自治区推荐评选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组办公室2025年10月31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和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名单 一、先进集体(1个) 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标准质量监测中心二、先进个人(3名) 柴玉生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执法督查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张国爱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物资督查股股长 张 奇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物资储备处处长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9月23日 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护种粮农民等粮食生产者利益,规范售粮款兑付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含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向农民等售粮者(含粮食经纪人)兑付售粮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收购,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承担农民售粮款兑付的主体责任,不得损害农民等售粮者利益。第四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现场如实填写收购凭证,作为核算和支付售粮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的粮食收购凭证等单据。第五条 售粮款兑付可以现金兑付,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兑付。鼓励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直接足额兑付到售粮者账户。兑付起始时间以粮食交付时起算。第六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含储备轮换用粮收购),要“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办理兑付手续,一天内(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节假日,可以在节假日后第一天(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支付系统技术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兑付时间的,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告知售粮者,但兑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租仓收购的,由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直接对售粮者结算,对售粮款兑付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将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拨付给租仓库点,由其代为支付售粮款。第七条 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原则上应当“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兑付售粮款。确有特殊情况的,征得售粮者同意,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兑付期限,但要限期兑付,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鼓励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粮食品种、数量、金额、兑付时间等。对以口头形式约定的,鼓励留存必要证据。粮食收购企业委托收购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优先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委托方承担售粮款兑付的主要责任。粮食收购者不得以未收到第三方付款等为由,不按约定支付售粮款。第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积极协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粮食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粮食收购者及时足额筹集和兑付农民等售粮款。要加强粮食收购政策宣传,提高售粮者风险防范意识。粮食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粮食收购者的交易行为。第九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发挥12325监管热线和地方相关举报渠道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按规定及时处置拖欠售粮款等问题线索;对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因售粮款兑付产生的纠纷,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指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第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售粮款兑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者未按时限兑付或不足额兑付售粮款等行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第十一条 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售粮款兑付管理具体要求。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粮食局2015年11月25日印发的《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15〕208号)同时废止。关于《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的解读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国粮财规〔2025〕28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出台背景、出台目的、主要考虑和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2024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特别是对加强农民售粮款兑付提出新的明确要求。为适应粮食收购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原国家粮食局2015年出台的《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15〕208号)基础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制定《办法》。二、出台目的售粮款是种粮农民售粮变现、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办法》出台旨在进一步细化售粮款兑付方式、兑付时限、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规范售粮款兑付行为,保护种粮农民等粮食生产者利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三、主要考虑(一)坚持依法依规、务实管用的原则。《办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按照《民法典》、《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一手钱、一手粮”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在尊重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双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民事活动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对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限时兑付”,突出引导性、倡导性,保障《办法》可操作、能落地。(二)体现对种粮农民利益的保护。要求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依法依规开展收购。对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之外的两种粮食收购情形,分别明确了售粮款兑付的时限要求,并明确书面购销合同需要包括的“粮食品种、数量、金额、兑付时间”等核心要素。(三)强化对售粮款兑付时限的要求。一是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兑付时限从严要求,要“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办理兑付手续,一天内(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告知售粮者,但兑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二是对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原则上应当“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兑付售粮款。确有特殊情况的,征得售粮者同意,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兑付期限,但要限期兑付,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四、主要内容《办法》共十二条,包括总的原则性规定、售粮款兑付要求、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一)关于总的原则性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是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资金筹措方面的要求。(二)关于兑付要求。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是兑付凭证、兑付方式,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兑付时限要求等内容。(三)关于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和各地细化要求等内容。(四)关于附则。第十二条,主要明确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
关于秋粮收购期间售粮的温馨提醒, 秋粮收购工作即将拉开帷幕,为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切身利益,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关于“拖欠售粮款”的典型案例,温馨提醒售粮农民一定要“一手粮一手钱”,索要过磅单、检斤单、合同等票据,警惕口头承诺、高利息等骗局。如发现拖欠售粮款等行为请第一时间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典型案例(一)因“打白条”导致售粮款被拖欠2024年3月,李某收购农民王某玉米,承诺一星期后结清粮款。在兑付部分粮款后,向王某出具粮款欠条,李某后因资金问题,拖欠粮款难兑付。2024年12月,邬某收购农民张某玉米时未当场结算粮款,在征得农民张某同意后,手写一张欠条并承诺一两天后结算。邬某将收购的玉米卖给某粮油公司,该公司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售粮款。由于邬某因其他经济纠纷被起诉至法院,法院查封冻结其银行账户,导致该笔售粮款无法兑付。(二)因“口头协议”导致售粮款被拖欠2023年10月,董某收购农民刘某小米,董某口头承诺几天后支付粮款,在支付部分粮款后,董某遭遇诈骗,已无可执行的财产,剩余粮款难兑付。2024年3月,王某收购农民康某玉米,双方未签订协议或欠据,仅达成“先把玉米拉走,次日支付粮款”的口头协议。因粮款一直未兑付,在农民康某报警后王某支付部分粮款,剩余粮款因无欠款证明,粮款难兑付。(三)因“相互信任”导致售粮款被拖欠2023年12月,康某收购农民李某玉米时,因双方合作多年相互信任,未当场结算粮款,也未出具欠条及结算票据。2024年10月康某去世,因缺少相关粮款拖欠证据,农民李某售粮款难兑付。(四)因误入“高价收购”陷阱导致售粮款被拖欠2024年1月,某粮食购销公司以高于市场2分钱的价格陆续收购6位农民玉米,期间未当场结算粮款。后期该公司因资金问题,粮款难兑付。2024年12月,王某收购农民谭某玉米,双方约定以高于市场3分钱的价格收购,并延期4个月支付粮款。后期王某因资金链问题,粮款难兑付。(五)因“忽视合同内容”导致售粮款损失2025年2月,农民刘某向某公司出售玉米,按公司规定需现场签订《玉米购销协议》才能进行卸车。农民刘某未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即签订协议,玉米入场监测容重为“一等粮”,卸车期间工作人员发现玉米质量差异,进行第二次检测,确定玉米容重为“三等粮”。根据签订的《玉米购销协议》“容重差值两个等级及以上的,按照整车粮款的3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直接从粮款扣除”。农民刘某因未仔细查看合同内容,损失30%售粮款。二、以案为鉴剖析上述典型案件,教育警示我们种粮农民在卖粮时,务必当场结清全部粮款。任何要求您“先交粮、后打款”或“过几天再结账”的,都可能是陷阱,谨防“打白条”。务必签订正式收购合同,写清品种、数量、价格和付款时间。如遇拖欠或欺骗,请保留证据(如过磅单、检斤单、合同、录音等),第一时间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举报。切记:守住粮,就守住了钱!
自治区党委第七巡视组巡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工作动员会召开, 根据自治区党委统一部署,9月10日自治区党委第七巡视组巡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工作动员会召开。巡视组组长朱志宏作了讲话。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国忠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朱志宏强调,巡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本轮巡视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巡视组工作。朱志宏指出,巡视组将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突出政治巡视定位,深入了解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面从严治党、班子队伍建设等情况。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要以接受巡视为契机,全面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使命,为自治区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作出更大贡献。赵国忠表示,自治区党委对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开展巡视,充分体现了对粮食和物资储备事业的高度重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将提高政治站位,全力以赴配合,自觉接受监督,主动认领问题,标本兼治抓整改,用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更好地促进粮食和物资储备事业发展。自治区党委第七巡视组副组长及成员,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列席会议。巡视期间,设专门值班电话:0471—3124187,受理电话的时间为工作日8:30至12:00、14:30至17:30;专门邮政信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A114号邮政信箱,电子信箱:dqxszlsj@163.com。同时,在自治区政府办公北区5号楼门口东侧设置联系信箱,张贴“码上巡”二维码。巡视组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5年10月26日。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有关方面认真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概况(一)项目资金分配及总体使用情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2022年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安排意见的函》(内粮规字〔2021〕30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贸〔2021〕1758号)项目资金合计1,825.50万元,分配至全区14个盟市用于粮食应急供应保障项目。根据各盟市发改部门资金下达分配文件,实际实施项目盟市共12个,2022年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共立项批复项目12个,项目总投资3,885.46万元,其中专项资金1,552.40万元,合计补助比例39.95%。锡林郭勒盟及巴彦淖尔市未实施项目,合计273.10万元项目资金未投入使用。截至评价日共完成验收项目9个,通辽市项目已完工尚未验收,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项目未完工。(二)评价综合得分绩效评价组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所收集和审核的基础资料,整理出绩效评价所需要的基本资料和数据。按照此次绩效评价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了全面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初步结论,在此基础上形成本次绩效评价分数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组对2022年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项目综合加权评价得分为89.97分(计算公式:综合加权评价得分=各盟市得分*各盟市权重后相加;各盟市权重=盟市分配金额/资金分配总额),综合绩效级别为“良”。具体得分如下:2022年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项目综合评价得分序号旗县区名称权重得分综合绩效级别1包头市12.88%97.5优2乌海市3.42%97优3二连浩特市2.78%97优4兴安盟9.66%96.5优5鄂尔多斯市10.95%96.5优6赤峰市13.53%96优7呼和浩特市10.95%94.5优8满洲里市2.78%94优9呼伦贝尔市9.02%87良10通辽市10.30%75.5中11乌兰察布市10.95%72.5中12阿拉善盟2.78%72中二、项目概况(一)项目背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实施方案》按照“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采取“企业申报、初步确定、实地查看、签订协议、逐级备案”的步骤,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粮食应急加工、配送、储运、供应网点,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二)项目内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2022年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安排意见的函》(内粮规字〔2021〕30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贸〔2021〕1758号)项目资金合计1,825.50万元,分配至全区14个盟市用于粮食应急供应保障项目,其中锡林郭勒盟及巴彦淖尔市未实施项目,不在此次评价范围内。截至评价日共完成项目验收9个,通辽市项目已完工尚未验收,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项目未完工。 三、项目绩效(一)项目产出达到年初计划值1.产出数量(1)各盟市计划支持企业数量1家,实际支持企业数量1家。(2)各盟市企业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项目基本都已完成,但也存在未完工项目,例如乌兰察布市2023年6月施工设备进场。2.产出质量(1)各盟市企业均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项目的通知》(内粮调发〔2022〕2号)中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名单。(2)各盟市基本上都有主管单位参与验收的项目验收单,但通辽市项目已完工尚未验收,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项目未完工,无法评价验收是否合格。3.产出时效(1)各盟市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如下表:序号盟市企业 专项资金 拨付情况1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农苑商贸杂粮有限公司 170.00 2022年6月2包头市包头市金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200.00 2023年4月3呼伦贝尔市呼伦贝尔合适佳食品有限公司 140.00 未拨付4兴安盟内蒙古二龙屯有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150.00 2023年6月5通辽市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 160.00 未拨付6赤峰市内蒙古龙乡玉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10.00 2023年5月7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贺氏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170.00 未拨付8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景观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170.00 2023年6月9乌海市内蒙古塞星食品有限公司 53.10 2022年7月10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富鑫农牧业开发专业合作社 43.10 未拨付11满洲里市内蒙古格润富园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43.10 2022年9月12二连浩特市内蒙古东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3.10 2022年12月合计 1,552.40 (2)各盟市工程竣工情况如下表:序号盟市企业专项资金竣工情况1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农苑商贸杂粮有限公司1702022年12月2包头市包头市金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2002022年12月3呼伦贝尔市呼伦贝尔合适佳食品有限公司1402022年12月4兴安盟内蒙古二龙屯有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1502022年11月5通辽市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1602023年6月6赤峰市内蒙古龙乡玉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102022年12月7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贺氏粮油商贸有限公司170工程未完工8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景观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1702022年12月9乌海市内蒙古塞星食品有限公司53.12022年12月10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富鑫农牧业开发专业合作社43.1工程未完工11满洲里市内蒙古格润富园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3.12022年12月12二连浩特市内蒙古东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3.12022年12月合计1,552.40 (3)各盟市完工验收情况如下表:序号盟市企业专项资金验收情况1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农苑商贸杂粮有限公司1702023年4月2包头市包头市金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2002022年12月3呼伦贝尔市呼伦贝尔合适佳食品有限公司1402023年1月4兴安盟内蒙古二龙屯有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1502022年12月5通辽市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160未验收6赤峰市内蒙古龙乡玉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102023年3月7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贺氏粮油商贸有限公司170未验收8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景观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1702022年12月9乌海市内蒙古塞星食品有限公司53.12023年5月10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富鑫农牧业开发专业合作社43.1未验收11满洲里市内蒙古格润富园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3.12023年5月12二连浩特市内蒙古东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3.12023年5月合计1,552.40 4.产出成本(1)项目总成本为1,552.40万元,各个项目都能在总成本控制下完成,总成本节约率≥0。(2)通过查看各盟市相关资料,将各实施单位项目与一般社会平均成本相对比,未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项目。(二)社会效益总体较好1.项目有利于带动粮食产业产、购、储、加、销、服务环节的利益联结。2.项目具有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地区粮食产业发展。3.项目有利于提高自治区粮食产业经济整体发展。(三)经济效益总体较好1.项目能够带动企业周边农民收入,农民增收效果明显。2.项目能够为企业增产增收,提高企业收入。(四)可持续影响总体较好1.项目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较好技术储备。2.项目建设成果能够持续运行。(五)满意度总体较好本次绩效评价通过发放问卷调查方式,对补贴企业和相关农户进行满意度调查,共填写问卷81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补贴企业和相关农户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较好,对项目实施的满意度综合得分9.88分。(计算公式:综合加权满意度得分=各盟市满意度得分*各盟市权重后相加;各盟市权重=盟市分配金额/资金分配总额)四、存在问题(一)绩效指标编制不够科学合理,项目绩效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项目部门普遍存在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了解,对项目预期产生的效率、效益和效果未进行有效的研判分析,绩效管理意识有待加强。在评价中发现,一是部分资金使用单位填报不够认真,有的只是在评价组要求提供绩效评价资料时才进行填报绩效自评表;二是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套用通用格式,未进一步细化,如未设置成本指标,未设置补贴资金下达等指标;三是对绩效评价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控不够到位,只重视项目实施,忽略了绩效评价。绩效指标编制不够科学合理,项目绩效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部分资金到位不及时,资金尚未支出截至绩效评价日,项目资金确定的资金量1,552.40万,截至绩效评价日,拨付企业资金1,039.30万元,执行率66.95%。部分盟市资金尚未拨付,资金尚未支出,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资金到位不及时,影响项目的实施落地,导致资金执行率不高,从而无法发挥相关效益。同时,锡林郭勒盟及巴彦淖尔市由于申报的企业不符合要求,项目未实施,合计未投入资金273.10万元。(三)部分实施单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财务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呼和浩特市项目实施单位内蒙古农苑商贸杂粮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未制定相应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同时财务管理不完善,存在财务岗位不健全、手工记账等情况。(四)部分工程尚未完工,资金效益发挥有限截至评价日项目共完成验收9个,通辽市已完工尚未验收,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项目未完工,实施进度存在滞后。因此只有预期效益,资金效益发挥有限。(五)部分项目实施单位未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实施计划,验收不够及时项目实施方案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高效完成项目,设置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项目工程设备明细、进度安排、保障支持等,是项目顺利开展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项目实施单位未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实施计划,不利于项目进度管理以及资金管理。如通辽市、满洲里市,项目实施单位未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实施计划。部分盟市项目验收不够及时,如呼和浩特市、赤峰市、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项目为2022年项目,通过查看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大部分为2022年12月底,验收时间大部分为2023年,验收不够及时。五、有关建议(一)加强绩效管理工作,细化绩效指标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等有关规定,绩效管理工作是预算管理的重中之重。建议加强绩效管理工作,细化绩效目标编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重视上级绩效评价监督,落实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二)加快资金拨付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优化审批流程,简化重点环节办事程序,进一步精减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项目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及手续,做到财政资金支出有凭有据。加强对专项资金制度的管理和学习,认真落实目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积极整改,完善制度,严格内部审批程序,进一步提升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能力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强化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实现项目预期效益项目应做到早谋划、早部署、早实施、早见效,以更高的标准推进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项目实施。同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完工,将预期效益变成现实效益。(五)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前期资料。各盟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竞争性立项等方式,确定具体实施项目。项目前期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发现项目的重点难点,对项目整体进行评估,确定项目是否能够实施。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的组织机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拟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地方各级财政拟安排资金情况及资金使用方向等。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从项目的设立到验收,全方位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不规范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六)采用成熟新技术和节能型设备,实现“安全、绿色”生产对当地粮食行业市场进行研究,充分利用当地粮食行业市场研究成果,采用国家现行成熟新技术和节能型设备,提高绿色储粮要求,提升粮食品质。充分利用当地粮食生产品种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既为当地农民增收服务又可为市场提升“安全、绿色”食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七)提升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明确财政补助比例 项目集中用于补贴已认定的、目前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并且2021年1月以后开工的升级改造项目(含新建),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配合盟市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全部下达企业,建议在选择项目时,考虑财政资金补助比例,进而提升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内蒙古中勤朗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中国●呼和浩特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2023年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2023年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评价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评价机构:内蒙古新方舟绩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2023年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绩效评价简版报告一、基本情况(一)项目背景2023年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的实施,承载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在国家高度重视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建设的大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争取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区2023年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该项目精准指向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粮食机械装备提升行动以及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等四大提升行动,旨在促进粮食产业流通发展,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二)项目内容2023年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共计支持全区24个优质粮食工程项目,项目类别涵盖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粮食机械装备提升行动以及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等四大提升行动。其中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项目12个,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项目7个,粮食机械装备提升行动项目1个,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项目4个。(三)资金投入及支出情况2023年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共计投入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5023.1万元。实际拨付至项目单位的资金总额为2604.1万元,专项资金到位率为51.84%。到位总资金已支出2584.866万元,专项资金执行率为99.26%。(四)项目绩效目标2023年优质粮食工程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支持全区实施的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粮食机械装备提升行动以及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等四大提升行动。旨在促进粮食产业流通发展,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受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内蒙古新方舟绩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2023年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经过数据收集、审核、访谈以及社会调查等必要的评价程序,采用绩效分析和统计方法,在梳理、分析评价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本评价报告。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2023年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为87.5分,评价等级为“良”。四、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主要经验及做法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政策引领推动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工作。在资金保障方面,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争取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为企业解决资金难题并提升粮食仓储设施水平。与自治区财政厅通过组织项目申报、科学规划、确定研究评审方案,确保资金精准投向最具价值项目。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整合社会资源吸引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二)存在问题1.绩效管理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文件相关要求,个别项目绩效目标表中年度总体目标的设置以及指标的设置有待进一步完善。2.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企业存在因涉法涉诉、自筹资金能力不足退回专项资金,个别项目完工后旗县区财政局资金拨付不够及时等问题,使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3.项目完工及时性有待加强截至绩效评价日,个别项目仍未完工。如,察哈尔右翼中旗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粮食绿色仓储提升建设项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天源农民专业合作社2500吨亚麻油加工扩建升级项目。4.项目实际总投资与计划总投资存在偏差呼和浩特市西郊国储库有限公司应急保障功能提升项目申请补助资金时计划总投资为1010.02万元,实际完成总投资为737.16万元,项目实际总投资与计划总投资相差272.86万元。五、有关建议(一)强化绩效管理意识,规范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需完善年度总体目标,涵盖绩与效,贴合政策与实际并清晰表述,多内容分类描述;绩效目标表横向有各级各类指标要素,纵向包含多类指标;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指标按需设定,无则免设;优化数量指标,结合实际明确工程量,细化质量指标确定标准,保障指标与项目目标及规模紧密关联。(二)建立专项资金“惠企直达”机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到位率,建议自治区财政厅建立“惠企直达”机制。(三)实行专项资金“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为充分调动粮食企业的积极性,切实提升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的实施成效,特提出如下建议:对于在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结果评级为“A”的企业,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在相应年度仍可申请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继续投身于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的实施。但需明确,其申报务必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支持范围。对于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结果评级为“B”的粮食企业,则继续按照《关于2025年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内粮财发〔2024〕56号)文件中“2023年、2024年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单位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的规定予以执行。而对于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结果评级为“C”的粮食企业,则自2023年起,在相应年度不得申请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四)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尽早发挥效益在保障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应加快施工进度。施工方需科学合理地调配人力及物力资源,对施工流程予以优化,并严格依照既定计划推进施工。(五)加强项目前期预算编制,精准锚定项目实际需求在项目前期,开展申请财政资金的总投资预算编制工作时,需严格依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导向。负责预算编制的专业团队应全面、深入地调研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类要素,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精确核算每一项费用支出。对于项目涵盖的全部建设内容,以及所需的各类设备与材料,均需按照既定标准和市场实际行情逐一进行成本评估。
2025年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花名册公示, 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工程系列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申报人员材料真实、准确、规范,经研究决定,自治区粮油标准质量监测中心成立职称评审小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人员对本次参评人员资料进行审查,同意杨堰锟、张博参加2025年度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现将《2025年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花名册》公示。公示期:2025年6月12日—2025年6月19日机关党委(人事处):6945750机关纪检组:6945576质监中心电话:4960696附件下载1:附件1-2025年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申报花名册(杨堰锟)附件下载2:2025年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申报花名册(张博)
内蒙古自治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粮食储备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区粮食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指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粮食(含使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责任储备,是指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粮权归属于企业,长期保持要求数量,需要时能按照政府动用命令投放保障市场供应的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一定成品粮油库存和原粮库存。第四条 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企业,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企业应服从宏观调控需要,按照政府要求配合粮食市场调控。正常情况下,社会责任储备粮油的加工、销售和轮换由企业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负盈亏。第五条 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行业骨干企业等在建立社会责任储备中的带头作用。对积极落实社会责任储备并配合政府调控发挥作用的企业,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予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在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税收减免、搭建产销平台、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切实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发展,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能力。第二章 品种数量第六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品种以口粮品种为主。重点鼓励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小包装成品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社会责任储备。第七条 各盟市(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核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应实事求是、尊重经济规律,结合行政区域政府储备和粮食产销等,并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承受能力,渐次推进落实。对处于经营亏损或非正常生产状态的企业,可暂不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对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可按照季节性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其余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企业应按照加工企业近三年平均日处理粮食数量为基数,指导企业建立不低于3天日处理粮食数量的社会责任储备,确定后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与企业代储的政府储备库存不得互相抵顶。第八条 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粮食供求形势、粮食加工企业经营状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动态调整优化,确保企业能承受、政策可持续,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企业确因提升改造、停产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义务的,应报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核减(销),并逐级报备。第九条 盟市(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与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三章 储备管理第十条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除因政府命令动用外,社会责任储备任何时点的库存应不低于确定的数量标准。第十一条 社会责任储备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原粮质量可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参考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标准执行。成品粮油应处于保质期内。小包装成品粮油应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随时可投放市场。第十二条 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应在社会责任储备仓房(货位)显著位置悬挂“社会责任储备”标识,储存仓房清洁、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第十三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储存库点应设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储存仓房由企业结合日常经营管理实际确定,并保持相对固定,报注册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社会责任储备统计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企业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数据报送义务。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加强对社会责任储备统计的管理,确保应统尽统。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核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发现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协议,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四章 储备动用第十六条 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宏观调控需要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情况,依法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企业具体实施。有关企业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动用方案。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方式、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十八条 动用社会责任储备,应当按规定及时给予相关企业合理补偿。第十九条 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企业应及时恢复储备库存,原则上参照政府储备动用后库存恢复要求执行。第二十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动用程序、操作规程、补偿机制、恢复储备库存要求等,由盟市(旗县)粮食和储备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在协议予以明确。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承担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主体。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等五种类型。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第四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急协同机制,推动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时协同运转,高效完成应急供应任务。第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应坚持自愿申报、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调整、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应急保障企业示范带动作用。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规划和布局 第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应急时按照各级政府指令和自身功能定位,承担相应的应急保障职责。第八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科学布局,实现应急供应能力全面覆盖。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对全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盟市、旗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规划,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布局进行优化和具体落实。第九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主要承担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品库存等应急粮源的储备、出库、运输、投放等职责。盟市所辖区由盟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统筹设置,有条件的应实现每个旗县至少有1家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各地应统筹配置区域粮食运输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运输动员和调度需要。第十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主要承担各类应急粮源的应急加工、分装、出库、投放等职责。每个盟市至少有1家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应力争实现应急加工企业旗(县、区)全覆盖,并实现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匹配。应急加工能力较薄弱的地区,可由各盟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统筹,为各旗(县、区)确定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主要承担应急成品粮油的集中接收、分流配送等职责,应以盟市为单位进行布局。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人口较集中、交通便利的旗(县、区)进行布局。各盟市至少设置1家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加强与连锁企业、电商平台、外卖平台等企业合作,提升快速配送和供应能力。第十二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主要承担承接投放的应急粮源并进行有序供应职责。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各乡镇(街道)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原则上需设在相应乡镇、街道辖区内,街道确实不具备设点条件的,应在邻近街道增设应急供应网点进行对口保障。呼和浩特市主城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设置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每3万人或每个社区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其他城区常住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可比照呼和浩特市设置城区应急供应网点。第十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承担从储备到加工、运输、投放、供应全链条应急保障职责,可以为同时具备粮油储存、加工、配送、供应等多种功能的单个企业,也可以为若干个企业的联合体。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原则上以盟市为单位进行布局。鼓励邻近盟市之间通过优势互补、统筹资源组建跨盟市的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人口较集中的旗(县、区)布局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第十四条 各地应结合企业意愿和保障能力,加大动员力度,推动辖区内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优先确定保障能力较强的企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共同承担粮食应急保障职责。 第三章 条件和标准 第十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诚信、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涉及粮食经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粮食质量抽样检测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生产、储存、运输等相关设施、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五)按规定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第十六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及其配套设施;(二)应以承担地方事权粮食收储轮换任务为主;(三)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辖区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四)具有相应的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第十七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书,标签标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二)粮源充足、交通便利,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具备一定的仓储、运输能力;(三)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第十八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和周转仓容;(二)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三)在应急状态下具备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能够满足定点快捷配送粮食需求;(四)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箱式密闭运输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转运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五)落实商品索证索票制度,配送经营的粮食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九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日常运转正常,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二)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销售的商品均应明码标价;(三)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场所内装修规范,店容店貌整洁,严格执行质量、卫生、消防等管理规定,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四)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应满足应急保供需要;(五)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第二十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粮食仓储、加工、配送和供应等两种及以上功能指标;(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三)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位置。第二十一条 储运企业、加工企业、配送中心、供应网点能分别满足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各项能力细分指标标准(附件1)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能力标准。其中,应急储运企业和应急配送中心细分指标四项:库房仓容、油罐罐容、日运输能力、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应急加工企业细分指标三项:小麦日加工能力、稻谷日加工能力、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应急供应网点细分指标三项: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第二十二条 盟市、旗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应对特定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布局规划。 第四章 确定和备案程序 第二十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按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分级确定、逐级备案”的原则,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确定,并逐级上报备案。第二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一)企业申报。每年底,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要求、有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积极申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二)初步审核。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择优拟定本级或推荐为上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三)核查公示。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对备选企业的相关条件进行实地查看,也可委托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实地查看,应重点核查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实地查看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确定对象。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四)签订协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附件2),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并授予牌匾。牌匾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五)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录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全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自治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对盟市、旗县粮食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盟市、旗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络。第二十六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动态维护,核实企业信息,按照“应建则建、总量不减”原则,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粮食风险基金、信贷支持行动等方面,支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发展。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研活动,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第二十八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粮食应急培训和演练。第二十九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及能力、应急保障能力及承担应急保供任务情况、配合开展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情况、企业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情况、应急配套设施设备和参与应急保供意愿等情况进行评估。第三十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调研、检查,有计划地对已签订协议的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下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经营情况、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培训和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一)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二)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三)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四)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五)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六)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七)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八)根据自身状况,主动申请退出应急保障企业的。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第三十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应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供应任务。第三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相关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保护,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应对相关工作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平时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立即行动、履行协议,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盟市、旗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也可参照本细则对辖区内应急保障企业进行管理。第三十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样式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制(附件3)。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所需费用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不得收取粮食企业任何费用。第三十八条 其他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主体,参照本细则管理。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能力推荐标准2.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模板) 3.牌匾样式如有意见建议发送到邮箱:nmglsjtkc@126.com,联系人:柏勇强,联系方式:0471-6945853 13327146951。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