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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5 15:39
来源:执法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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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全国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们对2023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同时新增了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人:耿岩    联系电话:0471-6945790

2.电子邮件:nmlsjjdjcc@126.com

3.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封上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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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5
来源:执法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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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全国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们对2023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同时新增了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联系人:耿岩    联系电话:0471-69457902.电子邮件:nmlsjjdjcc@126.com3.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封上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11月15日

为深入推进全国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们对2023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同时新增了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人:耿岩    联系电话:0471-6945790

2.电子邮件:nmlsjjdjcc@126.com

3.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封上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