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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4 10:39
来源: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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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

《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9月23日    



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种粮农民等粮食生产者利益,规范售粮款兑付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含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向农民等售粮者(含粮食经纪人)兑付售粮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收购,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承担农民售粮款兑付的主体责任,不得损害农民等售粮者利益。

第四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现场如实填写收购凭证,作为核算和支付售粮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的粮食收购凭证等单据。

第五条  售粮款兑付可以现金兑付,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兑付。鼓励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直接足额兑付到售粮者账户。兑付起始时间以粮食交付时起算。

第六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含储备轮换用粮收购),要“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办理兑付手续,一天内(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节假日,可以在节假日后第一天(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支付系统技术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兑付时间的,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告知售粮者,但兑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租仓收购的,由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直接对售粮者结算,对售粮款兑付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将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拨付给租仓库点,由其代为支付售粮款。

第七条  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原则上应当“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兑付售粮款。确有特殊情况的,征得售粮者同意,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兑付期限,但要限期兑付,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鼓励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粮食品种、数量、金额、兑付时间等。对以口头形式约定的,鼓励留存必要证据。

粮食收购企业委托收购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优先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委托方承担售粮款兑付的主要责任。

粮食收购者不得以未收到第三方付款等为由,不按约定支付售粮款。

第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积极协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粮食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粮食收购者及时足额筹集和兑付农民等售粮款。要加强粮食收购政策宣传,提高售粮者风险防范意识。

粮食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粮食收购者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发挥12325监管热线和地方相关举报渠道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按规定及时处置拖欠售粮款等问题线索;对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因售粮款兑付产生的纠纷,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指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

第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售粮款兑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者未按时限兑付或不足额兑付售粮款等行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一条  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售粮款兑付管理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粮食局2015年11月25日印发的《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15〕208号)同时废止。



关于《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国粮财规〔2025〕28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出台背景、出台目的、主要考虑和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2024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特别是对加强农民售粮款兑付提出新的明确要求。为适应粮食收购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原国家粮食局2015年出台的《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15〕208号)基础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制定《办法》。

二、出台目的

售粮款是种粮农民售粮变现、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办法》出台旨在进一步细化售粮款兑付方式、兑付时限、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规范售粮款兑付行为,保护种粮农民等粮食生产者利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主要考虑

(一)坚持依法依规、务实管用的原则。《办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按照《民法典》、《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一手钱、一手粮”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在尊重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双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民事活动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对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限时兑付”,突出引导性、倡导性,保障《办法》可操作、能落地。

(二)体现对种粮农民利益的保护。要求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依法依规开展收购。对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之外的两种粮食收购情形,分别明确了售粮款兑付的时限要求,并明确书面购销合同需要包括的“粮食品种、数量、金额、兑付时间”等核心要素。

(三)强化对售粮款兑付时限的要求。一是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兑付时限从严要求,要“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办理兑付手续,一天内(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告知售粮者,但兑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二是对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原则上应当“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兑付售粮款。确有特殊情况的,征得售粮者同意,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兑付期限,但要限期兑付,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包括总的原则性规定、售粮款兑付要求、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总的原则性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是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资金筹措方面的要求。

(二)关于兑付要求。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是兑付凭证、兑付方式,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兑付时限要求等内容。

(三)关于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和各地细化要求等内容。

(四)关于附则。第十二条,主要明确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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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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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9月23日    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护种粮农民等粮食生产者利益,规范售粮款兑付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含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向农民等售粮者(含粮食经纪人)兑付售粮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收购,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承担农民售粮款兑付的主体责任,不得损害农民等售粮者利益。第四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现场如实填写收购凭证,作为核算和支付售粮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的粮食收购凭证等单据。第五条  售粮款兑付可以现金兑付,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兑付。鼓励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直接足额兑付到售粮者账户。兑付起始时间以粮食交付时起算。第六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含储备轮换用粮收购),要“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办理兑付手续,一天内(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节假日,可以在节假日后第一天(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支付系统技术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兑付时间的,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告知售粮者,但兑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租仓收购的,由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直接对售粮者结算,对售粮款兑付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将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拨付给租仓库点,由其代为支付售粮款。第七条  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原则上应当“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兑付售粮款。确有特殊情况的,征得售粮者同意,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兑付期限,但要限期兑付,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鼓励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粮食品种、数量、金额、兑付时间等。对以口头形式约定的,鼓励留存必要证据。粮食收购企业委托收购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优先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委托方承担售粮款兑付的主要责任。粮食收购者不得以未收到第三方付款等为由,不按约定支付售粮款。第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积极协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粮食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粮食收购者及时足额筹集和兑付农民等售粮款。要加强粮食收购政策宣传,提高售粮者风险防范意识。粮食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粮食收购者的交易行为。第九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发挥12325监管热线和地方相关举报渠道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按规定及时处置拖欠售粮款等问题线索;对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因售粮款兑付产生的纠纷,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指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第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售粮款兑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者未按时限兑付或不足额兑付售粮款等行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第十一条  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售粮款兑付管理具体要求。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粮食局2015年11月25日印发的《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15〕208号)同时废止。关于《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的解读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国粮财规〔2025〕28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出台背景、出台目的、主要考虑和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2024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特别是对加强农民售粮款兑付提出新的明确要求。为适应粮食收购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原国家粮食局2015年出台的《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15〕208号)基础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制定《办法》。二、出台目的售粮款是种粮农民售粮变现、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办法》出台旨在进一步细化售粮款兑付方式、兑付时限、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规范售粮款兑付行为,保护种粮农民等粮食生产者利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三、主要考虑(一)坚持依法依规、务实管用的原则。《办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按照《民法典》、《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一手钱、一手粮”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在尊重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双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民事活动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对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限时兑付”,突出引导性、倡导性,保障《办法》可操作、能落地。(二)体现对种粮农民利益的保护。要求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依法依规开展收购。对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之外的两种粮食收购情形,分别明确了售粮款兑付的时限要求,并明确书面购销合同需要包括的“粮食品种、数量、金额、兑付时间”等核心要素。(三)强化对售粮款兑付时限的要求。一是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兑付时限从严要求,要“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办理兑付手续,一天内(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告知售粮者,但兑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二是对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原则上应当“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兑付售粮款。确有特殊情况的,征得售粮者同意,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兑付期限,但要限期兑付,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四、主要内容《办法》共十二条,包括总的原则性规定、售粮款兑付要求、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一)关于总的原则性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是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资金筹措方面的要求。(二)关于兑付要求。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是兑付凭证、兑付方式,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兑付时限要求等内容。(三)关于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和各地细化要求等内容。(四)关于附则。第十二条,主要明确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

《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9月23日    



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种粮农民等粮食生产者利益,规范售粮款兑付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含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向农民等售粮者(含粮食经纪人)兑付售粮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收购,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承担农民售粮款兑付的主体责任,不得损害农民等售粮者利益。

第四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现场如实填写收购凭证,作为核算和支付售粮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的粮食收购凭证等单据。

第五条  售粮款兑付可以现金兑付,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兑付。鼓励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直接足额兑付到售粮者账户。兑付起始时间以粮食交付时起算。

第六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含储备轮换用粮收购),要“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办理兑付手续,一天内(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节假日,可以在节假日后第一天(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支付系统技术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兑付时间的,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告知售粮者,但兑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租仓收购的,由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直接对售粮者结算,对售粮款兑付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将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拨付给租仓库点,由其代为支付售粮款。

第七条  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原则上应当“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兑付售粮款。确有特殊情况的,征得售粮者同意,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兑付期限,但要限期兑付,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鼓励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粮食品种、数量、金额、兑付时间等。对以口头形式约定的,鼓励留存必要证据。

粮食收购企业委托收购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优先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委托方承担售粮款兑付的主要责任。

粮食收购者不得以未收到第三方付款等为由,不按约定支付售粮款。

第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积极协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粮食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粮食收购者及时足额筹集和兑付农民等售粮款。要加强粮食收购政策宣传,提高售粮者风险防范意识。

粮食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粮食收购者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发挥12325监管热线和地方相关举报渠道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按规定及时处置拖欠售粮款等问题线索;对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因售粮款兑付产生的纠纷,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指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

第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售粮款兑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者未按时限兑付或不足额兑付售粮款等行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一条  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售粮款兑付管理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粮食局2015年11月25日印发的《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15〕208号)同时废止。



关于《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国粮财规〔2025〕28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出台背景、出台目的、主要考虑和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2024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特别是对加强农民售粮款兑付提出新的明确要求。为适应粮食收购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原国家粮食局2015年出台的《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15〕208号)基础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制定《办法》。

二、出台目的

售粮款是种粮农民售粮变现、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办法》出台旨在进一步细化售粮款兑付方式、兑付时限、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规范售粮款兑付行为,保护种粮农民等粮食生产者利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主要考虑

(一)坚持依法依规、务实管用的原则。《办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按照《民法典》、《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一手钱、一手粮”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在尊重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双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民事活动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对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限时兑付”,突出引导性、倡导性,保障《办法》可操作、能落地。

(二)体现对种粮农民利益的保护。要求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依法依规开展收购。对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之外的两种粮食收购情形,分别明确了售粮款兑付的时限要求,并明确书面购销合同需要包括的“粮食品种、数量、金额、兑付时间”等核心要素。

(三)强化对售粮款兑付时限的要求。一是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兑付时限从严要求,要“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办理兑付手续,一天内(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告知售粮者,但兑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二是对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原则上应当“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兑付售粮款。确有特殊情况的,征得售粮者同意,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兑付期限,但要限期兑付,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包括总的原则性规定、售粮款兑付要求、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总的原则性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是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资金筹措方面的要求。

(二)关于兑付要求。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是兑付凭证、兑付方式,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兑付时限要求等内容。

(三)关于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和各地细化要求等内容。

(四)关于附则。第十二条,主要明确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