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7-17 16:50
来源:粮食调控处
字号:[ ]

根据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工作,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现就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精神,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根本,坚持改革创新,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行政监管,加快推进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聚焦扛稳粮食安全重任,严格落实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承储企业内控管理,强化外部监管,有效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确保各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三、  方法模式

根据承储企业实际,坚持分类指导,采取不同模式,对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实行单独核算,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储备运营业务是指承储企业对承储自治区、盟市、旗县政府储备粮以及其他(包括中央、区外和区内)委托收储或代储的政策性粮食(以下简称其他政策性粮食)开展的管理活动。具体根据企业规模、市场化经营现状等情况,可采取两种方式:

(一)第一种方式:对有深厚市场化经营基础的较大型企业,可在企业内部成立储备运营分公司或商业经营分公司,单独进行核算,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开。

(二)第二种方式:对有商业经营需要,但不具备成立储备运营分公司或商业经营分公司条件的企业,对企业内部的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实行单独核算,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人员管理分开。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储备运营业务负总责,同时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储备粮管理工作。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任务制定储备粮管理人员名单。凡明确为承担储备运营管理职责的人员,工作报酬等经费支出可列支储备粮管理费用。承储企业其他承担综合管理岗位职责的人员,不能随储备运营业务严格分开的,可由企业统筹管理使用,相关人员费用合理分摊。

2.实物管理分开。承储企业对各级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实相符、储存安全。各级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物仓房要相对集中,与商业经营实物仓房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存。对外出租、出借仓储设施,要与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物仓房保持适当距离,确保政策性粮食安全。各级地方储备粮应按照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分别储存在符合国家仓储设施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内。应在仓房外部醒目位置悬挂或者喷涂地方储备粮标识和粮权标志,仓房编号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其他政策性粮食储存规范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3.财务管理分开。地方储备粮运营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进行财务管理。在《会计法》的规定下,细化会计科目的明细核算,准确区分政策性和经营性业务的收入、支出、成本和损益。对能够分清属于储备运营或商业经营业务的费用应分别记载;对不能直接分清用途的相关费用,如电费、维修费、综合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等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分摊;对不能分开的固定资产、设备(如磅房、收储运输设备、检化验设备等)使用及折旧等费用应按季度平均库存粮油数量的占比划分,分别核算相关费用。严禁挤占或挪用政策性资金用于其他商业经营性业务。政策性信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监管。

4.账务管理分开。地方储备粮运营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核算,分别记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地方储备粮业务的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实行专账核算,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分离是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重点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把握改革方向,进一步细化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强化督促指导,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落实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分开的监管工作。各承储企业要按照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分离的工作要求,做好人员、实物、财务、账务严格分开的具体工作,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粮食调控处
朗读

《关于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工作,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现就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精神,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根本,坚持改革创新,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行政监管,加快推进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聚焦扛稳粮食安全重任,严格落实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承储企业内控管理,强化外部监管,有效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确保各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三、  方法模式
  根据承储企业实际,坚持分类指导,采取不同模式,对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实行单独核算,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储备运营业务是指承储企业对承储自治区、盟市、旗县政府储备粮以及其他(包括中央、区外和区内)委托收储或代储的政策性粮食(以下简称其他政策性粮食)开展的管理活动。具体根据企业规模、市场化经营现状等情况,可采取两种方式:
  (一)第一种方式:对有深厚市场化经营基础的较大型企业,可在企业内部成立储备运营分公司或商业经营分公司,单独进行核算,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开。
  (二)第二种方式:对有商业经营需要,但不具备成立储备运营分公司或商业经营分公司条件的企业,对企业内部的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实行单独核算,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人员管理分开。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储备运营业务负总责,同时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储备粮管理工作。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任务制定储备粮管理人员名单。凡明确为承担储备运营管理职责的人员,工作报酬等经费支出可列支储备粮管理费用。承储企业其他承担综合管理岗位职责的人员,不能随储备运营业务严格分开的,可由企业统筹管理使用,相关人员费用合理分摊。
  2.实物管理分开。承储企业对各级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实相符、储存安全。各级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物仓房要相对集中,与商业经营实物仓房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存。对外出租、出借仓储设施,要与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物仓房保持适当距离,确保政策性粮食安全。各级地方储备粮应按照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分别储存在符合国家仓储设施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内。应在仓房外部醒目位置悬挂或者喷涂地方储备粮标识和粮权标志,仓房编号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其他政策性粮食储存规范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3.财务管理分开。地方储备粮运营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进行财务管理。在《会计法》的规定下,细化会计科目的明细核算,准确区分政策性和经营性业务的收入、支出、成本和损益。对能够分清属于储备运营或商业经营业务的费用应分别记载;对不能直接分清用途的相关费用,如电费、维修费、综合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等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分摊;对不能分开的固定资产、设备(如磅房、收储运输设备、检化验设备等)使用及折旧等费用应按季度平均库存粮油数量的占比划分,分别核算相关费用。严禁挤占或挪用政策性资金用于其他商业经营性业务。政策性信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监管。
  4.账务管理分开。地方储备粮运营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核算,分别记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地方储备粮业务的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实行专账核算,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分离是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重点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把握改革方向,进一步细化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强化督促指导,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落实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分开的监管工作。各承储企业要按照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分离的工作要求,做好人员、实物、财务、账务严格分开的具体工作,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根据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工作,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现就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精神,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根本,坚持改革创新,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行政监管,加快推进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聚焦扛稳粮食安全重任,严格落实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承储企业内控管理,强化外部监管,有效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确保各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三、  方法模式

根据承储企业实际,坚持分类指导,采取不同模式,对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实行单独核算,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储备运营业务是指承储企业对承储自治区、盟市、旗县政府储备粮以及其他(包括中央、区外和区内)委托收储或代储的政策性粮食(以下简称其他政策性粮食)开展的管理活动。具体根据企业规模、市场化经营现状等情况,可采取两种方式:

(一)第一种方式:对有深厚市场化经营基础的较大型企业,可在企业内部成立储备运营分公司或商业经营分公司,单独进行核算,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开。

(二)第二种方式:对有商业经营需要,但不具备成立储备运营分公司或商业经营分公司条件的企业,对企业内部的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实行单独核算,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人员管理分开。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储备运营业务负总责,同时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储备粮管理工作。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任务制定储备粮管理人员名单。凡明确为承担储备运营管理职责的人员,工作报酬等经费支出可列支储备粮管理费用。承储企业其他承担综合管理岗位职责的人员,不能随储备运营业务严格分开的,可由企业统筹管理使用,相关人员费用合理分摊。

2.实物管理分开。承储企业对各级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实相符、储存安全。各级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物仓房要相对集中,与商业经营实物仓房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存。对外出租、出借仓储设施,要与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物仓房保持适当距离,确保政策性粮食安全。各级地方储备粮应按照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分别储存在符合国家仓储设施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内。应在仓房外部醒目位置悬挂或者喷涂地方储备粮标识和粮权标志,仓房编号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其他政策性粮食储存规范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3.财务管理分开。地方储备粮运营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进行财务管理。在《会计法》的规定下,细化会计科目的明细核算,准确区分政策性和经营性业务的收入、支出、成本和损益。对能够分清属于储备运营或商业经营业务的费用应分别记载;对不能直接分清用途的相关费用,如电费、维修费、综合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等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分摊;对不能分开的固定资产、设备(如磅房、收储运输设备、检化验设备等)使用及折旧等费用应按季度平均库存粮油数量的占比划分,分别核算相关费用。严禁挤占或挪用政策性资金用于其他商业经营性业务。政策性信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监管。

4.账务管理分开。地方储备粮运营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核算,分别记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地方储备粮业务的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实行专账核算,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分离是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重点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把握改革方向,进一步细化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强化督促指导,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落实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分开的监管工作。各承储企业要按照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分离的工作要求,做好人员、实物、财务、账务严格分开的具体工作,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