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64377XF/2024-0790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 | 文 号 | 内粮财发[2024]73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64377XF/2024-0790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 |
文 号 | 内粮财发[2024]73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 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分局、农发行各二级分行:
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策。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在充分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24年12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
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工作主线,不断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策,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4部委《关于印发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管理办法》,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等4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定义。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自治区政府、盟市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专门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的贷款提供融资增信,防范粮食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基金保证以政府认缴出资为限,不得出现因基金代偿等原因产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别成立粮食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小组”),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等为成员单位。各级基金管理小组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办公室。
第四条 工作职责。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研究补充调整基金额度,审定基金代偿,确认基金损失;发生代偿时共同督导追缴代偿资金;审议基金存续、终止、清算等事项。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盟市、旗县基金管理小组职责如下: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承担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基金的组织、协调和账户管理等工作;与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共同审批企业加入基金资格,督促盟市基金管理小组追缴代偿资金等。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级财政出资。
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和监管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开展相关业务。
农发行内蒙古分行。负责制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按规定核算基金产生的利息及需要代偿资金金额;提供基金余额明细;及时审批、投放贷款;与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共同审批企业加入基金资格,督促盟市基金管理小组追缴代偿资金等;在粮食收购期间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
盟市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盟市级财政出资;复审企业准入把关、代偿复审;定期对贷款企业进行库存检查,核实库贷挂钩情况;协助农发行盟市分行进行贷后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督导旗县(市、区)基金管理小组追缴代偿资金等。
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组织、协调和账户管理等工作;与农发行盟市分行共同审核基金退出申请,督导旗县(市、区)基金管理小组追缴代偿资金;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等。
旗县(市、区)基金管理小组。审核企业准入把关、代偿初审;定期对贷款企业进行库存检查,核实库贷挂钩情况;协助农发行旗县支行进行贷后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共同追缴代偿资金等。
旗县(市、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与农发行旗县支行共同审核基金退出申请,与参与企业签订信用保证基金贷款业务合作管理协议;与农发行旗县支行共同追缴代偿资金;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等。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五条 账户管理。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在农发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开立基金专用账户,归集自治区和盟市政府认缴的基金。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在属地农发行开立基金专用账户,归集企业认缴的基金。专用账户仅限于提供信用保证业务的增信、代偿及日常管理,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基金业务形成的一切收益和损失属于信用保证基金。各级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不承担基金融资增信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及其导致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基金筹集。自治区级基金份额应按照自治区政府批复意见足额认缴。盟市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指导性计划足额认缴,指导性计划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和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共同确定,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盟市也可根据当地粮食收购形势、企业经营活跃程度适当增加认缴规模。
各级政府认缴的基金统一归集到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开设的基金专户。
基金存续期内,各级政府投入的基金未经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审批,原则上不得动用和退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基金。
主产区盟市原则上要参加自治区级基金,如自行建立盟市级基金,必须报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批准。自建基金的盟市应另行出台基金管理办法。自治区级基金不对盟市自建基金承担代偿责任。
第七条 利息收入。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对政府和企业出资存入基金账户的资金按照优惠利率结算利息。政府出资部分产生的利息转入本金滚动使用,企业认缴部分产生的利息在退出时进行清算。
第八条 基金终止和清算。基金存续期结束前6个月,基金管理小组负责提出延长存续期、到期终止等后续工作意见。如确定基金到期终止,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计清算政府缴存资金。扣除完基金代偿并认定的损失,由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各级政府部门出资情况返还缴存来源。
因出现系统性风险导致基金发生大规模代偿时,由基金管理小组研究确定是否提前终止基金并组织清算。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资格审定
第九条 申请条件。
1.经营条件。自治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购销企业或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具备与开展相应业务相匹配的存储条件,能做到专仓(垛)保管、封闭运行。生产经营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在农发行开设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存款专户。申请企业必须在收购地旗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进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2.财务状况。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新建企业和新改制到位企业除外。剔除政策指令性贷款因素影响,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下。
3.信用状况。经农发行有权审批行评定信用等级在L13级(含)以上。提交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申请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4.风险控制。未发生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5.资金情况。企业银行账户内自有资金存款须满足用于缴纳基金份额的金额。
第十条 额度认定。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原则上根据风险管理要求测算,可按不超过企业实际缴存额度的15倍测算粮食市场化收购增信贷款额,对首次额度认定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缴存额度的10倍确定粮食市场化收购增信贷款额。具体贷款放大倍数,由农发行有权审批行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具体额度在定审批复文件中一并通知企业。首次额度认定的单户企业贷款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亿元,对区内优质粮食企业,经批准后可适当放大贷款规模。
企业必须使用其自有资金缴纳基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基金。企业提交申请文件时必须出具使用自有资金缴纳基金的证明材料和佐证资料。
第十一条 风险共担。同一盟市内参与企业认缴基金和盟市政府认缴基金,实行盟市范围内风险共担。
第十二条 资格审定。
1.初审。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基金认缴,填写《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资格申请表》(附件1)报该企业开户行初审,开户行受理企业申请后,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召集旗县基金管理小组开展复核工作。
2.复核。旗县(市、区)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报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复核未通过的,应书面答复企业。
3.复审。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应根据上报的复核结果,研究确定企业认缴基金的资格,报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农发行盟市级分行需将符合条件的基金贷款企业情况报农发行有权审批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确定缴存上限。
4.定审。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根据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复审意见和基金贷款缴存上限,与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将定审结果抄送旗县(市、区)基金管理小组。
旗县农发行与取得基金认缴资格的企业、旗县粮食和储备局三方签订《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附件2),明确合作事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资格备案。对已纳入基金支持范围的企业,能够按期偿还上一粮食年度贷款本息且信誉良好,经盟市农发行、粮食和储备局审核无异议的,即可获得下一粮食年度基金项下贷款资格,并报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备案。三方协议继续有效,不再重复签订三方协议。
第五章 基金认缴和退出
第十四条 基金认缴。签订《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后,已纳入基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应在不超过核定缴存上限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贷款需求按比例自主确定缴存资金规模,并将资金缴入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在农发行开设的账户中。
第十五条 退出条件。企业在认缴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前原则上不得退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经开户行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向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申请退还已认缴的基金:
1.未通过资格审批或备案,自行缴纳基金的;
2.通过资格审批或备案,缴纳基金后未签订三方协议的;
3.通过资格审批或备案,签订三方协议并缴纳基金后未通过贷款审批,或通过审批后一个月内未完全使用贷款额度,可以按比例提出退出申请。
第十六条 退出程序。基金返还应以盟市为单位,剔除企业代偿的损失部分,并且农发行盟市分行已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后,企业可自愿收回认缴基金,也可以将认缴基金继续保留在基金账户用于下一年度基金担保。企业收回认缴基金需填写《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返回申请表》(附件3)并报开户行,由开户行提交旗县(市、区)基金管理小组审核,旗县(市、区)基金管理小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旗县(市、区)基金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和盟市农发行,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在办理企业认缴资金退出时,开户行应计算当日企业认缴基金清算结果本息,盖业务章进行确认,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根据清算结果将全部资金退回企业。
基金贷款期内,企业所在地各级基金管理小组成员单位,发现缴存基金的企业存在新的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共同研究,及时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提出该企业退出基金的书面意见。经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企业必须退出基金的,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和农发行内蒙古分行书面通知盟市基金小组办公室。已发放增信贷款的,应由开户行立即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收回贷款;未发放增信贷款的,由盟市基金小组办公室直接办理退出手续。企业被要求退出基金时,在收回贷款后,只退还实缴资金本金,不计利息。开户行须同时督促企业在收到退款后,及时开具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向盟市基金小组办公室送达收款收据。
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开户行应根据《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按照银行制度规定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按办贷流程审议、审批。审批权限在盟市分行的,开户行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工作。审批权限在自治区分行的,按农发行总行规定的相关时限办理。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开户行与粮食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按收购资金需求和收购进度发放增信贷款,每月10日前向所在盟市基金小组办公室统计报送基金项下贷款审批规模、实际发放额度、贷款利率、抵(质)押情况、企业认缴基金余额、贷款收回和支持收购情况。农发行内蒙古分行每月15日前向自治区基金小组办公室报送上述汇总统计情况。
企业取得的粮食市场化收购增信贷款为信用贷款,只能用于粮食收购。开户行可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对风险敞口部分增加办理抵质押担保。
贷款利率按照农发行测算利率执行,在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给予企业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 还款时限。基金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企业生产或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自愿确定,累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章 基金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条 启动代偿。基金贷款到期前30日,开户行应向贷款企业送达归还贷款书面通知。到期未收回的贷款,开户行需在贷款到期3日内书面向所在旗县(市、区)基金管理小组提交《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请表》(附件4)并附调查报告。
代偿资金原则上由被代偿企业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全额补充到位。
第二十一条 代偿审核
1.代偿初审。收到代偿申请后,旗县(市、区)基金管理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向盟市基金管理小组报送代偿初审意见。
2.代偿复审。收到代偿初审意见后,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复审意见,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报送代偿复审意见并附代偿申请。
3.代偿审定。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在接到复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最多可延长5个工作日。符合本办法规定代偿条件的,根据处理意见按程序和比例将代偿资金划转给开户行。属不予代偿的,接到申请函后5个工作日内由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直接书面驳回。
第二十二条 代偿顺序和金额。开户行到期未收回的贷款,基金以实际到位规模为限进行过渡性代偿。首先使用逾期的粮食企业自身缴存的基金代偿;不足部分由本盟市其余各出资方按比例最高承担2/3,若本盟市各出资方缴存的资金不足以承担,申请使用自治区配套的信用保证基金;农发行承担1/3。
代偿额度公式:
1.盟市缴存的信用保证金大于代偿金额的情形下:其余企业(某盟市政府)代偿金额=(逾期未还贷款本息-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 2/3 *其余企业(某盟市政府)/以盟市为单位政府和其余企业认缴的基金总额
2.盟市缴存的信用保证金小于或等于代偿金额的情形下:其余企业(某盟市政府)代偿金额=其余企业(某盟市政府)认缴的信用保证基金
第二十三条 债务追偿。开户行应对到期未收回的贷款依法
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督促借款人尽快通过公开粮食流通市场,以拍卖或竞价等方式销售库存粮食,同时采取收缴企业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货币性资产、处置相关抵押物和质押物等手段追回损失。各级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门要对追偿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追偿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优先按基金管理约定的比例偿还代偿政府的基金和农发行债权,再按农发行规定计算罚息。
第二十四条 损失认定。开户行在采取全部必要措施后,仍未能追索回的部分,在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财金〔2017〕90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提供有效证据,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清算组清算等方式确认损失,并由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提交书面报告。经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研究审定后书面批复。
第二十五条 确认损失顺序和金额。在对逾期的粮食企业采取全部必要措施后,不足部分由本盟市其余各出资方按比例最高承担2/3,若本盟市各出资方缴存的资金不足以承担,申请使用自治区配套的信用保证基金;农发行承担1/3。
损失认定额度公式:
1.盟市缴存的信用保证金大于损失认定金额的情形下:其余企业(某盟市政府)损失认定金额=(逾期未还贷款本息-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 2/3 *其余企业(某盟市政府)/以盟市为单位政府和其余企业认缴的基金总额
2.盟市缴存的信用保证金小于或等于损失认定金额的情形下:其余企业(某盟市政府)损失认定金额=其余企业(某盟市政府)认缴的信用保证基金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事项的,不予代偿:
1.开户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2.开户行存在串通企业恶意欺骗,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增信贷款,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3.开户行实际放款额超过增信额度以外部分或基金担保范围以外的贷款。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情况。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协作。盟市、旗县农发行会同基金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加强贷后管理,掌握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审批情况等,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如出现风险时,及时上报情况、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封闭运行。企业通过基金取得的增信贷款,专项用于粮食收购。农发行按照相关贷后管理制度,对贷后资金实行全过程封闭管理,确保“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销货时,原则上实行“先款后货”,销货款必须回到农发行指定的账户。在授信有效期内,允许企业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做到小额多笔、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并坚持“购贷销还”,到期收回贷款本息,做到“粮走钱回”。
第二十九条 基金监管。旗县(市、区)基金管理小组成员单位要组成检查组,在收购旺季期间,对贷款企业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在储存管理期间,按季定期、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
盟市基金管理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收购旺季与储存管理期间各自特点,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巡查工作,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上述检查中,对发现存在影响贷款安全隐患或重大风险事项,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复查。由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报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监督检查预警通知书》(附件5)。
第九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条 奖励条件。
1.按时归还增信贷款后,对未使用基金代偿贷款的企业,基金存续期内再申请贷款时,在符合农发行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由贷款双方协商,按流程审批适当考虑放大增信倍数。
2.对积极配合充实基金额度的企业,在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从事多品种经营等方面,在符合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农发行内蒙古分行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贷款企业拒不执行还款计划、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开户行计入逾期贷款、调整贷款风险分类,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入相应企业征信报告;同时,由盟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向当地信用管理机构通报;属于国有企业的,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将建议其主管部门依党纪政纪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贷款损失和基金损失的贷款企业,向有关部门移交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
贷款企业对提交的申请书、基本资格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农发行对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银行机构职员,移交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吸引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贷款合作银行主要为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允许商业银行自主自愿参与信用保证基金运作,相关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另行制定。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择优选择吸纳其他符合金融监管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自治区内分支机构)参与。商业银行与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签订协议,报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备案,并根据协议开展工作。贷款合作银行名单及联系方式在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网站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明确的旗县(市、区)基金管理小组在实际运行中如存在因机构设置、跨行政区域审批贷款等导致的成员组成、具体职责与本办法不符的,由盟市基金管理小组根据实际在本盟市制定的基金管理办法中自行明确;盟市基金管理小组未在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的,本办法规定的旗县(市、区)基金管理小组具体工作暂由盟市基金管理小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该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从2025年1月23日起至2030年1月23日有效。《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内发改粮字〔2021〕1351号)、《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内农发银发〔2018〕1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资格申请表
2.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三方管理协议
3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返回申请表
4.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请表
5.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监督检查预警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