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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5 08:54
来源:粮食调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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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服务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1月14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21年4月,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切实规范区域粮食收购活动,为健全完善我区粮食收购运行机制,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有力支撑。《办法》立足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站位,在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压紧压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为我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我区粮食收购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等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由总则、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粮食收购行为规范、粮食收购质量管理、粮食收购服务保障、粮食收购监督检查、附则等七个章节组成。

第一章“总则”,对制定的目的、依据、管理服务对象、适用范围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对粮食收购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规范备案流程,持续优化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粮食营商环境,鼓励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三章“粮食收购行为规范”,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收购政策、应当具备的条件、报告收购数量及价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进行明确。

第四章 “粮食收购质量管理”,对粮食收购企业保障粮食质量安全能力提出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第五章“粮食收购服务保障”,加强粮食产后服务和运力保障,强化为农服务措施,降低粮食损失浪费,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建立市场监测联系机制,聚焦秋粮收购等重点时段,完善粮食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对接机制。引导市场预期,不断深化产销合作,引导市场主体平稳购销。

第六章“粮食收购监督检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粮食收购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强化粮食收购企业信用监管。

第七章“附则”,主要是对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经营活动做了相关规定,以及《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