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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8-09-25 00:00
来源: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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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自治区粮食局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案由,应及时登记并请示领导确定检查方法,按照领导批示组织人员开展调查。不少于两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严格认真填写所涉法律文书。

2.结果处理责任:①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②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并组织调查。③检查发现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④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3.通知责任: 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