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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 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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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经营性职能分开,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精神,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承储企业内控管理,强化外部监管,有效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确保各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二、方法模式

各地要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健全地方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地方储备直属企业除组织落实地方储备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任务以及国家或地方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其他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储备运营业务是指承储企业对承储各级地方储备粮(含油)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开展的管理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员管理分开。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储备运营业务负总责,同时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政府储备粮管理工作。承储企业要根据所承担的储备任务制定储备粮管理人员名册。凡明确为承担储备运营管理职责的人员,工作报酬等经费支出可列支储备粮管理费用。承储企业其他承担综合管理岗位职责的人员,不能随储备运营业务严格分开的,可由企业统筹管理使用,相关人员费用合理分摊。

(二)实物管理分开。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各级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各级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物仓房要相对集中,与商业经营实物仓房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存。对外出租、出借仓储设施,要与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物仓房保持适当距离,确保政策性粮食安全。各级地方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应当储存在符合国家仓储设施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内。应在仓房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仓号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其他政策性粮食储存规范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三)财务管理分开。地方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财务分开进行管理。在《会计法》及粮食行业财会核算相关规定所明确的要求下,细化会计科目的明细核算,准确区分储备运营业务和商业经营的收入、支出等。对能够分清属于储备运营业务或商业经营的费用应分别记载;对不能直接分清用途的相关费用,如电费、维修费、综合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等直接费用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分摊;对不能分开的固定资产、设备(如磅房、收储运输设备、检化验设备等)使用及折旧等间接费用应按一定的分摊标准进行占比划分,分别核算相关费用。分摊标准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政策性信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监管。

(四)账务管理分开。地方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分开核算,分别记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地方储备粮业务的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实行专账核算,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分离是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重点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把握改革方向,强化督促指导,加大推进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分离进行监管。各承储企业要按照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分离的要求,做好人员、实物、财务、账务严格分开的具体工作,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