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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10-1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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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及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税务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银监分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中粮贸易内蒙古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国粮发﹝2018155号),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粮食产销合作是保障粮食合理有序流通,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和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的有效途径,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坚持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发挥粮食主产区优势,创新建立多形式、深层次、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实现粮食合理、有序、顺畅流通,促进粮食供求平衡,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国家和区域粮食安全。到2020年,产销合作取得重要进展,与销区10个以上省市建立稳固的省际间粮食产销协作关系,省际间合作协议粮食交易量达到全部交易量的50%以上,到2022年,产销合作取得重大成效,通过省际间、地市间合作协议粮食交易量达到全部交易量的70%以上。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促进粮食产销合作,要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主导、企业运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丰歉保证、长期稳定、法治保障、开发共享的原则。重点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主动对接粮食销区,建立健全区域性粮食产销合作平台。健全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粮食产销合作体制机制,调动多元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维护好市场秩序和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继续巩固发展自治区与销区省市政府层面的战略合作,支持和鼓励盟市与销区地市开展产销合作,推动区内外粮食企业间经营合作,构建新型粮食产销合作体系。充分发挥中国粮食交易大会、内蒙古粮食产销协作洽谈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结合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加大绿色优质粮食产品品牌创建和产销推介活动。在巩固现有平台效应的基础上,按照粮食品种、区域布局等合理划片,采取流动式巡回展洽,不断深化扩大产销合作平台的影响力和精准度。(牵头单位:粮食局,配合单位:财政厅)

(二)大力发展粮食订单收购,积极开展粮食代购代销。支持区外各类粮食企业到我区开展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支持区内粮食企业实现以需定产、以销定购。指导企业与粮食生产者签订规范、合法的产销合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本区企业熟悉本地市场的优势,为销区企业开展粮食代购业务;鼓励和支持销区企业为我区企业开展代销业务,不断扩大合作规模和范围。(责任单位:粮食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

(三)稳步发展异地粮食储备。充分发挥我区气候、粮食资源和仓储设施优势,积极开展异地代储、异地储备业务,积极配合销区企业做好轮换、调运、监管等工作,确保异地粮食储备安全,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各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相关贷款政策和操作办法,支持异地代储、异地储备业务顺利开展。(责任单位:粮食局、农发行)

四)推动产销区企业深度融合发展,积极促进企业跨区域经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支持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合资、并购、参股等多种形式,建设粮源收储基地或销售窗口,开展跨区域的粮食收储、加工和经营。(责任单位:粮食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

(五)创新粮食产销合作形式。积极探索“互联网+”等新型模式,完善内蒙古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建设,有效利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统一平台开展粮食网上交易。各粮食批发市场要探索通过物联网、电子商务、期货等新途径,为产销区企业购销经营搞好服务。主动适应粮油消费提档升级的新形势,增加高端优质、营养健康粮油产品供给,充分体现优粮优价,提高产销合作的层次和水平。(责任单位:粮食局)

(六)保障粮食信贷资金供应。建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适当扩大放贷主体和承贷粮食企业的适用范围,支持各类粮食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活动。加强金融资本与粮食企业有效对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金融机构对粮食产销合作提供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加大粮食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完善资金监管和结算办法,对落实省区间粮食产销合作协议所需资金予以保障,特别是优先纳入玉米收购贷款保证基金使用范围,为企业开展产销合作提供更加便捷的信贷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农发行)

(七)建立粮食运输保障机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粮食供需平衡状况,研究提出年度粮食运输需求计划,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粮食运输需求,研究拟定本部门年度粮食运输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继续巩固完善粮食运输工作沟通机制,加强日常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衔接,做好销区企业到产区采购粮食的组织和运输协调工作。在粮食集中上市期、粮食运输需求相对紧张时段,工信、交通运输部门要合理安排运力,特别是对纳入省级政府间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要优先保障运力,同时沟通协调跨省(区)粮食调运工作。科学合理规划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和重要物流节点,积极推广粮食标准化托盘发展单元化物流,推动粮食“四散化”运输,大力发展粮食公铁联运。支持发展第三方粮食物流,促进发展“互联网+粮食”车货匹配等新业态。认真落实国家对东北地区粮食公路运输实行的季节性免征通行费政策。(牵头单位:工信厅、粮食局,责任单位:发改委、交通运输厅、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

(八)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地方视财力状况设立粮食产销合作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产销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对于稳定建立政府间产销合作机制的,自治区将按中央财政现有政策渠道对产区予以适当奖励。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区深化粮食产销合作。争取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加强粮食仓储设施、物流园区等建设,打牢粮食产销合作的设施基础。区外企业在我区开办粮食企业、异地代储项目,可享受土地、税费优惠政策,购置粮食仓储、烘干机、质检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开办粮油加工企业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税费有关政策,用电实行农电价费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农牧厅、税务局)

(九)健全产销合作信用体系。建立粮食产销合作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粮食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上市联合惩戒。粮食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中介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提高产销合作履约率。(牵头单位:粮食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发改委)

(十)加强产销合作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粮食产销合作部门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扶持措施,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产销合作中遇到的难题,为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加强对粮食产销合作企业的监督指导,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确保政府间、企业间签订的粮食产销合作协议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加强国内外市场监测和供求调查,强化市场形势分析,及时发布粮食生产、质量安全、供求和价格等情况,为企业开展产销合作提供信息服务。严格考核督导,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加大对粮食产销合作工作的考核力度,督促和引导各地切实做好粮食产销合作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成员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银保监局筹备组(内蒙古银监局代章)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