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有关规定,各部门应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
二、出台目的及依据
2021年4月15日,新修订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对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处罚种类、内容等情况事项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将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额度升高到500万,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结合具体情形,及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同时,也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更好地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需要结合新的法规政策,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统一和明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粮食流通工作实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对执行标准进行了细化,在全区范围内适用。
三、主要内容
《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裁量规则、裁量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裁量权适用的各种情形。《规则》共23条1个附件,其中23条主要规则规定了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原则等;规定了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处罚原则、冲突适用解决;规定了裁量权行使当事人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力;规定了对裁量权进行监督以及调整机制;规定了文件生效、解释权等内容。1个附件即《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以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对各类情形下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标准进行了逐项分解细化。《标准》对现行的一部条例、三部规章共20余种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共设定119种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和参考标准。为落实包容审慎执法要求,《标准》明确了6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