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12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对管理机构与职责、储备单位的条件任务、计划、采购、储存、调用、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更好地规范本级医药储备管理,明确医药储备职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医药储备工作实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形势下医药储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多次征求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等单位意见,并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对管理机构、储备单位的职责及储备计划、采购、储存、调用、资金管理、监督等各环节进行了规范。
《办法》共九章43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自治区级医药储备使用范围、储备原则和储备模式;第二章规定了管理机构和职责,建立本级医药储备工作机制,明确了成员单位的职责;第三章规定了储备单位的选取方式、条件和主要任务;第四章至第七章分别对储备计划、采购、储存、调用和资金管理做了规范;第八章规定了监督检查方式,明确了相关责任追究;第九章为附则,对其他事宜作出补充。
四、印发和实施
自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医药储备及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