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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新闻通气会材料之二(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6-11-09 00:00
来源: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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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之二 

2016118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一、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

    落实好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是实施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种粮合理收益的重要支撑,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东北三省和我区农业结构性战略性调整的重大举措。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建立对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鼓励地方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保障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

    2.定额补贴、调整结构。在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自治区综合考虑玉米种植面积和产量,充分发挥价格、财政补贴对生产的调节作用,体现优质优价,促进我区种植

结构调整。

    3.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充分利用此前粮食直接补贴的工作基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有效。

    三、补贴政策

    自治区对盟市补贴额度根据当年国家对自治区的补贴总额、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因素测算确定,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所占分配比例分别为50%50%,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基期定为国家统计局认定的2014年数据,三年保持不变。补助标准随国家标准和资金下达情况一年一定。由盟市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办法。盟市可以自主确定补贴旗县和区域,也可以确定不享受补贴的非优势区域;确定本地区的补贴标准、补贴依据,允许同自治区财政补助水平有差异,鼓励地方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保障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鼓励地方积极调整种植结构。

    四、补贴资金发放

    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列支,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不需列支。自治区财政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各盟(市)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盟(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补助款后,必须及时拨付旗县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将资金拨入其他账户。

    旗县财政部门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补贴资金“双公示”制度。首先,旗县统计,农业部门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的种植户花名册开展入户调查和地块核实工作,并将核实后的种植花名册在嘎查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旗县财政部门收到盟市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由苏木乡镇政府根据补贴标准和经过公示的玉米种植花名册编制玉米生产者补贴发放花名册,对玉米生产者的补贴信息也要在嘎查村(农场)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时间同样不少于7天。完善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充分利用财政粮食直补数据信息库等已有信息,建立并不断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对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确保补贴信息真实完整。

    旗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采取“一折通(一卡通)”的形式及时、足额兑付给玉米生产者。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文件规定,将补贴对象明确为实际生产者。对于此前流转合同有约定的,要通过引导土地承包者降低地租等方式,真正使玉米生产者得益。为没有“一卡通”的种植者及时开立补贴账户。禁止集体代领“一折通(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

    2016年,中央财政拨付我区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86亿

元。按照自治区政府确定的方案,我厅已于820日前将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各盟市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

险基金”专户。目前补贴资金正在发放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