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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督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3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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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粮清查办发〔201915


各盟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粮字〔2019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督导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

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48   

  

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督导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70号)精神,扎实做好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保证工作效果和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粮字〔201920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组织。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的督导工作,由自治区、盟(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清查办公室)按照本方案,统筹协调组织开展,防止层层督导、重复督导。

(二)全面覆盖。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通过跟踪调查、联合抽查、巡查等多种形式把督导贯穿于企业自查和盟市普查全过程。盟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同时,对旗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旗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配合上级做好自查和普查阶段的督导工作。

(三)协同推进。督导工作要与企业自查工作同步进行,不得延迟。要把宣讲解读大清查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贯穿始终,及时答复企业自查中遇到的问题。着重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的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对其直属库本库、分库、租赁库点的检n督导,盟市、旗县级大清查办公室要积极做好配合。

(四)敦促整改。根据督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各地区、各企业进行反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敦促落实到位。

二、方式方法

(一)督导方式。企业自查阶段督导,既可采取盟市、旗县两级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也可采取盟市、旗县两级划分企业分别督导。联合督导由盟市级大清查办公室统筹督导力量,分组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进行逐一督导;分别督导由各盟市级大清查办公室统一划分督导企业名单,避免重复督导或者督导遗漏。对于问题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以问题解决为目标,不受督导次数限制。自治区大清查办公室适时派出工作力量,进驻盟市参与督导企业自查。

自治区对各地、各级大清查组织领导、工作进展、落实工作要求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导。盟市普查阶段,安排检查力量,深度参与盟市普查工作。派出由厅局级干部带队的巡查组,对各盟市普查工作进行巡查。

(二)督导方法。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检查场所、查阅各环节工作文件资料,以及与有关负责人、具体岗位人员进行谈话、询问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填写督导清单等。

三、督导内容

(一)企业自查

1.自查准备工作情况。人员安排、检查器具配备、账务和报表资料整理、货位平整等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2.自查过程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各环节的具体工作,是否存在走过场现象。

3.自查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照大清查检查要求认真填写各环节检查底稿和汇总表;工作底稿的各环节原始记录是否保存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备查;工作表格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签字盖章程序。

4.自查责任是否落实。企业相关人员检查责任是否明确,自查责任是否落实到人;是否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台账,对发现问题是否落实整改措施。

(二)盟市普查

1.普查准备。是否建立普查工作机制,工作机构是否健全;是否细化和落实大清查实施方案和制定普查工作方案,是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落实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和分工;是否落实人员、经费、设备保障。

2.普查组织。普查库点是否达到全覆盖和不重不漏要求;普查编组是否科学有力,是否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原则。

四、其他要求

(一)严把督导人员选调关。要把紧人员选调关,选派讲政治、懂业务、有担当的同志参与大清查督导工作,做好业务培训。督导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责、清正廉洁,认真学习粮食库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大清查工作相关要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在督导中,督导组要宣讲强调大清查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法规,认真指导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及时答复大清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针对问题隐患,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敦促落实到位。重大事项及时向本地政府和上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

(三)强化结果运用。自治区大清查办公室综合分析并通报督导情况,对大清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全面研判及评测,对存在的有关问题,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对督导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注重总结提高。盟市、旗县两级大清查办公室对督导中发现的特色亮点工作及时总结,并报至自治区大清查办公室进行工作交流;企业自查阶段督导结束后,要及时对督导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价,并向自治区大清查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督导清单(表样)

内粮清查办发[2019]15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