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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3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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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粮食局,满洲里、二连市粮食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治区粮食局对《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2017年7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法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度、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选择的权利。

    第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在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妥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警示潜在的违法行为,追求执法目的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的程序与制度。

    (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办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准确界定适用听证案件的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意见。

    (二)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的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实施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审核制度。凡是涉及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除外)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都要由政策法规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重点审核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备案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说明理由和时效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裁量因素等要充分说明理由,以理服人。要严格遵守法规关于执法时限的具体规定。

    (六)适用规则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本制度是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一)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治区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盟市粮食局每年进行一次案卷评查。对评查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违法或不符合本制度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区粮食局报告评估情况。

    (三)建立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单位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目标,结合本单位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等情况,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责任。

    (四)自觉接受监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对监督意见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解释,处罚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从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有效。


    内粮发50号附件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