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经济学会”。英文译名为:“Institute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Grain Economy” 缩写为:“IIMARG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区专门从事粮食经济和粮食政策研究的单位以及愿意参与粮食经济和企业管理研究的粮食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术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有关决定,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团结组织会员,注重调查研究、深入探讨粮食经济理论、粮食政策和粮食产业发展等问题。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广大粮食企业和“三农”,促进粮食企业的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为新时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解决粮食问题(包括食油、饲料等,下同)的途径;
(二)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流通的特点和规律,以及它同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内在联系,提出贯彻落实国家粮改决定的具体建议;
(三)研究自治区粮食工作发展变化的历史经验;
(四)根据我国情、粮情和自治区发展情况,研究粮食的供求趋势和粮食安全保障战略,重点研究粮食流通对供求平衡的影响及相应的对策;
(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不同时期粮食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理论和政策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的影响和作用,探讨国家对粮食实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调控的手段、方法和力度,以及调控对国家财政经济的影响;
(七)研究粮食行业中不同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问题;
(八)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市场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包括现货市场、期货市场的政策,以及地区之间、粮食品种之间余缺调剂的各种形式和政策;
(九)探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经营机制和经营管理,提高竞争能力,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政策和措施;
(十)研究和介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状况、粮食商品经营管理经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编辑推送粮食政策、市场、产业、科技资料,交流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
(十二)开展和参与粮食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经济学会(研究会)、有关院校和其他单位之间的学术研讨活动,交流信息与工作经验;
(十四)评选粮食经济研究的优秀成果和学会(研究会)活动积极分子,促进粮食经济理论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
(十五)受粮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积极承办或参与有关粮食经济和粮食政策的课题研究;
(十六)学会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开展项目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9日本会第九届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