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
为适应粮食流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
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等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粮食流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讲求绩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和盟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申报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审核项目及绩效目标、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盟市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相应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价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仓储设施升级改造。
(二)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三)粮食品牌建设与宣传推广。
(四)粮食物流体系升级改造。
(五)粮食公共交易平台建设。
(六)粮油加工技术改造。
(七)用于支持优质粮食工程、军民融合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区粮食流通发展事项。
(八)不得用于人员和单位日常运转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的方式分配。具体分配方式根据项目和专项资金情况以及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粮食流通发展工作重点选择确定。需要由自治区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当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列入自治区本级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八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明确申报主体、范围、条件、流程、时间、支持方式及其他具体要求。
申报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开展申报材料编制。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形成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并附完整申报材料文件,联合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九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盟市上报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根据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自治区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向进行合规性审查。
项目评审原则上采取竞争机制。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采取措施的可行性、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项目评审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实施。评审专家或中介机构应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擅自调整。
第十一条盟市财政局收到指标文件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监管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快项目进度,并按照规定用途全部用于已核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对结余结转的专项资金,按照盘活存量资金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总体绩效目标,审核盟市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在提出分配意见的同时将分项目目标和分地区目标一同下达,指导、督促盟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绩效自评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各级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各盟市需在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分项目目标和分地区目标的绩效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自治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专项资金补助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监督。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违规分配、虚列支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除涉密信息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管理规定与此办法不符的,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期限为3年(2025年到2027年),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取消。确需延续的,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