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财综〔2023〕1174号)要求,我局根据承担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由需求处室于8月底前向财务处正式提出变动申请,财务处汇总报请局务会研究通过后实行。
《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处室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