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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内蒙古好粮油”产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6 15:1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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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粮办产发〔2021〕34号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好粮油”遴选实施主体,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就加强“内蒙古好粮油”产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条件

(一)申报条件

    1.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正式投产2年及以上,加工企业同时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及相关证照,连续2年盈利,运营稳定;

2.在国内注册商标满2年及以上,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申报产品应为申报企业组织加工生产的自有品牌产品;

3.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产业经济统计范围

4.2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税收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不良信用记录和消费投诉等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无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近三年产品不存在被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等部门抽查判为不合格的;

    5.建立并实施质量、食品安全等相关管理体系,并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有效认证证书。

(二)执行标准

自治区境内中国好粮油内蒙古行动建设项目的粮油加工企业,执行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申报“内蒙古好粮油”产品,并应有具备CMA资格的粮油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三)产品原料

申报产品为大米、小麦粉、挂面、食用植物油、杂粮杂豆、食用玉米等成品粮油。主要原料产地必须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并提供产地证明(生产基地、订单合同等)。对于多品种、跨区域的原料来源,应当注明其在产品中所占比例,并提供相应证明;

(四)最低年产能

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原则上年产能需满足企业所在区域要求并经过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品类

申报企业年产能最低要求(万吨)

产区

销区

大米

3

2

小麦粉

6

5

食用植物油

2

2

挂面

0.1

0.1

杂粮杂豆/

食用玉米

0.5

0.4

二、强化遴选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自愿申报,并承诺使用“内蒙古好粮油”称号的产品品质不低于申报书中检测报告所检样品的品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内蒙古好粮油”产品,要求“一品一报”,填写《“内蒙古好粮油”产品申报书》。

(二)基层推荐

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产品进行申报遴选,遴选过程要注重产品品质、地域文化和传统特色,进行实地考察,对企业原料保障、收储、加工各环节执行标准和规程、各环节作业记录、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把关,出具推荐意见,报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申报“内蒙古好粮油”产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汇总推荐意见,上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于审核工作把关不严的盟市不受理该批次推荐的所有产品。

(三)材料审查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检验、检测、鉴定、认证、评价资质/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遴选、审查、评审,确定“内蒙古好粮油”产品初步入选名单。

(四)复查复核

第三方列入“内蒙古好粮油”产品初步入选名单的企业现场实地复查复核,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资质验证、基地情况、生产加工资源、现场管理情况等。

(五)专家审议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复查复核的入选企业进行审议。专家组由粮油储运、粮油加工、粮油质检、食品安全、财务管理、认证认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坚持专家回避原则。专家组对材料审查、复查复核过程及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内蒙古好粮油”产品公示入选名单。

(六)公示及发布

评审结果将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粮食行业协会授予并公开发布“内蒙古好粮油”产品称号,并适时择优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荐申报“中国好粮油”产品。

(七)资料管理

遴选主体对遴选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遴选工作和结果可追溯,档案材料保存期为3年。

三、监督使用管理

(一)动态监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内蒙古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切实履行质量保障主体责任。对“内蒙古好粮油”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内蒙古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遴选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内蒙古好粮油”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被发现不满足要求的将移除“内蒙古好粮油”名录。有效期满需重新申报和评审。

(二)标识使用

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内蒙古好粮油标识所有权。自治区粮食行业协会享有产品标识使用权和管理权。入选“内蒙古好粮油”的产品方可按照“内蒙古好粮油”标识、证书的相关规定使用证书及标识,使用期限与每一遴选批次有效期同步,并缴纳使用证明商标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产品检测

内蒙古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对内蒙古好粮油产品进行年度随机抽检,年抽查面不得低于30%。内蒙古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第三方内蒙古好粮油产品随机抽检结果进行复核。

(四)责任追究

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其他失信行为被行政部门列入失信人名单或受到处罚的;其它受到行政部门处罚而影响“内蒙古好粮油”声誉的;不按规定使用“内蒙古好粮油”标识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取消企业使用“内蒙古好粮油”产品标识,且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进行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