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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18 14:4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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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第4次修订)

为推动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本制度所称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由我局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紧紧依靠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原则。
(三)办公室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并由一位局领导分管。主要领导同志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办公室应及时分析来信来访中所反映的社会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注意从来信来访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和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实际,改进工作,并将重要情况提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二、办理程序
(一)登记
坚持来访必登,所有信访件由办公室统一拆封、登记、拟批。原则上涉及党务或人事方面的由机关党委或人事处提出意见;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机关党委提出意见;涉及具体粮食政策业务方面的由相关业务处提出意见;不予受理的或其他情形由办公室办理。
(二)接访
办公室负责接待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相关政策,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行为过激的,经局领导同意,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集体访,要及时将来访情况通知有关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做好接访记录。
(三)办理
1.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反之,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部门提出。
2.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详的除外)。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办理规程》,对自治区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4.准确甄别,严格区分受理、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三种情况,与有关行政机关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办结
1.承办处室对承办的信访事项,须做慎重的调查研究,及时妥善处理,并依据政策形成处理意见,由办公室统一答复信访人处理结果。
2.对自治区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由分管局长正签,报请局长核签,编文号,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归档
凡办理的信访事项都要办理登记手续,归档备查。一般信件由受理处室存查,一年后可自行销毁。重要信访事项特别是对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要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并将来信和处理结果按要求立卷归档。
四、严肃纪律
(一)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将控告、检举信件及有关情况转给被告、被检举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上级机关或者负责人对控告、检举材料的批示透露给当事人;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二)加强保密观念,防止口头泄密。
(三)信访信件涉及社情民意,含有重要政治或经济信息的,要由专人负责,防止丢失。
(四)控告检举类和批语建议类的来信来访者要求保密的,要慎重处理,控制扩散范围,保护信访人的正当权益,防止打击报复。
五、本制度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