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粮发〔2012〕35号
各盟市粮食局,满洲里市粮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2]77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主动与当地财政、地税部门联系,尽快落实承担盟市和旗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粮油储备的企业名单,将有关政策贯彻到位。在政策落实中要积极与当地财政、地税部门协调解决遇到的相关问题,并与自治区粮食局财务处联系。
联系人:范宇辉 联系电话:0471-6946432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