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粮食行业协会:
根据2010年全区粮食工作会议关于“大力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的精神,决定开展自治区级“放心粮油”和“粮油销售放心店”评审命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是我区首次开展“放心粮油”和“粮油销售放心店”评审命名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评审命名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企业为主体,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强化管理、规范服务为重点,严肃对待,认真做好审查推荐工作。
二、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放心粮油和粮油销售放心店申报评审办法”所列各项条件,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则和技术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保障粮油食品质量安全。
三、请各盟市粮食行业协会(没有成立粮食行业协会的由盟市粮食局)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并务于10月底前将初审合格企业的材料、盟市审查意见汇总表(电子版)和评审费交自治区粮食行业协会。中央和自治区级企业由所在盟市考察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粮食行业协会。自治区粮食行业协会将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合格的颁发证书和标牌,并于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放心粮油”申报评审办法
根据2010年全区粮食工作会议关于“大力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的精神,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自治区级“放心粮油”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评审品种及年限
(一)内蒙古自治区“放心粮油”评审的品种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挂面四类产品。每个企业每类产品的申报品种不超过5个。
(二)自治区级“放心粮油”产品每年评审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当年评审标准,重新申报,重新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必须是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已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加印“QS”标志的产品。
(三)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含任何违禁物质,并保持产品质量稳定,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四)产品标签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等添加剂的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识。
(五)企业正式投产3年以上,并已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不含已受理或已公示,未获得注册证书者)。
(六)企业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碾米厂的生产规模为日处理稻谷30吨以上,年销售量3000吨以上;面粉厂的生产规模为日处理小麦50吨以上,年销售量4000吨以上;食用油加工厂的生产规模为日处理油料30吨以上,年销售量600吨以上(特种油料、油脂除外);挂面加工厂的生产规模为日生产挂面5吨以上,年销售量1200吨以上。
(七)已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
(八)企业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
三、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及企业承诺 (见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当年年检情况(复印件);
(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当年年检情况(复印件);
(四)卫生许可证及当年年检情况(复印件);
(五)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六)盟市级以上粮油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申报当年该申报产品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一份(按照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测)、卫生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一份(面粉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过氧化苯甲酰,执行标准为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得添加标准规定之外的任何添加剂;大米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黄曲霉毒素B2,执行标准为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游离棉酚(棉籽油)、黄曲霉毒素B2(花生油、玉米油),执行标准为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挂面卫生检测必检项目按面粉执行)。如盟市级质检机构不具备卫检条件,应由省级卫生检测机构进行卫检并出具报告。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测的,应提交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获中国名牌、自治区名牌和自治区级以上质量免检认证的产品,可免交检测报告,但必须提交名牌或免检证书(复印件)。
(七)产品标签原件,大型标签可提供照片;
(八)企业简介。
上述有关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年检合格;各项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产品名称等均必须一致;申报产品如使用企业自定的商品名称,必须加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用的等级名称;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商标发生转让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法证明。
四、评审程序及费用
(一)企业申报。按照自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