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粮食经济学会是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内蒙古粮食经济学会是专门从事粮食经济和粮食政策研究的全区性、群众性社会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各盟市以及旗县粮食经济学会或兼有学会职能的协会以及有关大专院校和研究单位,自愿申请参加。个人会员由长期从事粮食经济研究和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多年从事粮食工作有经验的负责人,自愿申请加入。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粮食方针政策和有关决定,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注重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团结组织全体会员单位,研究探讨粮食经济及粮食问题,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为粮食企业服务,促进21世纪粮食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自治区粮食局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5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解决粮食问题(包括食油、饲料等,下同)的途径;
(二)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流通的特点和规律,以及它同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内在联系,提出贯彻落实国家粮改决定的具体建议;
(三)研究当代中国粮食工作发展变化的历史经验;
(四)根据我国国情和粮情,研究中国粮食的供求趋势和粮食安全保障战略,重点研究粮食流通对供求平衡的影响及相应的对策;
(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不同时期粮食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理论和政策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的影响和作用,探讨国家对粮食实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调控的手段、方法和力度,以及调控对国家财政经济的影响;
(七)研究粮食行业中不同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问题;
(八)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市场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包括现货市场、期货市场的政策,以及地区之间、粮食品种之间余缺调剂的各种形式和政策;
(九)探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经营机制和经营管理,提高竞争能力,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政策和措施;
(十)研究和介绍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