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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业协会章程(修正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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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业协会。英文名称: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Grain Trade缩写为:AIMARGT。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粮食行业社团组织。本协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受自治区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自治区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发挥粮食行业的群体优势,加强行业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自治区的宏观调控服务,为农业生产者、粮食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本协会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自治区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自治区粮食行业的基本状况,研究粮食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建议,促进粮食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调查研究粮食企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督促和组织粮食企业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制定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利益。
    (五)参与制订、修订粮食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粮食企业的实际需要,引导企业合理定价,防止不正当竞争。
    (七)参与组织粮食企业的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举办地区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各项活动。实施名牌战略,宣传推广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接受委托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建立信息网络,搞好统计工作,汇集整理区内外以及境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并接受信息咨询服务。
    (九)开展与区外有关粮食行业等经济组织的联络工作,发展省区间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与各省区的同行业社团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组织会员到外地考察。
    (十)组织培训粮食行业各种专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为粮食行业企业提供经济、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会员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接受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凡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在各盟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登记的同类社团,也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粮食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