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行政权责清单
作者:内蒙古粮食局 时间:2017-12-26
权力名称 |
对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自治区粮食局 |
设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责任处室 |
监督检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