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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 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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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农发行分行:

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在充分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策,构建粮食收购资金长效保障机制,促进粮食市场化收购,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发银发〔201630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等4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内农发银发〔201810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管理办法》(农发银发〔20211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申请条件与资格审定

第一条申请条件。

1.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粮食购销企业或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开展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或种植区域较为集中并为当地农民收益重要来源的特色粮油品种等收购,在农发行开户。其中粮食购销企业需在收购地的旗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生产经营。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新建企业和新改制到位企业除外。

3.财务状况。剔除政策指令性贷款因素影响后,企业资产负债率在80%(含)以下,每年存货周转1次(含)以上

4.信用状况。企业法人以及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自觉配合农发行信贷监管,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5.信用等级。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第二条资格审定

1.初审。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信用保证基金,填写《企业申请表》(附件1)报旗县农发行初审。

2.复核。旗县农发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旗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旗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企业参与资格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报盟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核未通过的,书面反馈申请企业。

3.复审。盟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上报的核意见后,报同级联席会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复审未通过的,书面反馈旗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4.定审。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上报的复审意见后,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对参与自治区信用保证基金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确认,并抄送相关部门。对已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的企业,能够按期偿还上一粮食年度贷款本息且信誉良好,经盟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无异议的,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即可获得下一粮食年度基金项下贷款资格。

第二章基金筹集及账户管理

第三条总体要求。信用保证基金原则上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统还各级政府认缴的信用保证基金原则上存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专户管理,未经自治区联席会议审批,原则上专户基金不得动用。企业认缴的信用保证基金于贷款发放前存入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专户管理,未经盟市联席会议审批,原则上专户基金不得动用。

第四条 基金筹集。基金由自治区政府、盟市政府和企业认缴筹集。自治区政府认缴1亿元,盟市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指导性计划自愿认缴。企业信用等级达到农发行AA(含)以上且抵押担保值达到50%(含)以上的,按农发行贷款审批额度的5%缴存,其他按10%缴存。

第五条 基金认定。参保企业必须使用企业自有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对企业自有资金的认定,由旗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当地农发行、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检查认定。

第六条 账户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农发行开设专户,该账户性质为信用保证基金专户,信用保证基金存入该专户,严格按协议约定管理。自治区统筹信用保证基金专户,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农发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开立,归集管理自治区和盟市财政认缴信用保证基金。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属地农发行开立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归集企业认缴的信用保证基金。自治区和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基金账户设立明细账,实行专户专人管理,按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清算,定期将财务报告报自治区和盟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七条利息收入。农发行对政府和企业出资存入基金账户的资金给予优惠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存款的利率上浮上限利率执行。政府出资部分产生的利息转入本金滚动使用,企业认缴部分产生的利息返回企业。

第八条 清算退出基金返还应剔除企业代偿的损失部分,以盟市为单位企业在贷款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后,方可收回出资基金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基金账户,参加下一年度粮食收购基金运作。企业收回认缴基金需提出申请(附件4,经旗县、市级农发行在3工作日内审核同意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3工作日内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政府投入的信用保证基金未经自治区联席会议同意不得退出,持续运作。

第三章贷款办理

第九条备案制度。经自治区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填写《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并报盟市、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贷款行贷款期间每月5日前向旗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计报送基金项下贷款审批规模、实际发放额度、抵押物估值、企业认缴基金、贷款收回和支持收购情况,并由农发行逐级向盟市和自治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第十条贷款发放。企业向贷款行提交《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贷款信贷人员按照制度规定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按办贷流程审议、审批。贷款行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还款时限。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或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自愿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基金代偿与追偿

第十二条代偿申请。贷款行到期未收回的贷款,贷款行需在贷款到期未收回当日向旗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代偿申请(附件2)。

第十三条 代偿初审。旗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代偿申请后,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代偿调查召开旗县联席会议3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并撰写调查报告。旗县联席会议办公室2个工作日内研究向盟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代偿初审意见并附代偿申请、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代偿复审。盟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代偿初审意见后,及时提请召开盟市联席会议。盟市联席会议在3个工作日研究提出复审意见,向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代偿复审意见并附旗县提交的代偿意见、代偿申请、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代偿审定。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代偿盟市复审意见后,及时提请召开自治区联席会议。自治区联席会议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审定代偿事宜。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及时办理代偿手续。代偿报批超过上述时限(从基层申请代偿到自治区联席会议同意代偿共计14个工作日时限),各级农发行要在代偿时限到期的次日向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代偿提示单,如没有就代偿问题取得联席会议一致意见,在逾期达到30日,农发行有权直接扣收缴存基金份额用于代偿。

第十六条 代偿程序和比例参与自治区信用保证基金代偿企业贷款的顺序是:先使用企业自资金再使用本盟市账户缴存的资金,最后申请使用自治区配套的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的金额不超过扣除自身缴存部分后未还贷款额度的2/3

代偿额度公式:

1.盟市缴存的信用保证金大于代偿金额的情形下:

其余企业(某盟市政府)代偿金额=(逾期未还贷款本息-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x 2/3 x其余企业(某盟市市政府)/以盟市为单位政府和其余企业认缴的基金总额

2.盟市缴存的信用保证金小于或等于代偿金额的情形下其余企业(某盟市政府)代偿金额=其余企业(该盟市政府)认缴的信用保证基金

第十七条债务追偿。旗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贷款行提交的代偿申请后,及时指派基金归集单位会同贷款行依法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盟市和自治区联席会议要对追偿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追偿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按基金管理约定的比例偿还代偿企业、政府的信用保证基金和农发行债权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贷款行贷款损失和信用保证基金损失的贷款企业,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加强协作。旗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配合贷款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加强贷款行的沟通协调。掌握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审批情况等,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如出现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十九条 工作制度。旗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组成检查组,在收购旺季期间,对贷款企业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在储存管理期间,按季定期、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盟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旗县联席会议检查情况,每季度不少于1次开展巡查工作。

上述检查中,对发现存在影响贷款安全隐患或重大风险事项,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复查。并逐级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预警通知书》(附件3)。

第二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贷款企业对提交的申请书、基本资格条件的真实性负责;贷款行对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和农发行职员,按照《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吸引金融机构参与。探索形成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允许商业银行自主自愿参与信用保证基金运作,相关制度参照本规程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本规程由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该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从202216日起至202716日有效《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操作规程》(内粮发〔2018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资格申请表

      2.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请表

      3.信用保证基金监督检查预警通知书

      4.信用保证基金返回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