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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政策性粮食大清查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3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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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粮清查办发〔201918

各盟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70号)精神,全面做好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粮字〔2019201号),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普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

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418 

 

 

  

 

 

 

 

 

 

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

大清查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粮字〔2019201号)要求,为做好自治区大清查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时点

普查以2019331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区统一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包括地方储备成品粮)。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全面检查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包括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和租赁库点,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粮食企业。

三、普查内容

全面检查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粮权归属情况,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同步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突出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区域、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储粮委托或租仓储粮企业,以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检查。

库存粮食质量普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检查实施方案》(内粮清查办发〔201912号)执行。

四、普查组织

(一)组织原则。普查实行“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安排检查人员。在同一普查组内,既要有地方粮食、农发行等系统的检查人员,也要有中储粮系统的检查人员。从旗县(区)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旗县(区)的普查工作,从中储粮直属库、地方企业以及其他央企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的检查。

(二)组织方式。对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含租赁、委托性质并存的库点),由中储粮集团内蒙古分公司牵头组织普查,实行区内跨盟市交叉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对地方粮食企业、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盟市粮食部门牵头组织普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派出联合工作组,采取“双随机”方式,对部分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导、巡查或与当地普查组联合检查。

(三)普查组数量。盟市及中储粮集团内蒙古分公司牵头组建的普查组数量,分别由盟市粮食部门和中储粮集团内蒙古分公司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查任务为原则,根据辖区内牵头检查的粮食数量、企业数量、库点分布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确定。

(四)人员构成。每个普查组均应包括组长1名,实物、统计、财务、库贷、软件操作等专业人员若干,按任务均衡和专兼结合的原则,进行合理搭配。

盟市粮食部门牵头的普查组,组长从盟市、旗县两级大清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中选派,成员中至少有1名中储粮系统人员和1名农发行系统人员。

中储粮集团内蒙古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组长从中储粮直属库负责同志中选派,成员中至少有1名地方粮食系统人员和1名农发行系统人员。中储粮跨盟市检查人员构成,由中储粮集团内蒙古分公司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并将跨盟市普查组组建方案下达到被检查中储粮直属库,协商配齐地方粮食系统人员和农发行系统人员。

各盟市普查组成员名单要加盖公章于425日前报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五)时间安排。425,中储粮集团内蒙古分公司下达本公司牵头的跨盟市普查组组建计划,包括普查组数量和专业人员构成。430日,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下发跨盟市普查人员名单;所有普查组的组建任务全部完成。55日,普查工作全面展开。525t,全区普查工作基本结束。

五、普查责任

普查工作实行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由中储粮集团内蒙古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中储粮集团内蒙古分公司负连带责任;由盟市粮食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包括地方粮食企业和中粮、中国供销等央企)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盟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六、结果报送

普查工作结束后,中储粮集团内蒙古分公司对其牵头的普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盟市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盟市粮食部门牵头的普查结果报所在盟市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盟市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认真审核数量普查结果(包括委托代查的跨省、跨市存储粮食),并及时提交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便做好迎接国家抽查准备工作。

620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行文向自治区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清查结果和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七、注意事项

(一)坚持一个库点只能由一个普查组进行检查的原则,避免重复检查和检查遗漏。

(二)对于非整体租赁储粮库点,既是中储粮租赁储粮库点、又是其他中央企业或地方粮食企业的租赁储粮库点,由租赁储粮数量大的一方牵头进行普查,其他储粮单位配合。

(三)普查组离开被检查库点前,要完成所有检查表格的填写,经企业负责人、普查组相关人员和组长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由普查组专人保存;同时,检查结果要尽可能在检查现场通过大清查软件完成数据录入。

八、工作纪律

(一)所有检查人员要服从编组和工作安排,普查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二)客观公正,认真履职,严格按照大清查方案、方法、程序、指引和相关规定开展检查,不得走过场、搞变通、弄虚作假。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的活动,不得发生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四)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按规定程序和渠道,传输、审核、保存普查数据,严防发生泄密事件。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五)增强安全意识,严守安全生产规定,严防发生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