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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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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粮清查办发〔201912

各盟市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中储粮集团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粮字2019201号)等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含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粮不纳入此次质量清查范围。

(二)清查内容。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二、组织实施

为提高质量清查结果的公信力,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按照国家从严清查的要求,将自查阶段由企业自行全面扦样检验,调整为自查和普查阶段融合,由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组织扦样检验。

三、考评选定承检机构

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全区拟承担本次大清查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现场考评,建立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专业检验机构名录》。经过考评确认,纳入本次政策性粮食大清查专业检验机构名录的承检机构共9家,并进行了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呼和浩特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包头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呼伦贝尔市粮油质量检测和信息中心

通辽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赤峰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乌兰察布市粮油食品监督检测管理中心

鄂尔多斯市粮油质检中心

中储粮内蒙古粮油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各承检机构按照本地回避、异地交叉检验的原则进行检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因检验技术人员变动以及检验能力下降等原因,无力承担本次大清查检验的机构,及时退出并更新《检验机构名录》。

四、扦样、集并与转运

(一)扦样人员抽调与编组。本次大清查扦样工作采取“融合方式”进行,本着统一抽调、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原则,从隶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油检验机构抽调扦样人员27人,中储粮系统抽调扦样人员10人,混合编成12个扦样小组,并于扦样工作开始前统一进行培训。本次扦样工作计划从201941日起425日止。各扦样组长要及时了解掌握扦样进度情况,统一调配,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扦样工作联系人:杨堰锟13947166001、张博18947150130

(二)扦样人员责任与纪律

1.人员要求。扦样人员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熟知扦样计划和操作规程,掌握扦样技术和扦样设备的操作,并经过集中培训。

2.人员责任。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工作纪律。扦样人员严格遵守被查企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大清查规定的扦样方法扦样。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准弄虚作假。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扦样期间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不得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等,对有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规严肃查处问责。做到遵纪守法、廉洁正派,自觉维护扦样人员的良好形a。

(三)样品编号规则。根据国家要求,政策性粮食大清查样品编号规则为:NMQC+6位自治区所辖行政区划代码+小组编号+4位数字”,如:呼和浩特市第一小组1号样品编号:NMQC150100010001;包头市:NMQC150200**XXXX;呼伦贝尔市:NMQC150700**XXXX;通辽市:NMQC150500**XXXX;赤峰市:NMQC150400**XXXX;鄂尔多斯市:NMQC150600**XXXX;乌海市:NMQC150300**XXXX

(四)需携带的扦样用品。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将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名录、扦样品种、数量于扦样工作开展前发放至各扦样小组。

按照防拆换、防破损、防霉变、易记录、易转运、易信息化的原则,统一印制和发放样品扦样袋、封条和《扦样登记表》。样品扦样袋、样品编号表、封条、标签、记号笔、充电宝、电脑、移动硬盘、扦样工作底稿等用品各扦样小组随身携带。

(五)扦样要求。扦样按照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关于2018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质量扦样方法补充说明的函》(国粮办发〔20182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扦样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要严格按照大清查实施方案有关质量清查要求,切实做到应检必检。在确保样品真实性、代表性的同时,增强质量清查的针对性,特别注意储粮库点是否存在填充杂质抵顶库存问题。要科学使用扦样工具,逐层逐点扦样,底层扦样点必须打到粮食货位底部,确认是否有铺垫稻壳、桔秆、筛下物等杂质掩盖亏库;扦样人员要按照本次大清查的扦样规则,视具体情况避开常规扦样点,严防被查企业预埋样品;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视线,防止被查企业偷换样品。在扦样时,还要密切关注是否存在粮食发霉变质等异常情况;一经发现,立即报告,并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处置。

根据本次库存粮食大清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对扦样补充规定如下:

1.散装粮食扦样。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设点、按层,先下后上逐层进行扦样,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全部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对于粮食数量不超过8000吨的货位,每一个货位作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个别简易仓(含罩棚仓)等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5000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5000吨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每个检验单位单独扦取一个检验样品(例如某个货位粮食数量为12000吨,应以每4000吨粮食作为1个检验单位扦样,该货位共扦取3个检验样品)。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原则上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对圆仓粮食的质量检查以扦样器能够达到的深度为准,每仓扦取一个检验样品。散装粮扦样划分扦样区域时,各区应按照长宽比值最小原则进行划分,避免出现扦样区域过于狭长。

为便于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每个扦样区域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点位置应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点,然后按点分层实施扦样。

调整每区扦样点位时,各扦样点位应分布均匀,确保样品代表性。按以下方法进行布点:边沿点位平移坚持“离墙0.5m”原则,按照相同的方向(顺时针或逆时针)进行平移,点位最小位移不小于1m,最大位移不超过5m,并且不超过扦样区短边长度的五分之一;中心点以原中心点为圆心,在2m半径范围内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每一个货位扦取一个样品。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3.特殊情况。正在实施熏蒸、出入库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暂不安排扦样,其中对正在实施熏蒸的粮食要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指定专门机构实时监督,散气后严格按本次大清查要求实施补扦;对轮换入库的,待平仓后按上述要求实施补扦。拟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仓房,应视情况暂缓实施,给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检查留有扦样时间;已经实施的,应视情况扦样。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扦样的,应请示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认。上述情况,凡是未能扦样的粮食货位,以及新收购入库已验收合格的粮食货位,要对情况整理汇总,按要求填写《未扦样货位统计表》一式两份,经扦样人员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盟市和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便安排补扦或核对。已完成交易但还未出库的,不安排扦样。

4.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为减少扦样作业时间,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应根据检验任务分配情况,合理确定样品份数,原则上样品一式2份,送承检机构检验和备检;对于安排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样品,应增加2份(均送自治区质检中心检验和备检),即一式4份。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自治区统一要求进行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备检样品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中,并在转运袋上注明“检验样品”或“备检样品”或“食安样品”以及样品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由承储企业准备。

5.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年度(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3份,一份交企业所在盟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用于样品的清点核对、登统和汇总分析,一份交企业所在地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对于安排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应增加一份,随样品送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库区全部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库区全部样品的《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样品登统表》(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样品登统表》一式3份,一份交企业所在盟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一份交企业所在地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样品登统表》中企业库点名称要与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发放的企业名录完全一致。

扦样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或手机或其他工具,对仓号(或货位号)、扦样主要节点过程、扦样布点图进行音像记录和拍照,音像资料留存承储企业备查。承储企业应将音像资料妥善保管至20206月底。

(六)样品集并与转送。本次大清查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由各盟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各盟市需明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各扦样小组扦取的样品务必于2019425日前,由盟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将样品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及时安全送达指定的承检机构。若出现车辆突然损坏或者扦样人员突然生病等突发事件,盟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不能处理的报自治区大清查质量应急处理小组解决。

(七)样品接收。承检机构要准备足够的检验样品保存场所,做好检验样品的接收。接收时应对样品进行确认,要检查样品包装是否完整;封条有无破损;样品编号等信息是否齐全;样品在转送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样品数量与样品登统表是否一致;检验样品、备用样品、食安样品是否对应分开。样品接收时状态不正常的进行拍照留证。

五、检验与判定

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辖区内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布局、检验能力、场地条件等情况,统筹安排样品的检验工作,样品检验采取跨盟市异地交叉检验方式进行。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5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货位整体评价结果(限于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霉变粒(仅限于201921日之后入库的玉米)、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稻谷》(GB1350)、《小麦》(GB1351)、《玉米》(GB1353)、《大豆》(GB1352)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判定。质量指标根据粮食性质,按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国粮发〔2010190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

做不达标判定时,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对样品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

2019131日之前入库的玉米,按照GB1353-2009进行检验判定;201921日之后入库的玉米,按照GB1353-2018进行检验判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与判定。本次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样品按照扦取样品总份数10%的比例扦样检验,检验任务由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承担,检验项目为重金属和真菌毒素,其中稻谷检验项目为黄曲霉毒素B1、铅、镉、汞、无机砷;小麦检测项目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铅、镉、汞、总砷;大豆检验项目为铅、镉。

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按照GB 2761规定的方法检验。铅、镉、汞、总砷、无机砷按照GB 2762规定的方法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按照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判为不合格。

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 8000 吨的,若其中某一个或几个检验单位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要对超标区域的检验结果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结果超标的,承检机构应按食用成品粮的使用目的,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即:可食用部分)后再行复核,复核结果(注明大米、小麦粉的加工等级)与原检结果一并上报。以原检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玉米不做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四)检验要求

承检机构按要求应在2019615日前完成检验、数据录入、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等工作。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结果汇总分析、数据反馈等工作,并于20196月底前报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五)复核检验

为加强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在大清查期间,自治区清查办可抽取一定数量样品进行复核检验。复核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差别较大的,以复核检验结果为准。

检验技术支持人员:邱庆丰15847783535

六、结果汇总和反馈报送

61前,承储企业要将自行扦样玉米的检验结果、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的政策性粮食检验结果,按照《检验结果表》填报,逐货位登统相关信息和检验结果,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盟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检验结果表和汇总表,确保每个仓房(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615日前,按照规定渠道将检验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报送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反馈至扦样地的盟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进行复核。

盟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安排专人对本行政区域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将承储企业分库点、分仓房(货位)检验结果(含企业自行报送的新粮验收数据)按要求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数据库,同时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后上报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并分别反馈相关盟市(旗县)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和承储企业。

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将所检样品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按规定渠道报送至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安排专人对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代表数量、检验判定结果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按要求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数据库。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压实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形成整体合力。强化工作指导,确保按照方案要求稳步有序开展,如期完成任务。

(二)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在扦样过程中,要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的原则,感官检验发现有气味异常、板结(结块)、发霉、发热、严重虫粮等粮情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并通知承储企业及相关方面及时处理。扦样同时对企业检验人员、设备、质量档案管理、出入库检验报告等进行同步检查。

(三)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各扦样小组及承检机构检验人员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危害人身安全的各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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