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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重点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3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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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粮清查办发〔20193

各盟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现将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重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粮发〔201947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

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35




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

重点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粮发〔201847)

 

各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 号)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7 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 号)要求,做好2019 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特制定粮食库存大清查重点工作指引。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大清查准备工作指引;

2.大清查企业自查工作指引;

3.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指引;

4.大清查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5.大清查质量检查工作指引;

6.大清查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工作指引。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 2 24


附件1

大清查准备工作指引

 

为指导各地做好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准备工作,提高清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 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 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大清查协调机制准备工作

(一)建立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明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落实大清查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二)细化大清查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大清查实施方案,对各项清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突出工作重点。质量清查实施方案,要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制定内部工作规则,明确保密、廉政等工作要求。

(三)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分解登统。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公司具体实施。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组织各地各企业开展统计数据预分解登统和清查时点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

(四)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根据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有关普查人员统一抽调的要求,制定大清查普查工作方案,对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和市(地)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检查任务和具体库点作出统一安排,确保不重不漏。需要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市(地)级粮食部门联合普查的库点,应明确牵头责任方。

(五)考核选定承检机构。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承担大清查质量检验任务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进行现场考核,提出《大清查承检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并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六)组织动员培训。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适时组织召开 员会议,安排部署大清查工作。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制定人员培训方案,对普查阶段参加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检查的人员集中培训,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采取多种方式对企业自查人员进行培训,宣传大清查政策和检查纪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实物检查、账务检查、质量检查、库贷检查、费用补贴管理、储备粮管理、大清查应用软件使用等方面。要突出做好大清查应用软件操作和质量扦样检验的培训,通过培训、自学、演练、预填报等多种方式,让检查人员熟练掌握软件使用和扦样检验要求。

(七)准备相关资料。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中储粮分公司负责向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辖区内中央事权粮食管理办法、制度和轮换、拍卖计划文件等资料。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文件等资料。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2019 3 31 日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八)做好信息网络保障。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提前组织购置、安装、调试信息网络设备,确保必要带宽和网络畅通,保障信息网络畅通,提供大清查期间软件正常使用环境。要组织粮食企业尽早下载、安装大清查应用软件,核对企业在大清查软件中的分解登统信息、货位信息、库点信息等资料,及时更正错误信息,确保每项信息准确无误,实时更新。

(九)购置检查装备。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要按照大清查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充分用好存量装备,根据清查工作实际需要,购置检查所需的装备;准备质量扦样需要的封条、扦样带、记号笔、包装袋、胶带等用品,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承储企业准备工作

(一)做好账务处理和分解登统。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有关粮食政策的规定,重点检查与粮食库存直接相关的各类凭证、账簿、单据和报表是否规范、齐全。结合粮食购销业务实际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账务处理要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反映情况真实,统计、会计、保管三账衔接。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按统计报账单位做好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演练、预分解登统和正式填报工作。地方粮食企业统计报账单位通过互联网的大清查应用软件填报分解登统表,并报上级审核;中储粮直属库通过中储粮专网大清查应用软件填报分解登统表,并报送中储粮分(子)公司审核;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国家临时存储粮、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中粮、中国供销所属区域管理公司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送至实际承储库点所在地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纳入清查范围的跨省储存粮食统计库存,由委托方负责分解登统。

(二)培训检查人员。安排人员参加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举办的培训班,组织本企业人员开展大清查培训,开展实物检查、账务检查、质量检查和大清查软件使用演练,确保企业全体人员熟练掌握大清查政策、检查方法、检查表格和软件应用。

(三)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准备好本企业的各类相关账簿资料,包括会计账簿、统计报表、库存保管账(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单位人员花名册等,货位编号在大清查期间不可变动调整。承担政策性粮食任务的粮食企业,还要准备好国家有关政策性粮食的收储、轮换、销售、出库等文件资料,特别是储备粮规模下达、入库价格、轮换计划等相关文件、合同。查阅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确定仓库尺寸图表及装粮限位核定数据。

(四)整理粮食货位。要按照粮油仓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粮食货位进行整理,逐货位编制标明尺寸的形态示意图。散装粮要平整粮面,尽量保持粮堆形状规则,以便进行测量计算。对不规则货位,要整理出相应的几何形态,便于准确测量。包装粮要规则摆放,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规格的粮食要分别堆放。粮堆货位的保管卡要与实物分仓保管账信息一致。

(五)配备检查检验器具。企业要配备必要的检查器具,如激光测距仪、钢卷尺(或皮尺)、磅秤、电动扦样器、快速测水仪、容重器、分样器、特制大容器,检化验仪器、药剂,以及安全帽、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拥有立筒仓的企业,还应准备深层电动扦样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法定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所需设备由各省份视情况自行确定。此外,还要畅通企业信息网络,确保大清查软件正常登录的通信环境需要。  

 

附件2

大清查企业自查工作指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 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 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清查。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要严格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做到依规检查、科学检查、彻底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保证自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严格程序。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企业自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在相应的表格上签字。自查结果要通过本企业账号登陆大清查软件,并按要求进行填报上传。

(三)落实责任。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储粮的自查结果由承储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相关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承储企业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大清查自查工作组,制定详细的自查工作方案,明确自查人员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二)实物自查。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大清查实物检查方法》有关规定开展自查,查清查实账实相符情况。一是认真核实仓间(货位)编号(大清查期间不得变动)与分仓保管账货位编号是否一致,核对分仓保管账(卡)与保管总账相符情况。二是清点企业所有仓房货位,对全部粮食仓间(货位)进行逐一自查,核对仓间(货位)库存实物数量、性质和品质与分仓保管账相符情况,如发现账实不符,要认真查明原因,并主动向所在地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三是认真填写实物自查工作底稿,并由具体检查人员及保管业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留存备查。

(三)账务自查。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大清查账务检查方法》有关规定开展自查,查清查实账账相符情况。一是,分别对保管总账、统计账、会计账进行单独自查。保管总账重点检查与分仓保管账是否一致;统计账重点检查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和账务处理的及时完整性,以及上年度储备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会计账重点检查粮食库存资金占用、购销资金流向及政策性补贴的计提、拨付等收支情况,确保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以及政策性补贴拨补的及时性。二是,核对企业会计账与银行信贷资金台账相符情况。重点对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的合理性进行梳理分析,进一步印证形成库存粮食的资金来源情况。三是,核对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之间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核对三账之间反映的粮食库存数量、品种、性质情况是否一致。账务检查中还要核对合同、费用资金凭证、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佐证委托、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和在途粮食业务的真实性。

(四)质量自查。

1.政策性玉米由承储企业自行扦样检验。企业可根据截止检查时点3个月内(即2019 1 1 日后)的最新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填写质量检查结果。没有检验报告的,企业要自行组织扦样检验;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派员实施扦样检验。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粮质量扦样检验,按照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清查时点之后形成的新粮食库存货位,企业不进行扦样检验。

2.新收购入库的政策性粮食原则上承储企业不再扦样检验。入库的粮食必须经专业检验机构验收合格,承储企业须提供截止检查时点3 个月以内(即2019 1 1 日后)新粮食入库质量验收检验报告。

3.政策性稻谷、小麦、大豆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组织扦样检验,企业安排人员协助,承储企业不需自行扦样检验。

(五)自查结果汇总。中储粮直属库负责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自查结果报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既是中储粮直属企业租赁库点,又是其他中央企业或地方粮食企业租赁库点,由承租方进行自查,并使用租赁库点账号登陆大清查应用软件填报自查结果。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县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查。

(六)自查整改。对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填写自查工作底稿,建立整改台账,立行立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消除。自查工作底稿和问题台账是检验企业自查是否走过场的重要依据。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三、配合上级检查

企业向普查或抽查组提供自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以及统计、会计报表和相关文字说明资料,要签字盖章并列出清单,原始凭证要准确完整。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更新货位信息。自查结束后,登录大清查软件货位维护模块,认真核查货位编号等信息,及时纠正和更正有错误的、有变动的货位信息。

(二)及时更新至检查当日的货位分布平面图。按照规范图纸要求,准确标注库区内主要建筑物的位置,以及仓房货位的位置和编号,每个货位图上必须注明储存的粮食品种、性质、数量和入库时间。

(三)准备好与平面图相对应的货位明细表。货位分布平面图和货位明细表要与检查当日粮食实物库存情况一致,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粮食质量管理档案资料。包括日常储存期间粮情检测记录、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记录、分仓质量档案和质量档案管理资料等。

(五)各类性质粮食库存账簿。包括保管总账、分仓保管账(保管专卡),分仓统计台账、分类统计报表,会计台账、银行资金台账等。

(六)各类辅助账簿凭证资料。粮食出入库业务及权属关系的各类辅助账表、出入库检斤原始凭证、代储(或租仓储粮)、购销合同(协议)、出入库通知单(令)、计划文件、政策性粮食入库验收资料等。

(七)企业自查资料。包括自查工作总结自查工作底稿、自查问题台账及整改情况、自查结果汇总表。

(八)人员和器具。选派熟悉情况的仓储、质检、统计、财务等业务人员,配合普查、抽查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同时,备好实物检查和质量扦样等相关器具。

 

附件3

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