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 能 操 作 考 核
第一条 考场应宽敞、整洁明亮,工具、仪器、材料、设备齐全,符合考试要求。考核前一天贴出考场编号、考生编号,同时张贴考生须知。
第二条 考生须在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对号进入操作工位,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置于工位上,以便查对。
第三条 考生技能操作考核时只能带考试通知要求的工具物品,而不得携带其他物品进入考场。
第四条 技能考试如需答题,考生应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并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和考号。不得在试卷和样品上做任何标记,违者不计分。
第五条 考生如遇试卷印刷模糊、分发错误或考前检查考场准备的工具物料缺件,或考件有严重缺陷,设备损坏,可举手向考评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第六条 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对考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要加强安全措施,做到消除不安全因素,严格确保考核安全、有效地进行。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文明生产,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服从考评员的监督指导,如不听劝阻,可责令其退出考场。违章操作损坏的设备,由本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讨论,不准随意走动,严禁吸烟。
第八条 因停电、设备本身故障或其他非本人造成的原因使考核中断时、考生应及时向考评人员报告。因此耽误的时间,可通过延长考核时间予以补偿。
第九条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考生将样品、试卷、图纸一并交考评员,并在样品上编号,登记验收后,方可退场。
第十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守则,如有违反,由当场次监考老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鉴定资格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