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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7 14:2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字号:[ ]

内粮办发〔2021〕16号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更好地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增强服务政府决策能力,提升参谋辅政作用,我们对《粮食系统政务信息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47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为了加强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考评标准,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政务信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调研处、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处(以下简称两办信息调研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政务信息报送情况。

(二)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采用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信息采用及局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采用及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五)政务信息约稿完成情况。

二、报送程序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是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的报送主体。

(一)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信息按程序编发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平台报送至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处室(单位)拟稿编制信息,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办公室核稿、报送。其中,两办信息调研部门约稿信息报送程序:办公室收文并提出拟办意见,主办处室(单位)拟稿,处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办公室核稿、报送。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两办信息调研部门约稿信息,在接到约稿单后,立即组织人员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对于涉及重要内容、需经分管领导审阅的信息,由主办处室(单位)提出送审意见,经办公室核稿后,呈分管领导签发。需要主要领导阅知的事项,由主办处室(单位)提出送审意见,经办公室核稿后,由分管领导核签,呈送主要领导签发;如涉及两位及以上分管领导分管的工作,分别由分管领导正签,呈送主要领导签发。

三、考评办法

政务信息考评工作按年度进行,采取量化积分方式,年度计分起止日期为本年度11日至本年度1231日。

(一)评分标准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分,依据采用情况及局办公室核稿报送情况进行评分。

综合分=报送分+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分+自治区领导批示分+转报中办、国办分+中办、国办采用分+国家领导批示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用分+国家局领导批示分+完成约稿分-扣分

其中:

1)报送分:经办公室核稿并报送的工作信息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简报1/条、专报信息2/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分:3/条;

自治区领导批示分:另加20/条;

转报中办、国办分:另加10/条;

中办、国办采用分:另加20/条;

国家领导批示分:另加50/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用分:10/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领导批示分:另加30/条;

完成约稿分:另加5/条;

扣分:未完成报送任务扣减1/条,未按时完成约稿、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扣减20/条。

2)同一条信息被党委、政府多个刊物采用可累计加分。

(二)考评分组

1.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一组,进行得分考评。各盟市单月报送信息条数不得少于2条,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得少于1条。

2.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为一组,进行得分考评。粮食与物资储备处、调控处、规划财务处、产业与科技发展处、执法督查处、机关党委单月报送信息条数不得少于4条,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不得少于1条。

3. 各直属单位为一组,进行得分考评。各单位单月报送信息条数不得少于2条。

(三)考评反馈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按季度汇总整理政务信息采用和领导批示情况,定期公布各信息报送单位累计得分情况,当年度各报送主体最终得分和各组排名情况于次年初公布。

四、考评结果运用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按年度对先进政务信息报送主体和工作人员进行公布表扬。

按照各组年度得分排名情况,按比例分别评出各组的先进报送主体;被表扬的报送主体,可推荐1名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考评年度内有2个月以上完不成报送任务的报送主体,取消评先资格。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系统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内粮办发2016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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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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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内粮办发〔2021〕16号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更好地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增强服务政府决策能力,提升参谋辅政作用,我们对《粮食系统政务信息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为了加强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考评标准,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政务信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调研处、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处(以下简称“两办信息调研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政务信息报送情况。
  (二)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采用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信息采用及局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采用及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五)政务信息约稿完成情况。
  二、报送程序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是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的报送主体。
  (一)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信息按程序编发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平台报送至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处室(单位)拟稿编制信息,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办公室核稿、报送。其中,两办信息调研部门约稿信息报送程序:办公室收文并提出拟办意见,主办处室(单位)拟稿,处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办公室核稿、报送。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两办信息调研部门约稿信息,在接到约稿单后,立即组织人员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对于涉及重要内容、需经分管领导审阅的信息,由主办处室(单位)提出送审意见,经办公室核稿后,呈分管领导签发。需要主要领导阅知的事项,由主办处室(单位)提出送审意见,经办公室核稿后,由分管领导核签,呈送主要领导签发;如涉及两位及以上分管领导分管的工作,分别由分管领导正签,呈送主要领导签发。
  三、考评办法
  政务信息考评工作按年度进行,采取量化积分方式,年度计分起止日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
  (一)评分标准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分,依据采用情况及局办公室核稿报送情况进行评分。
  综合分=报送分+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分+自治区领导批示分+转报中办、国办分+中办、国办采用分+国家领导批示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用分+国家局领导批示分+完成约稿分-扣分
  其中:
  (1)报送分:经办公室核稿并报送的工作信息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简报1分/条、专报信息2分/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分:3分/条;
  自治区领导批示分:另加20分/条;
  转报中办、国办分:另加10分/条;
  中办、国办采用分:另加20分/条;
  国家领导批示分:另加50分/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用分:10分/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领导批示分:另加30分/条;
  完成约稿分:另加5分/条;
  扣分:未完成报送任务扣减1分/条,未按时完成约稿、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扣减20分/条。
  (2)同一条信息被党委、政府多个刊物采用可累计加分。
  (二)考评分组
  1.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一组,进行得分考评。各盟市单月报送信息条数不得少于2条,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得少于1条。
  2.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为一组,进行得分考评。粮食与物资储备处、调控处、规划财务处、产业与科技发展处、执法督查处、机关党委单月报送信息条数不得少于4条,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不得少于1条。
  3. 各直属单位为一组,进行得分考评。各单位单月报送信息条数不得少于2条。
  (三)考评反馈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按季度汇总整理政务信息采用和领导批示情况,定期公布各信息报送单位累计得分情况,当年度各报送主体最终得分和各组排名情况于次年初公布。
  四、考评结果运用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按年度对先进政务信息报送主体和工作人员进行公布表扬。
  按照各组年度得分排名情况,按比例分别评出各组的先进报送主体;被表扬的报送主体,可推荐1名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考评年度内有2个月以上完不成报送任务的报送主体,取消评先资格。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系统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内粮办发﹝2016﹞16号)同时废止。
  

内粮办发〔2021〕16号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更好地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增强服务政府决策能力,提升参谋辅政作用,我们对《粮食系统政务信息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47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为了加强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考评标准,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政务信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调研处、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处(以下简称两办信息调研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政务信息报送情况。

(二)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采用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信息采用及局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采用及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五)政务信息约稿完成情况。

二、报送程序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是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信息的报送主体。

(一)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信息按程序编发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平台报送至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处室(单位)拟稿编制信息,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办公室核稿、报送。其中,两办信息调研部门约稿信息报送程序:办公室收文并提出拟办意见,主办处室(单位)拟稿,处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办公室核稿、报送。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两办信息调研部门约稿信息,在接到约稿单后,立即组织人员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对于涉及重要内容、需经分管领导审阅的信息,由主办处室(单位)提出送审意见,经办公室核稿后,呈分管领导签发。需要主要领导阅知的事项,由主办处室(单位)提出送审意见,经办公室核稿后,由分管领导核签,呈送主要领导签发;如涉及两位及以上分管领导分管的工作,分别由分管领导正签,呈送主要领导签发。

三、考评办法

政务信息考评工作按年度进行,采取量化积分方式,年度计分起止日期为本年度11日至本年度1231日。

(一)评分标准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分,依据采用情况及局办公室核稿报送情况进行评分。

综合分=报送分+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分+自治区领导批示分+转报中办、国办分+中办、国办采用分+国家领导批示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用分+国家局领导批示分+完成约稿分-扣分

其中:

1)报送分:经办公室核稿并报送的工作信息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简报1/条、专报信息2/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分:3/条;

自治区领导批示分:另加20/条;

转报中办、国办分:另加10/条;

中办、国办采用分:另加20/条;

国家领导批示分:另加50/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用分:10/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领导批示分:另加30/条;

完成约稿分:另加5/条;

扣分:未完成报送任务扣减1/条,未按时完成约稿、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扣减20/条。

2)同一条信息被党委、政府多个刊物采用可累计加分。

(二)考评分组

1.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一组,进行得分考评。各盟市单月报送信息条数不得少于2条,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得少于1条。

2.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为一组,进行得分考评。粮食与物资储备处、调控处、规划财务处、产业与科技发展处、执法督查处、机关党委单月报送信息条数不得少于4条,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不得少于1条。

3. 各直属单位为一组,进行得分考评。各单位单月报送信息条数不得少于2条。

(三)考评反馈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按季度汇总整理政务信息采用和领导批示情况,定期公布各信息报送单位累计得分情况,当年度各报送主体最终得分和各组排名情况于次年初公布。

四、考评结果运用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按年度对先进政务信息报送主体和工作人员进行公布表扬。

按照各组年度得分排名情况,按比例分别评出各组的先进报送主体;被表扬的报送主体,可推荐1名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考评年度内有2个月以上完不成报送任务的报送主体,取消评先资格。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系统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内粮办发2016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