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粮规发〔2019〕38号
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发改委、财政局、银监局、农发行:
为适应2019粮食年度收购工作需要,有效服务信用保证基金项下客户,进一步提升基金名单报批效率,经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2018粮食年度信用保证基金范围,能够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并按期(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上一年度贷款本息且信誉良好的企业,经盟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无异议的,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即可获得2019粮食年度基金项下融资收购资格,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
二、未按期偿还上一年度贷款本息,但库存真实、库贷一致,2019年12月底前能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可按照信用保证基金《操作规程》有关规定,逐级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三、对今年新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的企业,按照信用保证基金《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对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的企业加强联合监管,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基金管理有效运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
信用保证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年10月8日